嚣张贼施盗偏爱办公楼攀爬撬窗入室行走市区6单位,盗窃财物3万余
2014年3月至8月,市区多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被盗。同年8月8日,盗贼陈某某及收购赃物的李某某被抓获。
日前,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盗窃案,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另两个年龄相仿的同伙组成盗窃团伙,或两两结伴,或三人同行。在2014年3月至8月期间,多次采用攀爬、撬窗的方式进入市区6家单位,盗走现金、数码相机、摄像机、电脑、电视机等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30260元。被告人陈某某将盗得的部分电脑等物品销赃给经营废品回收的被告人李某某,所得的赃款被陈某某一伙用于日常花费。
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人民币302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法,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二被告人应分别依法惩处,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多数单位由于不注重防盗,为不法分子实施盗窃带来可乘之机,一旦被盗,不但给单位带来了经济损失,而且还可能造成重要、机密文件泄露或丢失的后果。广大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务必加强防范意识,工作人员下班后要自觉锁好门窗,重要文件应该妥善保管好,做到防患于未然。(记者 邓帼梅 通讯员 黄映珠)
日前,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盗窃案,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另两个年龄相仿的同伙组成盗窃团伙,或两两结伴,或三人同行。在2014年3月至8月期间,多次采用攀爬、撬窗的方式进入市区6家单位,盗走现金、数码相机、摄像机、电脑、电视机等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30260元。被告人陈某某将盗得的部分电脑等物品销赃给经营废品回收的被告人李某某,所得的赃款被陈某某一伙用于日常花费。
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人民币302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法,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二被告人应分别依法惩处,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多数单位由于不注重防盗,为不法分子实施盗窃带来可乘之机,一旦被盗,不但给单位带来了经济损失,而且还可能造成重要、机密文件泄露或丢失的后果。广大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务必加强防范意识,工作人员下班后要自觉锁好门窗,重要文件应该妥善保管好,做到防患于未然。(记者 邓帼梅 通讯员 黄映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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