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汕市区府公字〔2022〕17号
国道G236线汕尾城区段改建工程项目需征收汕尾市城区东涌镇赤古经济联合社、东涌经济联合社、新安村流口经济合作社、新安村青龙头经济合作社、新民村步美经济合作社、东石村崎坑经济合作社、东石村石奎经济合作社、东石村头兰经济合作社、洪流村町前经济合作社、洪流村红桥经济合作社、洪流村铜锣寨经济合作社、新湖村半寨经济合作社、新湖村桂青经济合作社、新湖村湖田经济合作社、新湖村三联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84.8787公顷,作为政府储备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四至范围
征收土地起于桂竹岭(瑞城花园北侧,与现状国道G236线相接),路线由西往东,经半寨村、石奎村、东石村后转东南方向,下穿汕汕铁路、厦深铁路,经赤古村、町前村、新安村,终于新民村西北侧,接回既有国道G236线(详见拟征地范围图)。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
(一)赤古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8.9894公顷,其中农用地8.9894公顷(园地3.2595公顷、林地5.7299公顷)。
(二)东涌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4.4510公顷,其中农用地3.8339公顷(园地2.1983公顷、林地1.6122公顷、其他农用地0.0234公顷)、未利用地0.6171公顷。
(三)新安村流口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9.8763公顷,其中农用地8.0811公顷(耕地4.2418公顷、园地0.3147公顷、林地2.6435公顷、其他农用地0.8811公顷)、未利用地1.7952公顷。
(四)新安村青龙头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1.5149公顷,其中农用地0.9893公顷(耕地0.7541公顷、林地0.2352公顷)、未利用地0.5256公顷。
(五)新民村步美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3.1467公顷,其中农用地2.7384公顷(耕地1.5641公顷、园地0.7671公顷、林地0.3012公顷、其他农用地0.1060公顷)、未利用地0.4083公顷。
(六)东石村崎坑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4.9313公顷,其中农用地4.7979公顷(耕地0.1363公顷、园地0.8966公顷、林地3.6582公顷、其他农用地0.1068公顷)、未利用地0.1334公顷。
(七)东石村石奎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9.7416公顷,其中农用地9.6900公顷(耕地3.0287公顷、园地4.1199公顷、林地1.8202公顷、其他农用地0.7212公顷)、建设用地0.0004公顷、未利用地0.0512公顷。
(八)东石村头兰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4.6780公顷,其中农用地4.6622公顷(耕地2.0718公顷、园地1.2362公顷、林地0.9081公顷、其他农用地0.4461公顷)、建设用地0.0158公顷。
(九)洪流村町前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6.8226公顷,其中农用地4.3354公顷(耕地0.0495公顷、园地0.0679公顷、林地4.2180公顷)、未利用地2.4872公顷。
(十)洪流村红桥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9.2343公顷,其中农用地9.1292公顷(耕地2.6945公顷、园地0.7420公顷、林地5.4490公顷、其他农用地0.2437公顷)、未利用地0.1051公顷。
(十一)洪流村铜锣寨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2.1460公顷,其中农用地2.0576公顷(耕地0.2172公顷、园地0.1861公顷、林地1.3129公顷、其他农用地0.3414公顷)、未利用地0.0884公顷。
(十二)新湖村半寨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3.5919公顷,其中农用地3.0690公顷(耕地0.3555公顷、园地1.6065公顷、林地0.7621公顷、其他农用地0.3449公顷)、未利用地0.5229公顷。
(十三)新湖村桂青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9.4463公顷,其中农用地9.3832公顷(耕地1.0466公顷、园地2.2209公顷、林地5.8336公顷、其他农用地0.2821公顷)、未利用地0.0631公顷。
(十四)新湖村湖田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4.9280公顷,其中农用地4.8527公顷(耕地0.8777公顷、园地1.0343公顷、林地2.6377公顷、其他农用地0.3030公顷)、未利用地0.0753公顷。
(十五)新湖村三联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1.3804公顷,其中农用地1.0199公顷(耕地0.0324公顷、园地0.3440公顷、林地0.3683公顷、其他农用地0.2752公顷)、未利用地0.3605公顷。
三、征收用途
土地征收后将作为政府储备土地,土地性质将变更为交通运输用地。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及安置补偿费。土地及安置补偿费按照《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汕尾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汕府公字〔2021〕1号)的标准执行补偿,即农用地(含耕地、园地和其他农用地)91.65万元/公顷、林地41.2425万元/公顷、集体建设用地91.65万元/公顷、未利用地36.66万元/公顷。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属短期作物,按一造产值补偿;属多年生作物,根据政府有关规定按其种植期和生长期依法给予合理补偿。地上附着物根据实际调查情况,对征地范围内所拆除的房屋设施和其他附属物予以补偿,具体结算按汕尾市待出台的2021年新标准为准。
