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政务公开 > 政策 > 其他文件
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城区2019年度国内捕捞渔船油价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2-09 10:52 来源: 本网 发布机构: 城区政府网站管理中心 【字体:   打印

汕市区府办函〔2020〕126号


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城区2019年度国内捕捞渔船油价补贴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经区政府八届八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将《汕尾市城区2019年度国内捕捞油价补贴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反映。


  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9日


汕尾市城区2019年度国内捕捞渔船

油价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国内渔船油价补贴工作的通知》(粤农农办〔2020〕14号)及区政府《关于同意实施〈汕尾市城区国内捕捞和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贴工作实施方案(2015-2019年)〉的批复》(汕市区府办函 〔2017〕13号)的原则和要求,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会同区财政局,结合油补政策的微调和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确保我区油补发放工作依法依规有序进行

  渔船油价补贴工作涉及渔民群众切身利益,直接关系我区渔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要认真总结历年油补工作经验,推动解决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全面规范和加强油补管理。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加大油补新政策的宣传力度,做到政策深入民心,充分发挥信息化作用,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区财政局和有关镇(街道)要及时组织学习、使用油价补贴辅助管理软件的新功能,熟练掌握各项管理和监督功能,确保我区油补工作平稳、高效开展。

  二、加强监管,依法追责

  区审计局加强对油补资金发放的监督检查,及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纠正和处理。对审计职权范围内涉及违规行为的,应依照相关规定处理,对涉及违法行为应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三、加强沟通,形成合力

  具体实施过程中,发现新情况和新问题,各有关业务部门和镇(街道)应及时沟通,协调解决。对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区政府油补领导小组。

  四、具体程序和工作分工

  (一)数据准备和录入工作

  1.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按照上级要求,提前审核好所属国库渔船的数据对象(包括当年度国库渔船总数据;渔船建造、拆解、买卖、灭失、损毁、减船转产和违规渔船等情况)工作。区财政局应将上级核实油补资金总额,及时下达资金到位文件,加强跟踪落实。各镇(街道)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将本辖区内经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渔船录入油补数据管理系统,并加强与渔业主管部门的数据核对工作,确保录入上报的国内渔船数据准确无误。

  2.油补工作经费保障。由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和区财政局将当年度按规定提取的油补工作经费根据油补工作任务的轻重,联合制定油补工作经费分配方案,报经区油补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按资金管理规定由区财政局按规定执行。区财政局应确保油补工作经费足额到位并及时下拨至有关部门和镇(街道)。

  (二)具体发放程序和要求。各单位和镇(街道)应按《汕尾市城区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工作实施方案(试行)(2015-2019年)》及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做好2017年度国内渔船油价补贴工作的通知》(粤海渔函〔2018〕175号)、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国内渔船油价补贴工作的通知》(粤农农办〔2020〕14号)的规定执行。

  1.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从事国内海洋捕捞的船舶所有人。

  2.补贴资格

  (1)补贴条件。补贴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a.持有有效的证书证件。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持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

  赴特定水域生产渔船还应当持有专项捕捞许可证书。

  b.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纳入全国海洋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总量控制范围,并纳入全国数据库管理。

  (2)取消资格。补贴对象所拥有、参股的渔船在补贴年度内存在下列行为的,取消该船当年度油补资格。

  a.从事电炸毒鱼作业的;

  b.船上人员暴力抗法的;

  C.一年内两次以上违反海洋伏季休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

  d.未获许可违规进入他国管辖水域作业的;

  e.因该船非法从事渔业生产活动,涉案人员被司法机关依照“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f.农业农村部和省渔业主管部门明确规定不予发放油补的;

  g.对2019年度内使用违规渔具渔法从事捕捞生产的,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扣除部分或全部补助资金,其中违规次数为1次的,扣除本年度50%补助资金;违规次数达到2次或以上的,扣除全年度补助资金。

  涉嫌存在上述行为但尚未结案的,暂缓发放上述行为发生年度的柴油补贴。

  3.补贴标准国内捕捞渔船油价补贴标准原则上按照《国内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贴标准上限调整方案(试行)》规定全年补贴标准的上限执行。

