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 县区政策
《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清明期间森林防火禁火令》解读
2023-03-09 17:14 来源: 本网 发布机构: 城区政府网站管理中心 【字体:   打印

  《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清明期间森林防火禁火令》(以下简称《禁火令》)已经2023年2月27日区政府九届四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已于2023年3月3日起施行。现将《禁火令》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禁火令》的必要性

  当前,已进入清明期间防护期,进山旅游、祭祀上坟烧纸及林区建设施工等诱发火灾因素增多,森林火灾隐患突出,森林火险等级逐渐升高,森林防火形势严峻。根据今年清明期间的实践证明,在高火险期间由区人民政府颁布禁火令,既可以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森林防火责任和意识,又为执法部门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置有了充分的法律依据,从而加大了打击失火违法犯罪的力度,有效地控制了森林火灾的发生。因此,在森林防火高火险期间,制定和颁布《禁火令》,是我区贯彻落实《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强化森林防火工作、完善森林防火制度建设及提升防控能力的重要举措。

  二、法律依据

  1.《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八条;

  2.《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三条;

  三、主要内容

  《禁火令》共分六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森林防火禁火期。每年3月21日起至4月30日止为全区森林防火禁火期。

  (二)明确森林防火禁火区域。全区行政区域内的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30米范围内。

  (三)明确防火禁火行为规定。对森林防火禁火期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森林防火禁火区范围内实施的行为进行明确。

  (四)明确智障人士和特殊人群的管理。落实各镇(街道)、村(社区)对智障人士和特殊人群的管理责任。

  (五)明确举报方式、途径。

  (六)明确法律责任、处罚依据和实施期限。指出违反防火规定及引起森林火灾的,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明确实施期限为自《禁火令》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原文: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清明期间森林防火禁火令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  网站标识码:4415020001  粤ICP备07026143号  粤公网安备 44150202000076号
地址:汕尾市城区政府大楼  联系电话:0660-3366678   网站地图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