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关于开展渔港港章制订修订工作的通知》(粤农农办〔2019〕435号)和《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沿海渔港等级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农农规〔2024〕10号)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推动汕尾市城区汕尾渔港建立完善渔港管理制度,制定了《汕尾市城区汕尾渔港管理章程(试行)》(下称“《港章》”)。现将《港章》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维护汕尾市城区汕尾渔港秩序,加强渔港监督管理,保护渔港环境,促进渔业经济发展,保障渔港设施、渔业船舶、公民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七条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位于本行政区内的渔港加强监督管理,维护渔港的正常秩序”以及《广东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渔港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渔港管理章程,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等规定,结合汕尾渔港实际,汕尾市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组织制定了《港章》。
二、制订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五)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三、适用范围
《港章》明确适用于在汕尾渔港(以下简称“本渔港”)范围内的船舶及从事渔港运营管理、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涉渔乡镇船舶按照《关于印发<汕尾市涉渔乡镇船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汕农农〔2024〕256号)等规定执行。
四、管理主体
《港章》明确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为本渔港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海洋综合执法部门为本渔港的监督管理机构;新港街道办事处、香洲街道办事处、凤山街道办事处、东涌镇人民政府为本渔港的港务管理机构,新港街道办事处牵头香洲街道办事处、凤山街道办事处、东涌镇人民政府负责各自辖区范围内渔港事务管理工作,包含设施维护、经营、污染防治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涉及本渔港管理的其他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
五、主要内容
《港章》全文共八章四十三条。
第一章为总则。主要包含文件制定的依据、适用范围、职责分工。
第二章为渔港概况。主要包含渔港的水域、陆域范围及港界的界址点。
第三章为渔港经营。主要包含渔港的经营管理职责,细化并明确了渔港经营权、渔港经营主体、渔港经营收费、渔港危险品经营、渔港作业管理等措施。
第四章为渔港安全管理。主要包含渔港的安全管理职责,细化并明确了渔港安全生产监督、渔港危险品、渔港施工作业、渔港防台风、渔港消防、渔港应急值守、渔港航行安全、渔港设施管理等措施。
第五章为渔港环境管理。主要包含渔港的环境管理职责,细化并明确了渔港水域、渔港油污、渔港绿化、渔港环境污染管理等措施。
第六章为船舶进出渔港管理。主要包含船舶、海上设施进出渔港报告制度、港内渔船航行制度、港澳台渔船及非渔业船舶进出渔港管理等。
第七章为交通事故处理。主要包含渔船在港内及港外发生交通事故的处理办法。
第八章为附则。主要包含法律责任、解释权及实施日期等。
六、实施期限
《港章》明确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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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3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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