(三)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费
根据《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市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府办〔2019〕8号)的精神及相关规定,留用地折算成货币补偿。留用地面积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5%比例安排留用地。其中东涌镇赤古经济联合社1.3484公顷、东涌经济联合社0.6677公顷、东石村崎坑经济合作社0.7397公顷、洪流村红桥经济合作社1.3851公顷、洪流村铜锣寨经济合作社0.3219公顷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为1901万元/公顷,共计8483.7828万元;新安村流口经济合作社1.4814公顷、新安村青龙头经济合作社0.2272公顷、洪流村町前经济合作社1.0234公顷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为1530.8万元/公顷,共计4182.1456万元;东石村石奎经济合作社1.4612公顷、东石村头兰经济合作社0.7017公顷、新湖村半寨经济合作社0.5388公顷、新湖村桂青经济合作社1.4169公顷、新湖村湖田经济合作社0.7392公顷、新湖村三联经济合作社0.2071公顷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为1220.8万元/公顷,共计6183.23万元;新民村步美经济合作社0.4720公顷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为1178.8万元/公顷,共计556.3936万元。
表1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额计算表
表2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额计算表
表3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额计算表
表4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额计算表
五、安置对象
安置对象为被征地范围内地上附着物所属的农民集体或个人。
六、安置途径
(一)货币安置。货币安置费用包含了本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需征收的集体土地84.8787公顷的土地及安置补偿费5491.5917万元。另外,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二)留用地安置。留用地面积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5%比例安排留用地共12.7317公顷,其中东涌镇赤古经济联合社1.3484公顷、东涌经济联合社0.6677公顷、东石村崎坑经济合作社0.7397公顷、洪流村红桥经济合作社1.3851公顷、洪流村铜锣寨经济合作社0.3219公顷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为1901万元/公顷,共计8483.7828万元;新安村流口经济合作社1.4814公顷、新安村青龙头经济合作社0.2272公顷、洪流村町前经济合作社1.0234公顷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为1530.8万元/公顷,共计4182.1456万元;东石村石奎经济合作社1.4612公顷、东石村头兰经济合作社0.7017公顷、新湖村半寨经济合作社0.5388公顷、新湖村桂青经济合作社1.4169公顷、新湖村湖田经济合作社0.7392公顷、新湖村三联经济合作社0.2071公顷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为1220.8万元/公顷,共计6183.23万元;新民村步美经济合作社0.4720公顷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为1178.8万元/公顷,共计556.3936万元。
(三)社会保障安置。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国道G236线汕尾城区段改建工程征地项目涉及应参加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人数为2106人,具体名单经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由村(居)委会报东涌镇人民政府核准、公示后确定。被征地农民个人最低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缴费年限为15年,按个人最低缴费标准缴纳15年计算,该项目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为18954000元。筹资办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粤府办〔2010〕41号文规定,单列计提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列入征地成本。
七、补偿登记期限及异议反馈渠道
(一)补偿登记期限。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证明等材料到汕尾市城区自然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凡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二)异议反馈渠道。若出现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签名申请书,向汕尾市城区自然资源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
特此公告。
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
2022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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