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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城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实施细则
2016-01-08 11:17 来源: 发布机构: 城区政府网站管理中心 【字体:   
     一、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二)法律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未经审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未造成安全事故,未给举办地生产、生活、交通秩序和公共环境等造成负面影响的,未发生毁损公私财物的现象,在社会上没有造成负面影响,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2.未经审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造成了踩踏、拥挤等较轻微的安全事故,或给举办地生产、生活、交通秩序和公共环境等造成了半小时以内的临时混乱、阻滞或较大影响,或发生了一定范围内的损毁公私财产的现象(1000元以下),在社会上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3.未经审批,擅自举办大型宗教活动,造成了1人以上3人以下人员轻伤等较重的安全事故,或给举办地生产、生活、交通秩序和公共环境等造成了持续半小时以上2小时以内较大的混乱、阻滞和重要影响,或发生了较大程度的损毁公私财产的现象(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造成较大的社会负面影响,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4.未经审批,擅自举办大型宗教活动,造成了3人以上人员轻伤或1人以上重伤等严重伤亡的安全事故,或给举办地生产、生活、交通秩序和公共环境等造成了持续2小时以上混乱、阻滞和较大影响,或发生了很大程度的损毁公私财产的现象(3000元以上),在当地造成很大的社会负面影响,或发生境外势力对我宗教事务进行渗透的情况,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5.凡查实在一年内累计3次以上发生本规定第二项或者2次以上本规定第三项情形的违法行为,宗教部门可以给予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二、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种类:撤销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没收非法财物
     (二)法律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凡出现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宗教活动场所经民主协商推选产生的管理组织成员;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等有关情形,超过规定的时限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且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或者履行手续时弄虚作假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办理;
     2、经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超过限办期限后经宗教事务部门2次以上书面催促仍未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且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或者履行手续弄虚作假,经2次以上书面催促,仍拒不改正的,可以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3、经撤换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后,在超过限办期限后的1年内经2次以上书面催促仍未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且不能说明合法理由,或者履行手续时继续弄虚作假,经2次以上书面催促,仍拒不改正的,粗暴拒绝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管理的,可以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
     三、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
     (一)处罚种类:撤销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没收非法财物
     (二)法律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二)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三)处罚裁量标准
     1、宗教活动场所完全未建立健全人员、财务、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相应的管理制度,或只建立了部分的管理制度,或建立了相应的管理制度,但经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监督和检查中发现其基本不符合法定标准要求,却不接受指导意见的,且不落实制度有关精神的,管理混乱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
     2、经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超过整改期限后2个月内经宗教事务部门书面催促仍未及时建立健全相应管理制度,管理依旧混乱,且无正当合理理由的,可以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3、撤换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后,在规定的整改期间内,依然不建立健全相应管理制度,或者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制度依然严重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定要求的,管理严重混乱,且多次发生因制度不健全而造成的财务、治安、消防和卫生等方面的重大事故,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可以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
     四、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
     (一)处罚种类:撤销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没收非法财物
     (二)法律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三)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处罚裁量标准
     1、宗教活动场所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秩序、违反宗教禁忌等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时,宗教活动场所未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宗教事务部门报告,但能通过广播、喊话等明确方式告知在场人员在限定时间内按照指定通道离开现场,未给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给当地民族团结、宗教和睦和社会稳定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
     2、宗教活动场所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秩序、违反宗教禁忌等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时,宗教活动场所未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宗教事务部门报告,亦未能及时采取有效办法予以处置,造成重大灾情和群死群伤,或者出现群体聚集和冲突等,给当地民族团结、宗教和睦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可以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3、宗教活动场所累计发生2次以上的第二项所列的情形,可以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
     五、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
     (一)处罚种类:撤销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没收非法财物
     (二)法律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四)违反本条例第四项规定,违背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在对外交往中,违背我国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首次发生了接受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的支配行为的,但涉及面不大,负面影响较小,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2、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在对外交往中,违背我国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累计发生了2次接受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的支配行为的,涉及面较大,在宗教界和社会上造成了较坏的负面影响,且拒不接受政府部门的劝阻,情节较重的,可以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3、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在对外交往中,违背我国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累计发生了3次以上接受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的支配行为,在宗教界和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负面影响,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外内捐赠
