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市区府办传〔2019〕5号
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汕公路西闸至埔边段综合改造工程
(城区范围)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海汕路西闸至埔边段综合改造工程(城区范围)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汕尾市城区海汕路西闸至埔边段综合改造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指挥部反映。
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17日
海汕路西闸至埔边段综合改造工程(城区
范围)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和要求,市城区政府高度重视,积极推进海汕路西闸至埔边段综合改造工程(城区范围)的建设征收土地和民房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在充分征求海汕路西闸至埔边段综合改造工程(城区范围)建设沿途涉及的村委、村民小组及干部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深入现场调查了解、召开专题会议酝酿讨论后,并征求市直有关部门意见,按照国家、省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特提出海汕路西闸至埔边段综合改造工程(城区范围)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沿海经济带靓丽明珠,切实改善汕尾交通运行环境,完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提升城市品位,促进城市文明建设,依据《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国土资源部2010年6月26日《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汕尾市城市总体规划》、《汕尾市征收市区土地补偿实施办法(暂行)》(汕府办〔2018〕23号)、《关于加强市区建设和土地管理布告》(汕府布字〔1988〕01号)、《汕尾市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实施办法》(汕府办〔2010〕22号)、《关于海汕路西闸至埔边段综合改造工程建设的通告》(汕府〔2018〕25号)等相关文件有关规定,参照省、市“三旧”改造有关规定,妥善解决被拆迁户的居住问题,加快海汕路西闸至埔边段综合改造工程(城区范围)综合改造进度。
二、征收拆迁安置主体及实施主体
市城区人民政府受市人民政府委托,作为海汕路西闸至埔边段综合改造工程(城区范围)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主体,城区政府为工程项目专门成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指挥部作为专门机构,负责工程的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建设等相关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三、海汕路西闸至埔边段综合改造工程(城区范围)基本情况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拆迁安置补偿范围。海汕路西闸至埔边段综合改造工程(城区范围)按工程建设公告划定长约8000米,征地红线宽度80-148米,扣除原有公路已征收使用的土地面积之后,总征地面积约320000平方米(具体以征地红线图为准),其中,居民住宅用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企业建设用地等约120000平方米,农用地约200000平方米。
(二)拆迁规模和面积。按初步调查数据,涉及征收居民房屋436户计85443平方米,其中需进行房屋安置的410户,安置面积62000平方米,需建设不同面积户型的安置房520套。征用土地包含村集体及村民所有的果木青苗等作物386亩,坟墓412穴,加油站、电信网络基站、工矿企业厂房等地上建(构)筑物,地上附着物一批。
(三)征收对象。在上述第三条第(一)款范围内未经征收土地、房屋、地上附着物、果木、青苗、农种养作物,以及范围内存在的坟墓、构建物的迁徙、搬迁等。
(四)征收拆迁的安置补偿标准和方法方式。海汕路西闸至埔边段综合改造工程(城区范围)的拆迁补偿采用建设安置房进行房屋产权置换的安置方式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
1.采用货币补偿形式的土地和附着物的征收补偿标准。
(1)征地红线图范围内的被征收土地补偿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汕尾市征收市区土地补偿实施办法(暂行)》的规定执行,补偿资金额度依据规定标准按实计算,“实施办法”中没有规定的,由汕尾市城区海汕路西闸至埔边段综合改造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指挥部另行制定标准进行补偿。征收红线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已取得国土、房管部门的证件以及人民政府颁发产权证书的被征收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按国务院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执行,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评估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给予补偿。
