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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一批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2024-10-23 10:30 来源: 本网 发布机构: 城区政府网站管理中心 【字体:   

今年以来,汕尾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一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件,有力震慑了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违法行为,案例涵盖商标侵权、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类型。为加大警示教育力度,现公布一批民生领域典型案例。

    案例一:汕尾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汕尾市城区某干果商行销售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产品案

当事人于在抖音平台销售陈皮丝产品,网页标题宣传标语为“严选新会陈皮丝醇厚清香无硫易于冲泡懒人必备”,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涉案陈皮丝产品产地不明,外包装无相关“新会陈皮”字样及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等标签标识,当事人无法提供其网页宣传所述的“新会陈皮”地理标志产品相关授权材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通过使用产品名称或者产品描述,致使公众误认为该产品来自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违法行为。根据《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产品,并作出没收陈皮丝产品3斤并处罚款。

    案例二:汕尾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陈某某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与他人近似的商标案

陈某在汕尾市城区某作坊制售“CASHEW ROCA”的杏仁糖,该杏仁糖经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鉴定所鉴定为近似商标,产品被我局依法扣押。当事人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与他人近似的商标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巧克力3378箱并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汕尾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洪某均参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14日收到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移交的《检察意见书》及相关案件材料,反映在办理洪某正等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中,因洪某均犯罪情节比较轻微,决定不予起诉,但建议我局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经查,当事人在其堂哥洪某正店内从事兼职工作,期间在明知其堂哥洪某正进货产品为荣耀、OPPO、VIVO等品牌的旧手机,网店宣传却为“柜台展示机”,期间也未看到相关品牌授权材料的情况下,仍从事手机检测的相关工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四:汕尾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汕尾市城区某粮油商行销售在产品上使用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相似的标志的产品案  

2024年8月9日,我局到汕尾市城区某粮油商行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店展柜上销售的“瑞丰地大金苗小米”(净含量:500g)的地理标志为“旧标”即绿标,生产日期为“20240221”,根据“新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官方标志发布”的文件指出原标志使用过渡期至2020年12月31日至,原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同时废止,以后采用新的地理标志即“红标”。当事人销售在产品上使用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相似的标志的产品的行为违反《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的规定,属于在产品上使用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相似的标志,致使公众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产品。根据《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作出没收涉案小米一包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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