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狱不到两年又贩毒 城区一累犯被重判6年
城区无业男子黄某某曾因犯抢劫罪,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3年12月8日刑满释放;2015年11月19日,因吸食毒品被我市城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5日;为解决吸毒资金,黄某某又贩卖毒品。近日,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城区法院经审理查明,黄某某以手机作为贩毒联络工具,于2015年11月2日及同月16日,在市区新墟村,2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王某某;同月12日及17日,2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邓某某。同年11月19日,民警在市区东城路一毛织厂附近抓获黄某某,并在其身上缴获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1小罐、“麻古”23粒、“OKTEL”牌手提机1部。经鉴定,缴获的疑似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共计3.68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非法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违反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黄某某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民警抓获被告人黄某某时,从其身上缴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3.68克,应认定为其贩卖毒品的数量依法严惩。被告人黄某某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在5年内又故意犯应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记者 邓帼梅 通讯员 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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