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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汕市区府公字〔2022〕22号)
2022-10-31 10:23 来源: 本网 发布机构: 城区政府网站管理中心 【字体:   打印


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汕市区府公字〔202222


为实施汕尾市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快市区扩容提质建设步伐,汕尾市城区2022年度第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需征收汕尾市城区东涌镇石洲经济联合社、洪流村长富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4000公顷,作为政府储备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四至范围

征收土地位于汕尾市城区东涌镇石洲中学西北侧,东侧为县道141(详见拟征地范围图)。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

(一)东涌镇石洲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0.0668公顷,其中农用地0.0668公顷(耕地0.0623公顷、其他农用地0.0045公顷)

(二)东涌镇洪流村长富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3332公顷,其中农用地0.3332公顷(耕地0.3063公顷、其他农用地0.0269公顷

三、征收用途

土地征收后将作为政府储备土地,土地性质将变更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及安置补偿费。土地及安置补偿费按照《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汕尾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汕府公字20211)的标准执行补偿,即农用地(含耕地、园地和其他农用地)91.65万元/公顷林地41.2425万元/公顷、集体建设用地91.65万元/公顷、未利用地36.66万元/公顷。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属短期作物,按一造产值补偿;属多年生作物,根据政府有关规定按其种植期和生长期依法给予合理补偿。地上附着物根据实际调查情况,照《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征收市区土地补偿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汕府办201823的规,对征地范围内所拆除的房屋设施和其他附属物予以补偿。

(三)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费根据《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市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府办〔20198号)的精神及相关规定留用地折算成货币补偿留用地面积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5%比例安排留用地。其中东涌镇石洲经济联合社0.0100公顷、东涌镇洪流村长富经济合作社0.0500公顷留用地折算成货币补偿,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为2756.2000万元/公顷,共计165.3720万元


1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额计算表


项目

级别

单位面积价(元/m2

占实际征地面积比例

安排留用地实际面积(m2

金额(元)

商服用地基准地价

3496

4.50%

180

629280

住宅用地基准地价

I

4760

4.50%

180

856800

工业用地基准地价

507

3%

120

60840

一类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

890

3%

120

106800

合计

15%

600

1653720


五、安置对象

安置对象为被征地范围内地上附着物所属的农民集体或个人。

六、安置途径

(一)货币安置。货币安置费用包含了本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需征收的集体土地0.4000公顷的土地及安置补偿费36.6600万元。另外,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二)留用地安置。留用地面积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5%比例安排留用地,即本批次留用地共0.0600公顷,其中,东涌镇石洲经济联合社0.0100公顷留用地折算成货币补偿,东涌镇洪流村长富经济合作社0.0500公顷留用地折算成货币补偿,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为2756.2000万元/公顷,共计165.3720万元。

(三)社会保障安置。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汕尾市城区2022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项目涉及应参加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人数为14人,具体名单经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由村(居)委会报东涌镇人民政府核准、公示后确定。被征地农民个人最低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缴费年限为15年,按个人最低缴费标准缴纳15年计算,该项目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为126000元。筹资办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粤府办〔201041号文规定,单列计提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列入征地成本。

七、补偿登记期限及异议反馈渠道

(一)补偿登记期限。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证明等材料到汕尾市城区自然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凡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二)异议反馈渠道。若出现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签名申请书,向汕尾市城区自然资源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

特此公告。



                        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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