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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汕市区府公字〔2021〕10号)
2021-11-23 11:34 来源: 本网 发布机构: 城区政府网站管理中心 【字体:   打印

  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汕市区府公字〔2021〕10


为实施汕尾市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快市区扩容提质建设步伐,汕尾市城区2021年度第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需征收汕尾市城区马宫街道浪清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马宫街道新北村北山经济合作社、马宫街道新北村新姚经济合作社、马宫街道金町村大园经济合作社、马宫街道金町村新兴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20.2131公顷,作为政府储备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四至范围

征收土地东至临近香江大道西,西至临近125县道,南至马宫大道,北至华南师范大学汕尾校区(详见拟征地范围图)。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

(一)马宫街道浪清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集体土地3.0967公顷,皆为农用地,其中包含养殖水面3.0967公顷。

(二)马宫街道新北村北山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9.6965公顷,皆为农用地,其中包含园地0.2141公顷、养殖水面9.4824公顷。

(三)马宫街道新北村新姚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4.6256公顷,皆为农用地,其中包含养殖水面4.6256公顷。

(四)马宫街道金町村大园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5234公顷,皆为农用地,其中包含养殖水面0.5234公顷。

(五)马宫街道金町村新兴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2.2709公顷,皆为农用地,其中包含园地0.4583公顷、养殖水面1.8126公顷。

三、征收用途

土地征收后将作为政府储备土地,土地性质将变更为商住用地。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及安置补偿费。土地及安置补偿费按照《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汕尾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汕府公字2021〕1号)的标准执行补偿,即农用地(含耕地、园地、养殖水面和其他农用地)91.65万元/公顷,集体建设用地91.65万元/公顷未利用地36.66万元/公顷。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属短期作物,按一造产值补偿;属多年生作物,根据政府有关规定按其种植期和生长期依法给予合理补偿。地上附着物根据实际调查情况,按照《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征收市区土地补偿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汕府办201823的规定,对征地范围内所拆除的房屋设施和其他附属物予以补偿。

五、安置对象

安置对象为被征地范围内地上附着物所属的农民集体或个人。

六、安置途径

(一)货币安置。货币安置费用包含了本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需征收的集体土地20.2131公顷的土地及安置补偿费1852.5307万元。另外,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二)留用地安置。留用地面积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0%比例安排留用地,即本批次留用地共1.8375公顷,并与本批次用地一并报批。其中,浪清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0.2815公顷、新北村北山经济合作社0.8815公顷、新北村新姚经济合作社0.4205公顷、金町村大园经济合作社0.0476公顷、金町村新兴经济合作社0.2064公顷。

(三)社会保障安置。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补偿登记期限及异议反馈渠道

(一)补偿登记期限。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证明等材料到汕尾市城区自然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凡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二)异议反馈渠道。若出现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签名申请书,向汕尾市城区自然资源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

特此公告。

  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

                                 2021年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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