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科技创新发展“十四五”规划精神,推动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事业单位为主体的全社会研发投入提升,结合汕尾市城区科技创新发展实际,进一步强化政策支撑力度,特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目标
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力提升城区科技创新能力与产业竞争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通过政策激励,推动科技创新要素向城区集聚,壮大科技型企业群体,完善研发平台与孵化育成体系,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应用,逐步构建创新生态完善、产业优势突出的科技创新发展格局。
三、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由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鼓励自主研发平台建设、加强孵化育成体系建设、推动研发创新能力提升、奖励申请、监督管理、附则共七部分组成:
1.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分别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引进、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认证)、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的相关奖补标准作详细说明。
2.鼓励自主研发平台建设。分别对国家、省、市级技术研究机构创建、科技成果中试基地建设的相关奖补标准作详细说明。
3.加强孵化育成体系建设。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建设的相关奖补标准作详细说明。
4.推动研发创新能力提升。分别对省级以上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产学研合作、创新创业大赛获奖、新型研发机构引进的相关奖补标准作详细说明。
5.奖励申请。明确申请奖励资金所需材料。
6.监督管理。强调资金申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7.附则。补充说明文件解释单位、适用对象和有效期等事项。
四、具体奖补措施
1.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对新认定或重新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2.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引进。对整体引进且进入我区后仍具备高企资质2年及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40万元奖励;对整体引进且进入我区后仍具备高企资质1年及以上(不足2年)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3.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认证)。对通过认定的省名优高新技术产品,一次性给予申请单位单项产品1万元奖励。
4.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对于认定通过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5000元奖励。
5.国家、省、市级技术研究机构创建。对已组建并获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等各类国家级创新平台,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已组建并获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等各类省级创新平台,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已组建并获认定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市级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6.科技成果中试基地建设。对通过认定的市级科技成果中试基地,在科技成果中试设备购置上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
7.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建设。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的资助按下列标准执行:获得国家认定的,按100 元/㎡给予一次性补贴;获得省级认定的,按5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获得市级认定的,按25元/㎡给予一次性补贴;众创空间按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的50%补贴。
8.省级以上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对以第一承担单位获得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的单位,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20万元;对以第一承担单位获得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不含省科技创新战略专项“大专项+任务清单”项目计划)的单位,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10万元。同一个项目同时获得国家和省级立项的,按照最高金额给予配套,不重复享受。
9.产学研合作。企业与国内高等院校及省级以上科研院所签订技术合作协议,双方联合共建技术研发机构,且联合共建期间取得实效的,即获得4项以上(含)自主知识产权,且具有研发人员、项目、设备、经费,经核实后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10.创新创业大赛获奖。对获得由科技部主办的国家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15万、10万元;对获得由广东省科技厅主办的省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8万、5万元;对获得由汕尾市科技局主办的市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奖励3万、2万、1万元。
11.新型研发机构引进。与我区企业共建的新型研发机构,符合汕尾产业发展方向且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按其新增研发仪器设备实际投资额最低50万元计取,以15%给予一次性资助。其中,公益类的最高不超过40万元,企业类的
最高不超过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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