(2)经市、区、镇、村四级联合工作组登记调查核实确认,海汕路西闸至埔边段综合改造工程(城区范围)征收土地范围内,因征收拆迁需进行临时租房安置的,按被征收拆迁的建筑物面积对被拆迁户按如下标准给予补偿临时安置租房费用。
①被征收拆迁的房屋,按核实后被征收的建(构)筑物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6元给予临时安置租房的货币补助。
②临时安置租房补助款从签订征收拆迁协议之日计起共24个月,在签订征收拆迁合同时一次性付给被拆迁户。24个月期满后,仍未能进行房屋安置的,继续按原标准给予发放房租补偿款直至交付安置房为止。
(3)被征收拆迁的民房和企业的搬迁,依据相关规定标准和实际搬迁工作的难易程度,一次性给予每户5000-30000元的搬迁补助。搬迁难度大、情况特殊的大型征收个案,搬迁补偿费根据实际情况再进行合理的调整。
2.采用房屋产权置换安置形式的标准和方法方式。
(1)拆迁安置区建设的选址、建设主体、安置对象、安置标准和方法方式。
①安置区建设选址、建设主体。安置区选址于海汕路西侧拾和村红溪排洪北边大冬片块,安置房由市政府征收划拨土地面积30684平方米(实用面积20626平方米,以规划红线为准)的可进行建设的净地作为安置房建设用地,由城区人民政府按规定统一规划、统一建设规范化安置小区,安置房装修标准为简装房。(即墙面刷白灰、天花板刷白,地面铺陶瓷地砖,卫生间贴1.5米高瓷砖,水电到户,门窗齐全,每房间设置插座、日光灯、光管各一件(个),卫生间安装蹲式厕盆,厨房卫生间各留一个水龙头)。
②安置对象。安置对象为海汕路西闸至埔边段综合改造工程(城区范围)征地范围内被征收拆迁后,符合相关安置条件且选择房屋产权置换安置方式的(民房)被拆迁户。
③被拆迁户获得的安置房房屋位置和房号的分配确定方式。被拆迁户获得的安置房的位置、房号确定,由被征收拆迁安置户业主按签订征收协议时间先后顺序对应所获得类型的安置房进行选择确定;同一房屋类型签订征收协议的时间相同的,采用抽签形式确定其进行选择的先后顺序。
④安置面积计算标准。被拆迁户可获得的安置房面积,按其所被征收拆迁的房屋不同的土地房屋手续完备程度、结构形式以及不同楼层的建筑物面积,按不同比例计算之和的建筑面积。即:不同类型性质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房屋结构类型系数×房屋所在楼层系数之和。
⑤安置区内所建设安置用房,市国土房管部门在办理其房地产权证时按出让土地手续规定给予办理。
(2)安置房面积的计算比例。
①具有合法产权证件的(包括土地使用证、房产证),以被征收的房屋结构的不同类型、不同楼层和已建成的建筑物面积按以下比例计算应获得的安置房建筑面积。
A房屋建设楼层的折算比例:
a.首层1:1.2
b.第二层1:1
c.第三层及以上1:0.9
B结构类型的折算比例:
a.框架结构1:1.05
b.砖混结构1:1
c.混合结构1:0.95
d.砖木结构1:0.9
e.其他结构1:0.85
②仅持有村或村组草契、土地的交款单据、或由村委提供宅基地权属来源证明等相关资料,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的建(构)筑物,参照市政府的相关文件规定,根据手续的完备程度,确定补偿标准,以现有被征收房屋结构的不同类型、不同楼层,已建成的建筑物面积按以下比例计算应补偿的安置房建筑面积;
A房屋建设楼层折算比例:
a.首层1:1.1
b.第二层1:0.9
c.第三层及以上1:0.8
B结构类型折算比例:
a.框架结构1:1
b.砖混结构1:0.95
c.混合结构1:0.9
d.砖木结构1:0.85
e.其他结构形式1:0.8
除上述规定范围,违法买卖农用地进行建设的建(构)筑物不予安置。
(3)没有建筑物的土地,不给予房屋安置,仅按规定进行土地货币补偿。
3.安置房因户型原因造成面积差的安置方法方式。
(1)被征收拆迁户获得的安置房面积与其最接近的安置房户型面积之比超出25%时,被拆迁户主动申请的可根据安置房的建设情况给予安排一户两房或一户多房,但其所获得的安置房面积之和不得超过应获得的安置房面积10%。不同户型的安置房面积与被拆迁户应获得的安置面积有差距部分按安置房的建设成本价以多还少补方式进行结算。
(2)按安置房的户型确定:以被拆迁户应获得的安置面积与建设的安置房建筑面积最接近的户型为其应获得的安置户型。
4.安置房证件及办证费。按政府规定,海汕路西闸至埔边段综合改造工程(城区范围)拆迁户的安置房由政府给予办理不动产权证。其应获得的安置面积部分按规定免予缴纳办证税费,超出应安置的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建设成本折算后的确定价为基数计算由被拆迁户缴纳相关办证税费。
5.关于征地范围内2家加油站按拆一补一的原则,由市相关职能部门支持加油站重建工作。
四、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对象,不按规定时间办理登记、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且拒不配合的,按本方案货币补偿方式规定标准将征收补偿款拨付其建筑物所在村民委员会,由征收单位指挥部在履行告知手续和房屋证据保全后,给予强制拆除。
五、本方案未尽事宜由汕尾市城区海汕路西闸至埔边段综合改造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指挥部另行决定和补充。
六、解释权
本补偿安置方案解释权归汕尾市城区海汕路西闸至埔边段综合改造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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