     (一)处罚种类:撤销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没收非法财物
     (二)法律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外内捐赠的;
     (三)处罚裁量标准
     1、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擅自接受境内外捐赠的,被首次发现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非法财物,予以没收;
     2、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擅自接受境内外捐赠的,累计被发现2次的,可以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非法财物,予以没收;
     3、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3次以上擅自接受境内外捐赠的,造成境外势力对我宗教团体、宗教场所和宗教事务进行干涉的,情节严重,社会负面影响很大,可以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非法财物,予以没收。
     七、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一)处罚种类:撤销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没收非法财物
     (二)法律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六)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三)处罚裁量标准
     1、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对团体、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的监督管理,经2次以上批评教育,仍未有改观,内部管理混乱,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
     2、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因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造成内部管理混乱,且发生因拒绝监督管理造成责任事故和事件,社会负面影响较大的,可以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3、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因拒不接受登记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造成内部管理混乱,安全隐患很大,且2次以上因拒绝监督管理造成责任事故和事件,社会负面影响极大的,可以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
     八、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
     (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二)法律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但范围有限,限于相应的场所内部,社会影响面小,宗教界未产生相应的反应和投诉,也没有影响到附近群众生产、生活秩序,未发生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虽范围有限,未发生相应的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但在宗教界产生一定的反应和多次(3次以上)投诉,或者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附近群众的生产、生活秩序(2次以上投诉),多次经宗教事务部门上门教育后仍不改正,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于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活动范围超出相应的场所,产生1起以上较小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在宗教界产生较大的反应和投诉(5次以上),或者对附近群众的生产、生活秩序产生较大影响(3次以上投诉),多次经宗教事务部门教育仍不改正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于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4、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活动范围超出相应的场所,产生1起以上较重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在宗教界产生很大反应(产生强烈抗议和投诉事件),或者对附近群众的生产、生活秩序产生很大影响(5次以上投诉),多次经宗教事务部门教育仍不改正的,违法时间较长,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于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5、出现3次以上第一项所述的情形,2次以上第二项和第三项情形的,或者经责令停止后继续违法活动超过6个月,经宗教事务部门批评教育后仍屡教不改的,或者在当地信教公民中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于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九、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
     (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二)法律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尚未成行,且涉及到信教群众较少(不超过10人),未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尚未成行,且涉及到一定数量的信教群众(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拒绝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劝阻,在宗教界和社会上产生一定负面影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于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尚未成行,且涉及到较多数量的信教群众(3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拒绝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劝阻,煽动和引发信教群众集体上访或发生群体性事件的(10人以内),在当地信教群众和宗教界中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于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4、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尚未成行,且涉及到较多数量的信教群众(50人以上),或者拒绝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劝阻,煽动和引发信教群众较大规模的集体上访或发生群体性事件的(10人以上),给社会稳定带来一定的隐患,在当地信教群众和宗教界中产生很大负面影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于违法3倍的罚款;
     5、发生多次(2次以上)试图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情况,或者已完成组织信徒到境外朝觐,并回国的,或者已完成组织信徒到境外朝觐,有关国家提出抗议的,在国内外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的,或者到境外朝觐过程中,发生了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情形,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于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十、为违法、违规的宗教活动提供场所的
     (一)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二)执法依据:
     《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为违法、违规的宗教活动提供场所的;”
     (三)处罚裁量标准:
     1、为违法、违规的宗教活动提供场所的,非法提供的场所较小(不超过20平方米),尚未用于进行各类违法、违规宗教活动,社会和宗教界负面影响很小,由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2、为违法、违规的宗教活动提供场所的,非法提供的场所较小(2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或者已经开展较多数量的宗教活动(每周5次以内),对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和公共环境造成不利影响,或者在社会和宗教界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由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3、为违法、违规的宗教活动提供场所的,非法提供的场所较小(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或者已经开展较频繁的宗教活动(每周10次以内),对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和公共环境造成不利的影响,或者不听执法人员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在社会和宗教界造成一定的恶劣影响,由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4、为违法、违规的宗教活动提供场所的,有特大规模的非法占地现象(200平方米以上),或者开始频繁的宗教活动(每周10次以上),对公共秩序和公共环境造成不利的影响,或者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煽动、教唆、胁迫他人妨碍执法的,或者发生人员伤亡的安全责任事故,在社会和宗教界造成很大的不良影响,由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十一、未经批准易地重建宗教活动场所的;
