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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城区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汕尾市城区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管理试行办法》《汕尾市城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户内股权及成员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2-10 11:55 来源: 本网 发布机构: 城区政府网站管理中心 【字体:   打印

汕市区府办〔2020〕29号


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

城区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

实施方案》《汕尾市城区农村集体资产

股权管理试行办法》《汕尾市城区

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户内股权及

成员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区政府八届七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现将《汕尾市城区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汕尾市城区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管理试行办法》《汕尾市城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户内股权及成员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反映。

  (此页无正文)

  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2日



汕尾市城区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

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汕尾市城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要求,依据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为规范开展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切实保障成员合法权益,有效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民主决策。充分保障农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资产量化范围、股权设置办法须经本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通过。

  (二)规范操作。把公开、公平、公正精神贯穿于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全过程,严格程序、依法操作,切实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三)因村施策。各村(组)要充分调查研究,坚持从实际出发,采取“一村一策”的办法,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杜绝“一刀切”。

  二、股份合作制改革范围

  有经营性资产的经济组织,原则上都应开展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计划分类分批推进:

  第一批开展股份合作制改革的经济组织。一是在此次产权制度改革之前已自行实施股份制改革工作的经济组织,结合本次改革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股权设置办法及规章制度;二是各镇(街道)选取1-2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资产股份制改革。

  第二批开展股份合作制改革的经济组织。有经营性资产的经济组织,完成成员界定工作后,可先对经营性资产进行量化到人,固化到户。

  第三批开展股份合作制改革的经济组织。暂无经营性资产的经济组织要盘活集体资产资源,积极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待条件成熟时进一步深化相关改革。

  三、股权设置

  股权设置以人口股为主,实行一人一股制,可设集体股。股权设置方案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决定,并报镇(街道)批准。鼓励各村(组)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前提下探索创新股权设置办法。

  1.只设人口股并实行一人一股制的,根据可量化经营性资产的总额和已确认成员数进行一次性按股量化,成员按股享有。同时,在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中,明确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和公益金。公积金用于集体经济长远发展,公益金用于集体公益性事务。公积金和公益金提取合计比例不得超过年可分配收入的30%。

  2.设置集体股的,可按照量化资产总额的一定比例进行折股量化,集体股所占总股的比例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集体股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30%。其收益主要用于村(组)行政管理费用,以及社会治安、环境卫生、文化活动、办学补贴、优抚补助等公益性支出。设置集体股的不再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除集体股外的股权由成员按股份享有。

  四、股权管理

  股权设置后,采取“量化到人、确权(颁证)到户、户内共享、社内流转、长久不变”的静态管理办法,将来子女分户的,原则上不调整原股权设置。

  1.个人股份金额(份额)确定后,由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组织以户为单位向持股股东成员颁发股权证书(股权证书由区政府统一印制),作为其占有集体资产股份(份额)、参与决策管理、享受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的凭证。

  2.实行“生不增、死不减,进不增、出不减"的股权静态管理,维护现有持股成员户内股权的稳定。

  3.股权可依法继承、内部转让。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组织要建立股东台账,及时登记股权流转、增量扩股等变动情况及红利分配情况,加强动态管理。

  4.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组织根据需要可增设现金股,用于募集发展资金和解决特定人员享受股份权益等问题。

  5.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组织的资产,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或非法侵占、私分,不得为外单位和个人作经济担保,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组织实行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组织机构

  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村、组两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命名分别为:广东省XX市城区XX镇(街道)XX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广东省XX市城区XX镇(街道)XX村(社区)XX股份经济合作社。

