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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汕尾市城区停车场配套建设项目民主停车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的答复
2023-07-11 22:17 来源: 汕尾市城区新港街道办事处 发布机构: 城区政府网站管理中心 【字体: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汕尾市区二马路东段民主广场片区城市更新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于2023年6月7日至2023年7月7日,在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网站进行了公告,公告时间30天,征求意见期限已满,现将意见征求情况答复如下。

  一、意见征求情况

  公告期间共收到书面与邮箱反馈意见15份。主要反馈意见归纳如下:

  (一)关于征收补偿标准的相关问题;

  (二)关于不同意房屋被征收,不同意补偿方案;

  (三)关于不同意补偿方案第十七条解决争议方式,解决争议方式完全基于房屋征收部门立场制定。

  二、《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答复

  (一)关于征收补偿标准的相关问题

  1.《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第三十条规定,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因此,“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并不能简单理解为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而是指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在评估时点的平均交易价格。确定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应当剔除偶然的和不正常的因素。

  (二)关于不同意房屋被征收,不同意补偿方案

  根据《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该项目属于保障公共利益需要的项目,可以由市城区人民政府按程序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三)关于不同意补偿方案第十七条解决争议方式,解决争议方式完全基于房屋征收部门立场制定

  根据《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关联稿件: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汕尾市城区停车场配套建设项目民主停车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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