  (1)国内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根据渔船船长分档,每档设置渔船主机功率下限,共分为12档。每档包括两类油价补贴标准:全年补贴标准和每天补贴标准,并根据不同作业类型、作业方式设定具体值。

  (2)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17〕2号)规定,实行以船长为标准的渔船分类方法,划分大、中、小型渔船。据此,自2017年度起,国内渔船油价补贴核算方式作出相应调整,船长小于12米的海洋渔船一律适用国内海洋小型捕捞渔船油价补贴标准。

  根据国库渔船“对生计渔民小型渔船予以适当照顾”原则,实行年度定额补贴,2015至2019年度保持同一标准,不再区分作业类型。

  (3)特定水域作业渔船。参照国内海洋捕捞大中型渔船,按照渔船船长分档,每档设置渔船主机功率下限,共分13档。每档仅包括每天补贴上限标准,并根据不同作业类型、作业方式设定具体值。

  4.补贴核算

  (1)捕捞机动渔船。按照《渔业捕捞许可证》证书载明的船长、标定功率选择适用补贴档次。海洋小型渔船证书中无标定功率的,以“主机总功率”为准。证书中备注了“实际船长”的,以实际船长、证书载明船长两者之间的小值为准;证书中备注了“实际总功率”的,主机功率选择按照《关于开展“船证不符”渔船整治工作的通知》(粤海渔函〔2015〕445号)规定办理。

  对渔船主机功率未达到对应船长分段核算功率下限,以及对应船长档位未设定补贴上限标准的,自动按功率对应的低档次船长分档标准予以核算补贴。对大中型海洋捕捞渔船,船长小于最低补贴档次船长标准,或主机功率未达到最低补贴档次核算功率下限的,适用海洋小型捕捞渔船最高补贴档次。

  a.兼业大中型渔船。按照主作业类型选择适用补贴档次。在《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准作业类型中,排第一位的为主作业类型。主作业类型对应多个核准渔具,且对应不同补贴标准,或者核准渔具信息不全而难以选择对应补贴标准的,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处理。

  b.特定水域作业渔船。按规定赴北纬17度以南海域生产的骨干渔船,以普通国内渔船核算国内渔船油价补贴,暂不根据船位监控记录数据按天核算。渔船在特定水域航行作业期间,除正常享受国内海捕捞渔船油价补贴外,同时享受特定水域作业渔船专项油价补贴,且国内渔船、港澳流动渔船适用相同标准。

  c.老旧限制使用船龄捕捞渔船(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一律不予申报)。

  老旧捕捞渔船的限制使用船龄从《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记载的建造完工日期起算,以年为单位计算。

  (2)特殊情况下的核算。

  渔船发生建造、拆解、灭失、损毁等情况的,据实以月为单位按比例发放补贴。对起、止月,达到或超过15天的按一个月计,不足15天的当月不计入。

  建造大中型海洋渔船的,以签发《渔业捕捞许可证》时间为起点测算;大中型海洋渔船拆解以及发生海损事故灭失、损毁的,分别以《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确认表》记载的渔船送达定点拆解厂时间、海事调查报告确认的灭失、损毁时间为截止点测算。大中型海洋渔船发生海损事故受损,经修复后在当年度内恢复生产的,可分段核算发生海损前和恢复生产后的补贴。恢复生产后的补贴以修复后检验文书签署时间为起点测算。

  5.工作程序每年1月15日前,区渔业主管部门汇总本区查获的上一年度因涉渔违法犯罪涉及取消油补申请资格和尚未结案的本省渔船情况,上报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实省渔业行政部门通报本省渔船有关情况,并通报至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如遇到问题,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逐级上报至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每年2月28日前,区渔业主管部门要检查上一年度渔船基础数据,完善渔船灭失、违规等影响油补申报的基础信息。

  (1)申请

  a.申请时间。2019年度渔船申请、审核、发放油价补贴时间在2020年12月底前完成。

  b.申请主体。渔船油价补贴由《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记载的船舶所有人申请。因船舶所有人死亡等原因,无法按前述规定申请的,按照法律等有关规定办理。