  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组织必须设置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股东大会是股份经济合作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由年满18周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股东组成。股东代表由股东依照股份经济合作组织章程规定的程序,按“一人一票”或“一户一票”的办法选举产生。理事会是股份经济合作组织的常务决策和管理机构,一般由3-7人组成。理事会向股东大会和股东代表会负责,执行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的决议,并接受股东代表大会的监督。监事会是股份经济合作组织的监督机构,一般由3-5人组成。理事会、监事会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但不得交叉任职,并与村、组“两委”同步进行换届。股东代表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可分别与村民代表会议、村委会(村民小组)和村监事会实行一套人马两个牌子管理。为保持集体经济管理的连续性,减少管理成本,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首届理事会成员可由两委成员兼任。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理事会、监事会在原组级干部基础上可增补人员,但增补的人员要通过投票选举办法产生。按规定程序写入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

  六、组织实施

  各镇(街道)要高度重视,严格程序,规范操作,认真组织开展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力争在 2020年9月底前完成第一批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工作。各地要参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各村实际,制定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方案,严格按照资产量化、股权设置、股权管理等步骤,适时推进、环环相扣,坚决杜绝“搞形式、走过场”,扎实有序做好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确保工作实效。

  (一)制定工作方案。由村组工作小组制定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方案,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工作方案主要包括:参加资产股权量化人员条件、股权设置形式、工作程序、时间安排以及债权债务清偿方式等内容。

  (二)确定股权量化人员。根据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方案,由村组工作小组提出参与资产股权量化人员名单草案,提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审议后进行公示,公示期1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形成决议;有异议的,需提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重新进行审议和公示。

  (三)资产量化。由村组工作小组提出经营性资产量化到人的草案,提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审议后进行公示,公示期1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形成决议;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需提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重新进行审议和公示。股权按清产核资的经营性资产总量和确定的参与资产量化人数进行综合设置。

  (四)登记颁证。股份经济合作组织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成立后,报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登记赋码,并发放登记证。股份经济合作组织向股东发放股权证书,作为股东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凭证。

  七、股份合作制改革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是一项政策性、程序性强的全新的改革,各镇(街道)必须高度重视,统一思想认识,认真学习改革的政策和操作程序,做到依法严谨,稳妥推进。镇(街道)党(工)委政府领导要沉下去,与各村(社区)组共同研究,共同拟订方案,把好关,掌好舵,指导和督促推进工作。镇工作组和指导组要协助村“两委”、村小组精心拟订各种工作方案,工作方案要具体适用和可操作。镇(街道)产权办加强与区产权办的联系,及时传达区的有关要求,严格审查各村组的改革方案。

  (二)强化配合,协调推进。镇(街道)党(工)委政府把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列为全镇(街道)的中心工作。特别是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更为关键和重要,各部门要主动配合,积极支持和帮助各村的改革工作,为各村组提供全面的政策、业务指导。确保改革形成合力,高效推进。

  (三)严格程序,保障民主。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要落实村民(成员)的主体地位,遵守法定程序,按步骤有序推进。充分发扬民主,积极引导村民(成员)开展民主议事、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确保改革程序合法、内容合法。认真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和风险点,掌握动态,管控风险,维护社会的稳定。

  (四)强化督查督导。区将派出督查组,加强对各镇(街道)检查督促,对工作措施不得力、工作进度慢,质量差的进行通报批评,各镇(街道)也要成立督查指导组,认真开展巡查、督查,确保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汕尾市城区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我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赋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更多的财产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是指经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后,股东所持有的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或者份额。

  第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为股东参加农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的依据,实行“量化到人、确权到户、户内共享”,可依法流转、继承。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区范围内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的登记和流转管理。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各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集体资产股权登记和流转管理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  股权流转包括继承和转让。除依法继承外,股权转让(包括有偿退出)须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

  股权转让的受让人总持股额不得超过受让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均持股额的5倍。

  第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本经济组织批准后进行交易。

第二章 股权登记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完成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后,应当建立集体资产股权登记制度,记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信息和股东持有的集体资产股权信息,并以户为单位发放股权证书。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编制股权清册,包括户主、股东、股权证编号、股权数额、股份金额等基本信息。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姓名及其股权等信息,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管理平台上予以记载。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依法继承或转让的,记载的相关信息应当及时予以变更。

  第九条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发生变更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对集体资产股权变更信息进行登记,并将相关变更信息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三章 股权继承

