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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城区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办法
2022-04-14 10:25 来源: 本网 发布机构: 城区政府网站管理中心 【字体:   打印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建保〔2017〕106号)和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2021年汕尾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任务的通知》(汕建字〔2021〕31号)文件精神,结合城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区保障性住房廉租租赁补贴的申请办法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申请对象:属民政部门认定的(五保、低保)困难家庭、扶贫办认定的建档立卡困难家庭、复退军人住房保障优待机制建设家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家庭、城镇住房救助对象和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家庭(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家庭优先)。

  (二)户籍条件:在城区居住并具有城区户口,或虽无城区户口,但在城区居住、且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三)住房条件:无住房或人均租赁住房面积低于13平方米(含13平方米);

  (四)家庭经济条件: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低于或等于上年度汕尾市城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的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没有同时享受或在申请之日前没有享受过廉租房、解困房、危房改造、经适房、公产房等政策性优惠住房待遇。

  二、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困难家庭有效证件向镇、街道办事处领取并填写《汕尾市城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审批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上表连同以下证明材料交回镇、街道办事处。

  1.汕尾市城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审批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3.申请人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4.申请人邮政储蓄银行对账单(近期三个月、复印件);

  5.租房协议书、支付租金的凭证。

  以上规定材料由镇、街道办事处确认无误后盖章并签字“与原件相符”。

  (二)镇、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户籍、经济收入、住房等家庭条件进行核实,公示无异议后签署审批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上报区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区住建局住房股)审核,区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以30%抽查方式进行核查,核实后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进行确认。

  (三)确认后由镇、街道办事处与申请人签订《汕尾市城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书》,签订后发放住房廉租补贴。发放方式根据住建部、省政府有关规定、坚持分批实施,分类保障的原则发放。

  (四)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区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申请复核。区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租金补贴标准及发放时间

  (一)租金补贴标准

  (1)租赁补贴面积标准:一类:家庭成员2人及以下家庭的保障面积为建筑面积30平方米;二类:家庭成员3-4人家庭的保障面积为建筑面积50平方米;三类:家庭成员5人及以上家庭的保障面积为建筑面积60平方米。超出部分由租赁补贴家庭自行承担。

  (2)家庭成员数量标准:一类:家庭成员2人以下(包含2人);二类:家庭成员3-4人(包含4人);三类:家庭成员5人以上(包含5人)。

  (3)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标准:一类400元/户/月,二类600元/户/月,三类800元/户/月。

  (二)发放时间

  以季均衡核发到申请户提供的银行账户,一年四次,按照第一季度:3-5月(春季),第二季度:6-8月(夏季),第三季度:9-11月(秋季),第四季度:12-2月(冬季)发放,最后一次核发租赁补贴必须在12月25日前完成。

  四、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退出机制

  (一)由镇、街道办事处定期对发放补贴的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信息进行复核,对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家庭,应当终止发放补贴。

  (二)享受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家庭自愿退出租赁补贴的,向镇、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提交自愿放弃说明,经申请人签字后,由镇、街道办事处盖章后上报区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附则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前,可依据具体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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