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城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通告
(汕市区防疫指办通〔2020〕3号)
为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规定,按照广东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广大市民发现疫情重点地区来城区人员以及未执行居家隔离人员,必须第一时间向村(社区)报告。
二、所有企业必须落实防控主体责任,如有员工从疫情重点地区返回,第一时间向村(社区)报告,如违反相关规定导致出现疫情,将从严追究企业责任。
三、企事业单位、出租屋业主或者其他房屋出租人必须落实防控责任。企事业单位、出租屋业主对相关人员管理负主体责任,出租屋管理人员负直接责任,要第一时间向村(社区)报告疫情重点地区抵区租客情况。对不报告疫情重点地区抵区人员租住房屋情况、不落实居家和集中隔离健康观察规定、不履行居家和集中隔离健康观察报告责任、不配合政府和村(社区)工作人员开展工作的,将从严追究房屋出租者责任。
四、仍滞留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在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前不得返区。公职人员(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企工作人员)擅自提前返区的,由同级纪检监察机关追责。近14天有外省及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的人员,来城区时必须第一时间到所居住的村(社区)进行登记,并自觉落实居家隔离,不具备居家条件须在各镇(街道)指定场所(含宾馆)实施集中隔离健康观察,14天后无症状方可解除观察;如出现发热、咳嗽、气促等呼吸道症状,必须立即向镇(街道)或村(社区)报告,由镇(街道)或村(社区)工作人员指引其做好防护措施就近到发热门诊就诊,严禁瞒报、迟报。对隐瞒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或居家隔离期间擅自离开居所的,将依法采取集中隔离措施并依法追究责任。对隐瞒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拒绝接受居家、集中隔离健康观察,造成疫情传播的,依法依规从严追究责任。
五、对居家隔离人员镇(街道)、村(社区)必须对居家隔离人员进行健康管理并落实“八个一”管理及关怀。即:在居家隔离住户门前张贴一份健康关怀提示,递送一份居家隔离告知书,确定一位村(社区)对口联系服务人,配送一支体温计、一打口罩、一份体温检测表格、一支笔、一份宣传手册。居家隔离者在隔离期间不得擅自离开隔离居所,每日须上传报送本人体温监测情况。居家隔离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须在屋内密闭袋装,每天于村(社区)指定时间放置居所门外,由村(社区)先行消毒再进行集中投放。居家隔离人员必须严格执行隔离措施,对居家隔离期间擅自离开居所或在家会客的,将采取集中隔离措施,并依法依规从严追究责任。
六、广大市民必须落实个人防护措施,勤洗手、少出门、不串门、不扎堆、不聚餐,出入肉菜市场、超市、商场等公共场所须按要求戴口罩。村(居)室内的文化、娱乐等聚集性场所一律关闭。
七、对疫情重点地区来城区人员(包括联合检疫检查站排查出来的人员),属地政府必须负起管理责任,落实“四人工作小组”,做实“点对点、人对人”上门管理服务。
八、各类小区必须采取封闭式管理,出入口应设置防控卡点,加强人员(车辆)出入管理,所有进出人员实施体温检测,对体温超过37.3摄氏度者要求按照工作指引,主动配合做好医学观察等相关处置工作,并及时向村(社区)报告。除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外,非本小区业主、住户及外来车辆(包括快递、外卖人员等人群及其车辆)不得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快递公司、外卖等所配送的物品应送至指定区域集中存放管理,由客户自行领取。小区定期开展消杀,聚集性场所全部关闭。无物业管理的,按照属地原则由村(社区)实行封闭式防控等管理措施。
九、宗教场所、文体场馆、景区景点、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必须继续暂停对外开放。
十、“红事”“白事”必须从简,并提前报村(社区)备案,游神赛会等民间民俗活动一律停办。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终止日期另行通告。
汕尾市城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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