  第十条  股权可以依法继承。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应该在人死亡后六十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股权继承手续。在未确定继承人前或继承人手续未办妥前,被继承人的股权收益暂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管。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继承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股权,在被继承股东死亡后,其所持有股权归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

  第十二条  办理继承手续时,继承人应当随带身份证明、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以及遗嘱、遗产分割协议、公证书或者生效的法院裁判文书(包括判决书、调解书,下同)、确认股权继承份额的相关材料,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股权继承和股权证书变更手续。存在多名继承人的,需提供各继承人协商一致的书面材料。

  第十三条 继承人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被继承人所持股权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回购或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

第四章 股权有偿退出

  第十四条  股权有偿退出是指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持有人自愿将所持有的集体资产股权有偿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或者本集体经济组织。

  股权转让每股价格一般以上年度末审计账面净资产为依据,由股权转让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股权有偿退出有以下两种方式:

  (一)集体回购,是指股权持有人将股权退回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对其股权进行收购。

  (二)内部转让,是指股权持有人通过交易将其股权有偿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

  第十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有偿退出:

  (一)有稳定收入来源,可满足赡养父母与抚养子女义务的;

  (二)已办理养老保险,或预留相应养老保险金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有效第三方认证的;

  (三)有固定住所,长期不在本村居住或户口已从本村迁出的;

  (四)其他特殊情况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流动资金占总资产百分之十以上,且近三年经营性收入年均增幅达百分之五以上时,方可开展集体回购。回购资金从本集体经济组织公积公益金中列支,每股回购价格以上年度末账面净资产为基础,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经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会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确定。

  第十七条  股权有偿退出遵循以下程序:

  (一)股权持有人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机构对申请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机构审核通过。

  (三)交易双方在集体经济组织执行机构指导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签订股权有偿退出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

  1.双方名称、住址和身份证明;

  2.交易股权的权属、份额和交易金额;

  3.交易的形式及付款方式;

  4.双方权利和义务;

  5.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方式;

  6.签约日期;

  7.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四)双方凭股权有偿退出协议书、转让双方当事人的股权证书。转让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公证机构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回购的股权,应当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用于核减相应的总股权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政策对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各镇(街道)按照本办法,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汕尾市城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户内股权

及成员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成员和股权管理,保障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户内股权及成员证管理。

  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包括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和股份经济合作社。

  第三条《汕尾市城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户内股权及成员证》(以下简称《户内股权及成员证》)是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确权到户之后,由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发放给组织成员(股东),用以证明其占有集体资产股份、参与管理决策、享有集体福利、参加收益分配、处置股权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凭证。

  第四条  《户内股权及成员证》实行“一户一证制”,以股权户为单位统一发放。《户内股权及成员证》须由发证单位盖章和理事长签章方为有效。

  第五条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负责对各镇《户内股权及成员证》的管理进行监管;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户内股权及成员证》的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服务;村组指定专人负责本辖区内《户内股权及成员证》管理的具体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记载内容与颁发程序

  第六条  《户内股权及成员证》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名称和证号;

  (二)股权户代表姓名、身份证号码、股权户代表开户银行名称、股权户代表银行账号;

  (三)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股权确权到户时点该股权户的户内成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股数、与股权户代表关系、该户享有的股权总数;

  (四)股权户成员名单及成员资格取得、终止日期和原因;

  (五)股权变动情况、股权户代表变更情况;

  (六)其他相关事项。

  第七条  《户内股权及成员证》初始颁发程序:

  (一)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科学选定股权确权时点,依据法律法规、政策、组织章程界定本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成员;

  (二)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对股权户及其构成人员进行合理合规的股权设置;

  (三)对本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股权户、股权户成员及股数进行公示;

  (四)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对公示无异议的股权户、股权户成员及股数进行统一确认登记,录入“股权(股份)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股权管理系统”);

  (五)利用“股权管理系统”打印《户内股权及成员证》,由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理事长签名,加盖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公章;