     (一)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二)执法依据:
     《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未经批准易地重建宗教活动场所的;
     (三)处罚裁量标准:
     1、未经批准易地重建宗教活动场所的,非法占地较少(不超过20平方米),非法设施规模较小(20平方米以下),尚未开展各类非法宗教活动,社会和宗教界负面影响很小,由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
     2、未经批准易地重建宗教活动场所的,有较大的非法占地现象(2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或者已建成较大规模的非法设施(20平方米以上,80平方米以下),已经开展较多数量的宗教活动(每周5次以内),对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和公共环境造成不利影响,在社会和宗教界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由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3、未经批准易地重建宗教活动场所的,有大规模的非法占地现象(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或者已建成有相当规模的非法设施(80平方米以上,120平方米以内),已经开展较频繁的宗教活动(每周10次以内),对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和公共环境造成不利的影响,或者造成轻伤3人以下等安全责任事故,在社会和宗教界造成一定的恶劣影响,由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4、未经批准易地重建宗教活动场所的,有特大规模的非法占地现象(200平方米以上),或者已建成有相当规模的非法设施(120平方米以上),开始频繁的宗教活动(每周10次以上),对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和公共环境造成不利的影响,或者发生3人轻伤以上或1人重伤以上的安全责任事故,在社会和宗教界造成很大的不良影响,由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十二、违法举办宗教培训班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二)执法依据:
     《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九条“违法举办宗教培训班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1至3倍罚款。
     (三)处罚裁量标准:
     违法举办宗教培训班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非宗教团体和非寺观教堂首次违法举办宗教培训班,由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2、非宗教团体和非寺观教堂累计2次违法举办宗教培训班,由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并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3、非宗教团体和非寺观教堂累计3次以上违法举办宗教培训班,由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并可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4、非宗教团体和非寺观教堂违法举办宗教培训班,拒不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批评教育,且态度恶劣的,在社会或宗教界造成大的负面影响的,由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并可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十三、非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设置宗教设施和举行宗教活动的
     (一)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二)执法依据:
     《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罚款:(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非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设置宗教设施和举行宗教活动的;”
     (三)处罚裁量标准:
     1、非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设置宗教设施和举行宗教活动的,非法占地较少(不超过20平方米),非法设施规模较小(20平方米以下),尚未开展各类非法宗教活动,社会和宗教界负面影响很小,由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2、非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设置宗教设施和举行宗教活动的,有一定数量非法占地现象(20平方米以上,40平方米以下),或者已建有一定规模的非法设施(20平方米以上,40平方米以下),或已在非法场所内开展一定数量的非法宗教活动(每周4次以下),或在社会和宗教界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由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3、非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设置宗教设施和举行宗教活动的,有较大的非法占地现象(4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或者已建成较大规模的非法设施(40平方米以上,80平方米以下),或者已经开展较多数量的宗教活动(每周8次以下),对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和公共环境造成不利影响,或在社会和宗教界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由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4、非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设置宗教设施和举行宗教活动的,有大规模的非法占地现象(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或者已建成有相当规模的非法设施(80平方米以上,120平方米以内),或者已经开展较频繁的宗教活动(每周12次以下),对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和公共环境造成不利的影响,或者造成轻伤3人以下等安全责任事故,在社会和宗教界造成一定的恶劣影响,由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5、非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设置宗教设施和举行宗教活动的,有规模的非法占地现象(200平方米以上),或者已建成有相当规模的非法设施(120平方米以上),或者开始频繁的宗教活动(每周12次以上),对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和公共环境造成不利的影响,或者发生3人轻伤以上或1人重伤以上的安全责任事故,在社会或宗教界造成很大的不良影响,由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十四、未经同意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范围内新建建筑物和设施、设立商业服务网点、进行销售活动、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九条“未经同意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范围内新建建筑物和设施、设立商业服务网点、进行销售活动、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1至3倍罚款。”