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灭火 从我做起
——致全区人民的一封信
全区广大市民朋友们:
你们好!森林是大自然的生态屏障,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石。近年来,在区委、区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区上下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不断加大植树造林和森林防灭火力度,森林覆盖率显著提升,生态环境愈发优美。为进一步保护我们的生态环境,共同建设首善之城、大美之区,希望全区广大人民群众进一步增强森林防灭火意识,自觉遵守森林防灭火的相关规定:
一、森林特别防护期为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每年实行森林防火。
二、在森林特别防护期,进入林区的群众应该自觉接受、配合森林防灭火临时检查点执勤人员的检查,并做好实名登记。在林区禁止下列行为:①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②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③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④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⑤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⑥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⑦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三、家中如有痴、呆、聋、哑和精神病人的家庭,作为监护人应该认真履行监护责任,严防失火烧山,如被监护人失火,则追究监护人相关责任。
四、作为家长,应该积极配合学校,加强对子女的森林防灭火安全教育,持续强化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严禁子女携带火种等易燃品上学,严禁子女在野外烧烤,严禁子女燃放鞭炮、烟花等。在重要的时段(国庆、重阳、春节、元宵、清明等),家长更要加强对子女出行的管理。
五、祭祖扫墓提倡献花、植树等文明祭祀方式,讲文明、树新风。
六、在森林特别防护期,若违反森林防灭火相关法律规定,未引起森林火灾的,则由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并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一旦发现山火,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拨打森林火警电话:12119。
预防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保护好城区的森林资源,保护好城区的绿水青山。
此致!
汕尾市城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汕尾市城区应急管理局
二〇一九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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