  (六)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向股权户发放《户内成员及股权证》。

  第八条《户内股权及成员证》实行一证一号制度,证书编号共16位数,用阿拉伯数字编写,格式为12位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号+4位流水号。前4位为××区编号“××××”,5—6位为镇编号,7—9位为村(居)、经济联合社或者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编号,10—12位为股份经济合作社编号,13—16为股权户编号。

  第九条  《户内股权及成员证》中的户代表姓名应当与银行账户的开户人姓名一致。

  第十条  《户内股权及成员证》中户内成员应按一定顺序打印,原则上为户代表本人、配偶、子女(儿子和女儿),如此类推。

  第十一条 《户内股权及成员证》记载错误的,股权户成员有权向发证单位提出更正申请,经核准后,可办理《户内股权及成员证》信息更正,并报镇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变更与注销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向本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申请变更登记:

  (一)发生股权流转、股权变动的;

  (二)股权户分户、并户的;

  (三)股权户成员发生变动的;

  (四)股权户代表发生变动的;

  (五)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办理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变更涉及的股权户成员的身份证明;

  (三)变更涉及的原《户内股权及成员证》;

  (四)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资料;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四条  本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对变更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报请原发证单位核准后,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股权户应妥善保管《户内股权及成员证》,如有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股权户须声明作废,并向发证单位申请换发、补发,经本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审核,核准后办理换发、补发手续。

  第十六条  《户内股权及成员证》换发的,应当场交回旧证,以旧证换新证,并在新证上注明“××年××月××日换发”字样;补发的,在新证上注明“××年××月××日补发”字样。

  第十七条  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申请股权质押的,质押期内,出质方的《户内股权及成员证》由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代为保管,确认出质方清偿完毕借支款后,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应交还《户内股权及成员证》给出质方。

  第十八条 向金融机构申请股权质押的,《户内股权及成员证》的处理按照金融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办理股权托管,该户须到本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签订托管协议,没有签订托管的不能办理股权托管。

  第二十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收回《户内股权及成员证》并注销:

  (一)股权户内全部成员户籍注销或迁出本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所在地,且户内股权全部流转交易的。

  (二)股权户内最后一个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成员死亡,且户内股权全部流转交易或赎回的。

  (三)其他应收回并注销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股权户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户内股权及成员证》的,由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注销该证(包括编号),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收回的《户内股权及成员证》,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由发证单位,加盖“作废”章,宣告作废。

第四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二十三条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负责本行政区内的《户内股权及成员证》监管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立健全股权及股权证管理信息化系统;

  (二)负责对《户内股权及成员证》的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负责对《户内股权及成员证》进行统一样式制定、统一编号规则、统一组织印制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户内股权及成员证》管理服务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完善《户内股权及成员证》及相关资料档案的管理制度,建立《户内股权及成员证》管理台账;

  (二)具体负责对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户内股权及成员证》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三)负责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股权户及成员、股权数的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四)指导村(居)委会做好辖区内《户内股权及成员证》的颁发、变更、备案等管理工作;

  (五)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村(居)委会负责本辖区的《户内股权及成员证》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掌握辖区内股权户及成员信息、股东构成及股份份额,录入“股权管理系统”;

  (二)负责指导辖区内《户内股权及成员证》的编号、登记、发放、变更等工作,建立股权管理档案;

  (三)负责指导辖区内股权流转管理工作,办理或出具各项流转相关证明材料,审查股权流转手续;

  (四)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章  责任机制

  第二十六条严禁擅自涂改、变造、伪造、复制、损毁《户内股权及成员证》,发现上述情形,由相关责任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警告、通报等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在办理《户内股权及成员证》印制、登记、颁发、变更或股权管理、流转交易等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警告、通报、调离岗位等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户内股权及成员证》盖章发证的,由村(社区)党组织对其法定代表人进行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落实;拒不改正落实的,由镇、村(社区)按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警示谈话、通报、责令辞职、提请罢免等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镇(街道)、村(社区)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管理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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