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未经同意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范围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进行销售活动、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的,未造成安全事故,未给举办地生产、生活、交通秩序和公共环境等造成负面影响的,未发生毁损公私财物的现象,在社会上没有造成负面影响,由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2、未经同意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范围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进行销售活动、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的,造成了踩踏、拥挤等较轻微的安全事故,或给举办地生产、生活、交通秩序和公共环境等造成了小范围的临时混乱、阻滞和影响,或在社会上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由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并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3、未经同意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范围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进行销售活动、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的,造成了1人以上3人以下人员轻伤等较重的安全事故,或给举办地生产、生活、交通秩序和公共环境等造成了较大范围的混乱、阻滞和影响,或造成较大的社会负面影响,由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并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4、未经批准擅自举行非通常的宗教活动的,造成了3人以上人员轻伤或1人重伤以上等严重伤亡的安全事故,或给举办地生产、生活、交通秩序和公共环境等造成了大范围的混乱、阻滞和影响,或在当地造成很大的社会负面影响,或发生境外势力对我宗教事务进行渗透的情况,由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并可以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5、凡查实累计3次以上发生本规定第二项或者本规定第三项情形的违法行为2次以上,宗教部门可以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十五、未经认定和备案或者被解除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人员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进行宗教教务活动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未经认定和备案或者被解除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人员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进行宗教教务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1至3倍罚款。”
     (三)处罚裁量标准:
     1、未经认定和备案或者被解除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人员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进行宗教活动的,在宗教界和社会未造成其他负面影响的,由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未经认定和备案或者被解除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人员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进行宗教活动的,信教群众反应较强烈的(接群众举报或投诉),或者经宗教事务部门批评教育和劝导,仍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并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3、未经认定和备案或者被解除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人员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进行宗教活动的,信教群众反映非常强烈的(接到群众联名举报或投诉2次以上的),或者经宗教事务部门2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且态度恶劣,或者主持宗教活动时,造成1起以上的责任事故或安全事故,由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并可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4、凡查实在一年内累计2次以上发生本规定第二项或者第三项情形的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并可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十六、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临时地点以外组织、主持集体宗教活动的;
     (一)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二)执法依据:
     《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罚款:(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临时地点以外组织、主持集体宗教活动的;”
     (三)处罚裁量标准:
     1、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临时地点以外组织、主持集体宗教活动的,规模较小,未造成安全事故,未给组织活动所在地生产、生活、交通秩序和公共环境等造成负面影响的,未发生毁损公私财物的现象,未发生境外势力对我进行渗透的,在社会上没有造成负面影响,由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2、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临时地点以外组织、主持集体宗教活动的,有一定规模以上的参加人员(30人以上),并造成了踩踏、拥挤等较轻微的安全事故,或者给组织活动所在地生产、生活、交通秩序和公共环境等造成了小范围的临时混乱、阻滞或影响,或在社会上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并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3、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临时地点以外组织、主持集体宗教活动的,有一定规模以上的参加人员(30人以上100人以下),并造成了1人以上3人以下人员轻伤等较重的安全事故,或者给组织活动所在地生产、生活、交通秩序和公共环境等造成了较大范围的混乱、阻滞和影响,或对社会的负面影响较大的,由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并可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4、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临时地点以外组织、主持集体宗教活动的,有一定规模以上的参加人员(100人以上),并造成了3人以上人员轻伤或1人重伤以上等严重伤亡的安全事故,或给举办地生产、生活、交通秩序和公共环境等造成了大范围的混乱、阻滞和影响,或在当地造成很大的社会负面影响,由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并可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十七、邀请境外宗教组织、宗教教职人员来访,参加宗教活动以及讲经、讲道未办理相应手续的
(一)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二)执法依据:
《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罚款:(八)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邀请境外宗教组织、宗教教职人员来访,参加宗教活动以及讲经、讲道未办理相应手续的;”
  (三)处罚裁量标准:
     1、邀请境外宗教组织、宗教教职人员来访,参加宗教活动以及讲经、讲道未办理相应手续的,被首次发现,情节轻微,基本未造成影响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
     2、邀请境外宗教组织、宗教教职人员来访,参加宗教活动以及讲经、讲道未办理相应手续的,累计被发现2次的,由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3、邀请境外宗教组织、宗教教职人员来访,参加宗教活动以及讲经、讲道未办理相应手续的,累计被发现3次以上的,由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4、邀请境外宗教组织、宗教教职人员来访,参加宗教活动以及讲经、讲道未办理相应手续的,拒不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批评教育,且态度恶劣的,在社会或宗教界造成大的负面影响的,由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十八、接受境外的宗教津贴和传教经费的
     (一)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二)执法依据:
     《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罚款:(十)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接受境外的宗教津贴和传教经费的。”
     (三)处罚裁量标准:
     1、任何组织和个人,未按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外的宗教津贴和传教经费的,被首次发现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并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2、任何组织和个人,未按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外的宗教津贴和传教经费的,累计被发现2次的,由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并可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3、任何组织和个人,未按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外的宗教津贴和传教经费的,累计被发现3次以上的,由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并可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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