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汕市区府公字〔2022〕27号
为实施汕尾市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快市区扩容提质建设步伐,汕尾市城区2021年度第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需征收汕尾市城区捷胜镇西门经济联合社、南门经济联合社、联星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大流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集体土地7.5398公顷,作为政府储备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四至范围
征收土地位于汕尾市捷胜片区西南侧,西北侧为县道124(详见拟征地范围图)。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
(一)汕尾市城区捷胜镇西门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1.2231公顷,其中农用地1.2231公顷(园地0.1605公顷、林地1.0626公顷)。
(二)汕尾市城区捷胜镇南门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4.0281公顷,其中农用地3.5383公顷(耕地0.5936公顷、园地0.0218公顷、林地2.9229公顷)、未利用地0.4898公顷。
(三)汕尾市城区捷胜镇联星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集体土地1.6671公顷,其中农用地1.6671公顷(耕地1.4962公顷、林地0.1709公顷)。
(四)汕尾市城区捷胜镇大流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集体土地0.6215公顷,其中农用地0.6215公顷(耕地0.6194公顷、林地0.0021公顷)。
三、征收用途
土地征收后将作为政府储备土地,土地性质将变更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及安置补偿费。土地及安置补偿费按照《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汕尾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汕府公字〔2021〕1号)的标准执行补偿,即农用地(含耕地、园地和其他农用地)91.65万元/公顷、林地41.2425万元/公顷、集体建设用地91.65万元/公顷、未利用地36.66万元/公顷。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属短期作物,按一造产值补偿;属多年生作物,根据政府有关规定按其种植期和生长期依法给予合理补偿。地上附着物根据实际调查情况,对征地范围内所拆除的房屋设施和其他附属物予以补偿,具体结算按汕尾市待出台的2021年新标准为准。
(三)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费。根据《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市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府办〔2019〕8号)的精神及相关规定,留用地折算成货币补偿,留用地面积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5%比例安排留用地。捷胜镇西门经济联合社0.1835公顷、南门经济联合社0.6042公顷、联星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0.2501公顷、大流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0.0932公顷,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为686.8万元/公顷,共计776.7709万元。
表1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额计算表
五、安置对象
安置对象为被征地范围内地上附着物所属的农民集体或个人。
六、安置途径
(一)货币安置。货币安置费用包含本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需征收的集体土地7.5398公顷的土地及安置补偿费776.7709万元。另外,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二)留用地安置。留用地面积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5%比例安排留用地,即本批次留用地共1.1310公顷,其中,捷胜镇西门经济联合社0.1835公顷、南门经济联合社0.6042公顷、联星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0.2501公顷、大流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0.0932公顷留用地折算成货币补偿,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为686.8万元/公顷,共计776.7709万元。
(三)社会保障安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21〕29号)、《关于贯彻落实<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汕市区府办〔2021〕13号)文件规定及区人民政府有关会议精神,拟定汕尾市城区2021年度第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如下:(1)对汕尾市城区2021年度第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项目涉及的被征地农民实施社会养老保障。(2)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汕尾市城区2021年度第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项目涉及应参加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户数为590户。(3)征地社保费筹集:征地总面积为113.097亩,按我区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33%的比例计提,需计提征地社保费用228.0375万元,计入征地成本,列入工程项目概算。
七、补偿登记期限及异议反馈渠道
(一)补偿登记期限。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证明等材料到汕尾市城区自然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凡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二)异议反馈渠道。若出现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签名申请书,向汕尾市城区自然资源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
特此公告。
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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