  渔船发生买卖,在补贴年度内办结《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由买入方申请,未办结的由原船舶所有人申请。

  c.受理主体。渔船船籍港所在地或申请人户籍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油价补贴申请。管辖存在异议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指定。

  d.申请材料。申请渔船油价补贴,申请人应当填写、确认《广东省国内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贴申请表》,通过国内渔船油价补贴辅助管理软件打印。为便民利民,申请人提交证书复印件时,以能够完整反映其有效期为原则,一般情况下无需提交整本证书复印件。对电子档案能有效反映证书有效期的地区,可以不要求提交复印件,具体由各地自行规定。

  (a)船舶所有权人身份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b)渔业船舶证书。

  (c)渔船发生拆解、灭失等情形的,还应当提交进厂拆解、灭失以及恢复生产等相关证明材料。

  (d)船舶所有人本人无法前来申请油价补贴,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书面委托、说明原因并提供证明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表填写内容和申请材料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以虚假材料骗取油价补贴的,由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2)初审。各镇(街道)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内容包括:

  申请资料是否齐全有效、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渔船基本信息与油价补贴辅助管理软件记载是否一致。

  (3)受理情况公示。初审无误后,各镇(街道)公示受理和初审结果,及时汇总报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渔船船名、是否正常从事渔业生产、补贴时限等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并应选择本辖区渔民群众易于了解油价补贴申请情况的公示方式和公示场所。公示期间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相关材料存入油价补贴档案。

  (4)审核。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镇(街道)报送的渔船申报材料,核算补贴金额。审核内容包括:

  a.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规范,其他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b.对存在建造、拆解、灭失、损毁、违规等情况的渔船,补贴时限和金额是否正确。

  (5)审核结果公示。开展油补审核时,要重点审验渔船检验、登记、捕捞许可等证书有效期。对有效期不足整个补贴年度的,以月为单位,按比例核算各证书同时有效月份的油价补贴。对起、止月,达到或超过15天的按一个月计,不足15天的当月不计入。

  审核无误后,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示审核结果,送同级财政主管部门。

  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渔船船名、补贴金额、是否从事渔业生产、受理地等信息。其它要求同“受理情况公示”,公示结果抄送镇(街道)。

  (6)发放。公示无误后,区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申报材料,按我区实际情况将油价补贴资金通过银行直接拨至申请人银行账户,并将结果反馈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乡镇(街道)。

  (7)纠错。补贴发放结束前发现存在错误的,应当及时调整。补贴发放结束后发现存在错误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a.多发油价补贴资金的,由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核查多发情况,按照“审核结果公示”的要求,重新公示有关渔船应发油补信息,说明多发金额、原因及拟采取措施,并函告区财政部门。公示结束后,协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追回多发资金。

  b.少发、漏发油价补贴资金的,由渔船所有人提出申请,按照前述(一)至(六)项程序要求补办手续,公示时还应当说明少发漏发金额、原因及拟采取措施。按文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由于渔船所有人个人原因无法按时申报油价补贴的,视为放弃申请,不予补发。

  (8)归档。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完整、必要、便于查阅和监督”的原则,建立健全渔船油价补贴工作档案。

  为申请油价补贴而制作的申请表、证明等材料应当保存原件;相关证书证件应当保存复印件;证书证件页数较多,且基础信息可以通过渔船数据库或其他档案查询的,可以只保存反映证书有效期的签发页、年审、年检签注页的复印件。

  渔船油价补贴工作纸质档案保存不少于五年。

  (9)总结。发放结束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会同区财政部门总结本辖区渔业油价补贴工作,于次月底前将书面总结、油价补贴发放名册(光盘)和取消申请资格渔船名单报送区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

  特定水域作业渔船专项油价补贴按照前述时间规定,由区渔业主管部门组织申报、审核,由区财政部门组织发放。补贴对象、条件、周期及其他要求按照《农业农村部特定水域渔业专项柴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管理。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  网站标识码:4415020001  粤ICP备07026143号  粤公网安备 44150202000076号
地址:汕尾市城区政府大楼  联系电话:0660-3366678   网站地图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