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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的通知
2026-08-31 10:06 来源: 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机构: 城区政府网站管理中心 【字体:   

汕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各受托银行: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26〕188号)等相关规定,自2026年9月1日起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下限,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下限标准

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我市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即缴存基数下限为2040元。

二、月缴存额下限测算

按照最低缴存比例5%计算:

职工个人月缴存额最低:2040×5%=102元;单位月缴存额最低:2040×5%=102元每月合计最低缴存额:204元。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为204元。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新参加工作、新调入职工办理开户、转移或启封业务,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开户,申报缴存起始月份为2026年9月(含)以后月份的,缴存基数应当执行上述下限标准。

(二)已完成2026缴存年度基数调整以及尚未开展基数调整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仍按原缴存基数标准执行,不执行本次2040元新下限。待202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工作开展时再统一调整。逾期未调整,将影响2027年7月及以后正常缴存。

(三)缴存基数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口径核定。各单位应当依法如实申报职工工资,不得通过压低缴存基数等方式损害职工住房公积金权益。我中心将加大归集稽核力度,对违规少缴、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依法督促整改。



汕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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