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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清明节期间森林禁火工作的通告
2020-03-20 10:10 来源: 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机构: 城区政府网站管理中心 【字体:   

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清明节期间森林禁火工作的通告

汕市区府通〔2020〕1号


  为切实做好清明节期间森林禁火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生态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森林禁火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森林禁火期: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止为全区森林防火禁火期。

  二、森林禁火区:全区行政区域内的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小于30米的范围。

  三、禁火规定:森林禁火期间,严禁一切野外用火。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森林禁火区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进入森林禁火区的车辆和个人,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临时检查站点工作人员的防火安全检查,并主动用微信扫检查站点汕尾“粤省事·护林码”。凡阻挠、妨碍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级护林队伍、森林消防队伍应加大对森林火灾的防控力度,加强巡逻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并负责组织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六、各有关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有线电视、电台、广播、报刊、宣传标语、宣传单、微信、微博、新闻客户端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使禁火通告家喻户晓。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纵火或失火案件线索,应及时举报;发现森林火情时,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报告。(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

  八、在森林防火禁火期内,凡违反本通告者,由区自然资源局或其委托单位,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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