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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区“五道”沿线开展坟墓专项整治的通告
2024-04-23 15:56 来源: 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 发布机构: 城区政府网站管理中心 【字体:   

  根据《中共汕尾市委办公室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推进“百千万工程”“明珠一号”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汕尾委办字〔2023〕103号)、《汕尾市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全市“五道”沿线坟墓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汕殡改〔2023〕2号)、《中共汕尾市城区委办公室 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城区推进“百千万工程”“明珠一号”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汕市区委办字〔2023〕80号)精神和工作部署,为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工作,保护土地资源、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营造全社会参与绿美汕尾生态建设的良好氛围,促进我区的生态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决定在全区“五道”沿线开展坟墓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全区行政区域内高铁、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以下简称“五道”)沿线可视范围内的坟墓,重点排查整治“五道”沿线违规新造坟(含修复或扩建)。

  二、整治方式

  整治范围内的坟墓,按照“平迁结合、植树遮蔽”的方式予以整治。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经文化部门鉴定属实的予以保留。2016年7月4日之后违规新造坟(含修复或扩建),采取迁移、平坟复绿;2016年7月4日之前的坟墓可以采取植被造林方式进行遮蔽,不得用绿网、树枝遮盖等临时办法遮蔽。

  三、整治要求

  全区“五道”沿线可视范围内2016年7月4日之前的坟墓,坟主可于2024年1月31日前自行植树予以遮蔽;如不自行植树遮蔽的,将由所在镇(街道)植树进行遮蔽。镇(街道)遮蔽坟墓所种植的树木坟主不得毁坏,否则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整治规定

  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城区户籍人口死亡后遗体一律实行火化,火化后骨灰安放(葬)在骨灰楼或公墓山,严禁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山地、林地、耕地以及个人承包地和自留地等进行偷埋土葬、乱埋乱葬、修复(或扩建)祖坟、建造“活人墓”等殡葬违规行为。对出现毁林建坟、破坏生态环境的殡葬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9日

  政策解读:《关于在全区“五道”沿线开展坟墓专项整治的通告》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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