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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尾市城区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2024-12-06 16:42 来源: 区民政局 发布机构: 城区政府网站管理中心 【字体:   

  《关于印发<汕尾市城区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2024年12月4日,经区人民政府同意,汕尾市城区民政局、汕尾市城区发展改革局、汕尾市城区财政局印发了《汕尾市城区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实施办法(试行)》(汕市区民〔2024〕7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实施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实施办法》制定背景

  为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加强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提升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促进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有必要出台我区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实施办法。

  二、《实施办法》制定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实施办法》制定过程

  本《实施办法》经征求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意见,最终形成《汕尾市城区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实施办法(试行)》。

  四、《实施办法》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主要内容由总则、组织实施、运营管理、监督管理、附则五大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是总则。总则介绍了《实施办法》的制定背景和政策依据,明确了公建民营的方式,对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概念做出了界定,即政府将其拥有所有权的养老设施委托社会力量运营的模式,并明确提出了适用的养老设施的范围。同时,明确养老服务机构实施公建民营,应坚持养老服务用途不改变、服务水平不降低、国有资产不流失、监管不缺失的原则。

  第二部分是组织实施。对养老服务机构实施公建民营的资产评估、参与投标社会主体等内容进行了细化。明确规定所有权(使用权)方应与运营方依法签订运营合同,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设置的床位主要用于接收特殊困难老年人等合同中需要明确的内容进行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合同变更、解除的时间、程序、法律责任等相关事项。提出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应不低于床位总数的80%,促进相关机构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部分是运营管理。对登记备案、缴纳国有资产有偿使用费、履约保证金、接收对象范围等原则性问题进行了详细规范。允许运营方在满足特殊困难老年人入住需求的基础上,向社会老年人开放。此外,进一步明确了设施管理、人员管理、评估制度、协议管理、日常管理、财务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在收费上,进一步强化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兜底线”、“保基本”和供给基本养老服务的职能,运营方接收政府供养的特困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减、挪用政府拨付的供养费,不得向政府供养的特困人员收取费用。

  第四部分是监督管理。从运营方建立内部监管机制、所有权方风险防控应急预案制定、民政部门及镇(街道)、相关责任单位职责的界定和履行等方面建立起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监管的基本框架。明确了所有权(使用权)方加强对国有资产日常监管的职责,同时明确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及时向运营方反馈评价结果,促进问题整改和服务质量提升。明确规定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依法享受国家和省、市规定的税费、价格等优惠政策,同时鼓励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或者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等服务。

  第五部分其他事项。对特殊困难老年人的概念和人员范围、解释单位、实施时间等进行了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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