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市区府办函〔2025〕90号
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汕尾市城区财政投资项目评审
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区直属各事业单位:
《汕尾市城区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区政府九届一百〇三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财政局反映。
汕尾市城区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和竣工财务决算是财政支出管理的重要工作内容。为加强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和竣工财务决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和决算行为,提高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和决算工作效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广东省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评审暂行办法》(粤财基〔2000〕18号)、《关于调整市级财政投资项目预结算送审额度的通知》(汕财投审〔2019〕3号)和《关于做好市级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汕财办〔2018〕5号),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一、财政投资项目评审范围
(一)区行政事业单位、区属国有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项目,以及经批准后纳入投资审核范围的其他项目,必须接受区财政局评审。经审定的工程预、结算可作为建设单位工程招标、政府采购、签订合同、办理基建资金申拨、工程价款结算及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
(二)财政性资金投资单项建安工程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建设、装修和修缮等工程项目,除有特殊要求外,原则上区财政局不予受理,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编制工程预结算审核书,送区财政局存档备查。
区财政局根据需要抽取约10%的比例的项目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情况报送区政府、区纪委监委、区审计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三)原则上非工程类的咨询服务类、货物类项目不需送区财政局审核。
二、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收件及审核工作
(一)工程预结算审核收件工作
1.预算审核收件。建设单位按要求如实提供包括建设资金来源、立项资料、概算审核资料、概算中的其它建设费用等资料。
2.结算审核收件。建设单位按要求如实提供包括建设资金来源开支情况、工程项目缴纳税收的情况(重点关注甲供工程和税率)等资料。
3.资料审核通过的,区财政局予以工程预结算审核。不通过的,退回建设单位。
(二)工程审核补充资料工作
工程预结算审核实行“资料催补、退审告知、限时办结”制度,建设单位根据区财政局审核需要及时补送项目资料。
1.区财政局在审核过程中,发现项目评审资料不完整、不齐全的,向建设单位发出补充资料通知书,建设单位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补报缺送。
2.经区财政局催补后,建设单位仍然没有补充评审所需资料的,区财政局在催补限期到期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项目退审的决定,并通知建设单位在7个工作日内领回送审资料。
(三)工程预结算审核时间(区重点项目)
1.500万元以下的项目,从区财政局正式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2.500万元-5000万元的项目,从区财政局正式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3.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从区财政局正式受理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
以上规定时间不包含需要建设单位配合的补充资料、询证对数以及处理反馈意见等时间)
三、形成投资项目评审结果
(一)开展询证和对数工作
1.区财政局对项目进行审核时,如有需要向建设单位询证项目具体情况,建设单位必须协调施工单位一齐配合做好评审项目询证和对数工作。
2.对数工作原则上应在区财政局通知对数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大型项目(投资额1亿元以上)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单位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完成对数工作的,应书面申请对数延期,延期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3.对数期限届满,建设单位无故不参加对数的,区财政局将按照项目审核情况进行后续处理:对于审核证据存疑的项目,办理项目退审;对于审核证据充分的,将直接出具审核结论。
(二)开展现场勘察工作。区财政局在审核过程中,需要现场勘察的,建设单位须派人参加,并在必要时协调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派人参加。区财政局核对实际情况、获取相关证据的过程中,有关单位不得无故阻挠、妨碍踏勘取证。
(三)反馈审核结论意见。区财政局在项目评审后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书面征求意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不反馈的,视同没有意见。
(四)出具审核意见。对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无异议的,区财政局在收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同意意见或视同没有意见后,发出《预算造价评审报告》或《汕尾市城区财政局工程结算审核定案书》作为审核结论。
四、项目竣工管理
建设项目竣工阶段,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竣工验收、结算审查、财务决算等工作。
(一)施工单位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竣工结算编制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区财政局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由区财政局进行审查。送审期限为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60个工作日内。
(二)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及时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否则,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三)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
本暂行规定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3年。
关联稿件:关于《汕尾市城区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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