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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城区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25-07-02 09:41 来源: 汕尾市城区财政局 发布机构: 城区政府网站管理中心 【字体:   

  汕市区府办函〔2025〕90号

  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汕尾市城区财政投资项目评审

  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区直属各事业单位:

  《汕尾市城区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区政府九届一百〇三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财政局反映。


  汕尾市城区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和竣工财务决算是财政支出管理的重要工作内容。为加强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和竣工财务决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和决算行为,提高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和决算工作效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广东省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评审暂行办法》(粤财基〔2000〕18号)、《关于调整市级财政投资项目预结算送审额度的通知》(汕财投审〔2019〕3号)和《关于做好市级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汕财办〔2018〕5号),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一、财政投资项目评审范围

  (一)区行政事业单位、区属国有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项目,以及经批准后纳入投资审核范围的其他项目,必须接受区财政局评审。经审定的工程预、结算可作为建设单位工程招标、政府采购、签订合同、办理基建资金申拨、工程价款结算及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

  (二)财政性资金投资单项建安工程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建设、装修和修缮等工程项目,除有特殊要求外,原则上区财政局不予受理,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编制工程预结算审核书,送区财政局存档备查。

  区财政局根据需要抽取约10%的比例的项目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情况报送区政府、区纪委监委、区审计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三)原则上非工程类的咨询服务类、货物类项目不需送区财政局审核。

  二、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收件及审核工作

  (一)工程预结算审核收件工作

  1.预算审核收件。建设单位按要求如实提供包括建设资金来源、立项资料、概算审核资料、概算中的其它建设费用等资料。

  2.结算审核收件。建设单位按要求如实提供包括建设资金来源开支情况、工程项目缴纳税收的情况(重点关注甲供工程和税率)等资料。

  3.资料审核通过的,区财政局予以工程预结算审核。不通过的,退回建设单位。

  (二)工程审核补充资料工作

  工程预结算审核实行“资料催补、退审告知、限时办结”制度,建设单位根据区财政局审核需要及时补送项目资料。

  1.区财政局在审核过程中,发现项目评审资料不完整、不齐全的,向建设单位发出补充资料通知书,建设单位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补报缺送。

  2.经区财政局催补后,建设单位仍然没有补充评审所需资料的,区财政局在催补限期到期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项目退审的决定,并通知建设单位在7个工作日内领回送审资料。

  (三)工程预结算审核时间(区重点项目)

  1.500万元以下的项目,从区财政局正式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2.500万元-5000万元的项目,从区财政局正式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3.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从区财政局正式受理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

  以上规定时间不包含需要建设单位配合的补充资料、询证对数以及处理反馈意见等时间)

  三、形成投资项目评审结果

  (一)开展询证和对数工作

  1.区财政局对项目进行审核时,如有需要向建设单位询证项目具体情况,建设单位必须协调施工单位一齐配合做好评审项目询证和对数工作。

  2.对数工作原则上应在区财政局通知对数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大型项目(投资额1亿元以上)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单位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完成对数工作的,应书面申请对数延期,延期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3.对数期限届满,建设单位无故不参加对数的,区财政局将按照项目审核情况进行后续处理:对于审核证据存疑的项目,办理项目退审;对于审核证据充分的,将直接出具审核结论。

  (二)开展现场勘察工作。区财政局在审核过程中,需要现场勘察的,建设单位须派人参加,并在必要时协调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派人参加。区财政局核对实际情况、获取相关证据的过程中,有关单位不得无故阻挠、妨碍踏勘取证。

  (三)反馈审核结论意见。区财政局在项目评审后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书面征求意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不反馈的,视同没有意见。

  (四)出具审核意见。对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无异议的,区财政局在收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同意意见或视同没有意见后,发出《预算造价评审报告》或《汕尾市城区财政局工程结算审核定案书》作为审核结论。

  四、项目竣工管理

  建设项目竣工阶段,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竣工验收、结算审查、财务决算等工作。

  (一)施工单位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竣工结算编制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区财政局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由区财政局进行审查。送审期限为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60个工作日内。

  (二)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及时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否则,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三)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

  本暂行规定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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