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关于黄江河(城区段)
管理范围划定成果的公告
依法划定河湖管理范围,明确河湖管理边界,是加强河湖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作出的规定,更是中央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明确的任务要求。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河湖〔2018〕314号)和《广东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粤河长组〔2019〕1号)等文件要求,汕尾市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组织开展了黄江河(城区段)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现公告如下:
一、管理范围
黄江河(城区段)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以及堤防和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设计洪水位应当根据河道防洪规划或者国家防洪标准拟定。有堤防的江心洲,堤防背水侧外延30米的护堤地及堤防迎水侧以外滩地属于河道管理范围,的;无堤防的江心洲,历史最高洪水位所淹没范围属于河道管理范围。
黄江河(城区段)的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全长19.71千米(有堤防的河段19.1千米, 无堤防的河段0.7千米),详见附件《黄江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划定图》。
二、管理要求
禁止违法占用河道临水控制线之间的行洪通道。因建设需要占用的,应当按照权属报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可能危及行洪和堤防安全的建设或经营活动,违者依法从严查处。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建设房屋等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
(四)设置拦河渔具;
(五)弃置、堆放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和其他阻碍行洪或者污染水体的物体;
(六)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与防汛抢险无关的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三、其他说明
此公告内容属于行业管理,不改变土地的权属,也不作为土地权属的证明材料。
特此公告。
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5日
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品清湖管理
范围划定成果的公告
依法划定河湖管理范围,明确河湖管理边界,是加强河湖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作出的规定,更是中央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明确的任务要求。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河湖〔2018〕314号)和《广东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粤河长组〔20191号)等文件要求,汕尾市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组织开展了品清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现公告如下:
一、管理范围
湖泊管理范围为湖泊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区域,包括湖泊水体、湖盆、湖洲、湖滩、湖心岛屿、湖水出入口,以及湖水出入的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及其管理范围。湖泊岸线带已建设堤防的,应在“有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的有关规定基础上划定湖泊管理范围。
品清湖堤防防洪标准50~100年一遇,为3级堤防,为捍卫比较重要城镇堤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湖泊岸线带已建设堤防的,应按河道的有关规定基础上划定湖泊管理范围。捍卫重要城镇堤防,河道管理范围为从背水侧堤脚线起算30~50米。但《技术指引》特别说明:城市规划区内的堤防背水侧护堤地范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规划、住建等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划定。根据保护对象及防洪标准不同,将品清湖城区防洪堤分成2段:北岸段和南岸段。其中,北岸段围内为城市规划区,防洪标准50年一遇,湖泊管理范围根据实际情况,其外缘线不超过广场绿化带外边线;南岸段堤防保护农田及鱼塘,防洪标准100年一遇,按照堤脚线外延30米划定。
品清湖的河湖管理范围划界全长25.6千米,其中北岸段11.4千米、南岸段14.2千米,沿岸都设有堤防,详见附件《品清湖管理范围划定图》。
二、管理要求
禁止违法占用临水控制线之间的行洪通道。因建设需要占用的,应当按照权属报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擅自在河湖管理范围内从事可能危及行洪和堤防安全的建设或经营活动,违者依法从严查处。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建设房屋等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三)在行洪河湖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
(四)设置拦河渔具;
(五)弃置、堆放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和其他阻碍行洪或者污染水体的物体;
(六)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妨碍河湖行洪的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与防汛抢险无关的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三、其他说明
此公告内容属于行业管理,不改变土地的权属,也不作为土地权属的证明材料。
特此公告。
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5日
附件:
附件1 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关于黄江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划定成果的公告.docx
附件3 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品清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的公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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