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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汕尾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的说明
2021-08-10 11:40 来源: 本网 发布机构: 城区政府网站管理中心 【字体:   打印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普遍实行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制度。习近平总书记还指出:“推行垃圾分类,关键是要加强科学管理、形成长效机制、推动习惯养成。”因此,通过地方立法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进行规范和引领,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垃圾分类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明确要求。

  开展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立法,也是我市城乡建设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当前,我市正稳步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美丽乡村建设工作、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而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存在认识不到位、配套设施建设不足、管理滞后等问题,通过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立法,推动加强配套设施建设,明确行为规范,压实监督管理责任,推动解决我市城乡环境卫生治理的突出问题,为全市中心工作的落实提供制度支撑和法治保障,助力汕尾建设成为沿海经济带的靓丽明珠。

  、制定条例的依据

  本条例依据的上位法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三、形成经过

  2019年,按照市委关于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立法工作的部署要求,市人大常委会调整了立法工作计划,将《汕尾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确定为2019年正式立法项目,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起草工作。8月始,常委会组织着手立法调研工作,组织住建、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召开立法座谈会,主要领导带队到全市各地了解情况,赴浙江宁波、金华等地学习考察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先进做法。9月中旬,召开《条例(草案建议稿)》征求意见座谈会,和市直有关部门交流探讨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立法事项和问题,征求各部门对法规草案的意见建议,并修改形成《条例(草案)》。

  10月21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初次审议。一审后,在汕尾日报和汕尾人大网全文刊登,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发函市人大代表、立法咨询专家以及深圳大学立法基地等多方面征求意见,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专家论证。根据各方面意见,修改形成《条例(草案修改稿)》。

  2019年12月24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第二次审议。二审后,依据主要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施行)的修订规定,《条例(草案)》不断修改完善。2021年3月24日,法工委赴市住建局开展立法调研座谈会,听取了住建、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市容和环境卫生等部门近两年来我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情况及存在问题。法工委分析调研情况,修改形成《条例(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征求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征求意见建议。同时,赴各县(市、区)征求有关部门、部分基层立法联系点、垃圾分类试点镇(街)、市人大代表、立法咨询专家意见建议,根据各有关方面意见建议,法工委进一步修改形成《条例(草案修改二稿)》。5月20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条例(草案修改二稿)》表决前评估论证会,并呈送市委领导征求意见建议。经市委同意,2021年6月17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对《条例(草案修改二稿)》进行审议表决,全票通过。《条例》已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1年7月30日批准,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21年8月2日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四、主要内容

  《条例》共三十四条,主要规定了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职责分工、分类投放、收集、运输与处理、保障措施、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

  (一)关于职责分工。《条例》第四至第九条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职责、村(居)委会职责和全民参与生活垃圾分类作出了规定。通过明确管理职责分工,发挥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四级联动管理机制,引导全社会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养成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文明习惯。特别是第七条明确将分类管理工作内容列入汕尾民情地图,建立健全网络化管理工作机制,充分体现我市基层社会治理的工作特色。

  (二)关于分类投放。《条例》第十三条按照《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住建部《生活垃圾分类标准》(GB/T19095-2019)以及省住建厅《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指引(试行)》的规定,对我市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并根据实际需要及时调整。条例对四分类标准不作具体列举,避免与上位法过多重复。

  (三)关于责任人制度。《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确定和责任作出规定,充分发挥社会主体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作用。对责任人违反分类管理责任的,在第三十一条规定了行政处罚条款。同时,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明确管理责任人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的义务。

  (四)关于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条例》第十六至二十一条主要是结合我市实际,对上位法的规定作细化,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各环节的相关要求,建立了分类投放指导制度,增强生活垃圾分类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五)关于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针对目前我市城乡生活垃圾设施建设滞后的问题,《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的编制,第二十三条明确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转运站的选址要求,第二十四条对生活垃圾转运、处理设施建设统筹、建设要求、治理改造等作出规定。

  (六)关于监督管理。为促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有效衔接和运行,《条例》第二十六至二十九条从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平台、分类各环节各单位的相互监督、社会监督员制度、综合考核制度,以及将生活垃圾分类情况纳入文明、卫生创建活动考核范围等作出详细规定,通过多元融合、多措并举、多方联动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落到实处。

  (七)关于法律责任。《条例》第三十条对政府、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作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依据上位法有关规定对违反本条例禁止性的行为依法设定了相应的处罚。

  (八)关于汕尾民情地图的释义。为明确条例第七条所称汕尾民情地图的概念内涵,结合汕尾创新基层社会治理实践,《条例》第三十三条对汕尾民情地图作出解释,将基层社会治理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在地方性法规加以总结提炼,上升为法规制度,突出地方立法鲜明特色。

  本条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广东省的地方性法规均不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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