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汕市区府公字〔2026〕1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区组织编制了汕尾市城区2025年度第二十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汕尾市城区红草镇海梧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梧围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径口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径口村径口股份经济合作社、径口村东坑经济合作社、径口村金凤池经济合作社、径口村田中央经济合作社、拾和经济联合社、拾和村东宫经济合作社、拾和村仁盛第一经济合作社、拾和村夏村经济合作社、拾和村新厝经济合作社、拾和村竹围经济合作社、埔边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范围内,具体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
三、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现状为:
1.拟征收汕尾市城区红草镇海梧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集体所有土地0.9924公顷(14.886亩)。其中,农用地0.9924公顷(14.886亩),含耕地0.2848公顷(4.272亩)、园地0.3674公顷(5.511亩)、林地0.1253公顷(1.8795亩)、其他农用地0.2149公顷(3.2235亩)。
2.拟征收汕尾市城区红草镇梧围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集体所有土地6.8750公顷(103.125亩)。其中,农用地5.1511公顷(77.2665亩),含耕地0.7656公顷(11.484亩)、园地2.2855公顷(34.2825亩)、林地0.2628公顷(3.942亩)、草地0.3527公顷(5.2905亩)、其他农用地1.4845公顷(22.2675亩);建设用地1.5870公顷(23.805亩);未利用地0.1369公顷(2.0535亩)。
3.拟征收汕尾市城区红草镇径口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集体所有土地0.2665公顷(3.9975亩)。其中,农用地0.2665公顷(3.9975亩),含园地0.2635公顷(3.9525亩)、草地0.0030公顷(0.045亩)。
4.拟征收汕尾市城区红草镇径口村径口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4.8634公顷(72.951亩)。其中,农用地4.8509公顷(72.7635亩),含园地4.3779公顷(65.6685亩)、林地0.3135公顷(4.7025亩)、草地0.0228公顷(0.342亩)、其他农用地0.1367公顷(2.0505亩);建设用地0.0125公顷(0.1875亩)。
5.拟征收汕尾市城区红草镇径口村东坑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0175公顷(0.2625亩)。其中,农用地0.0008公顷(0.012亩),含耕地0.0008公顷(0.012亩);建设用地0.0167公顷(0.2505亩)。
6.拟征收汕尾市城区红草镇径口村金凤池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0096公顷(0.144亩)。其中,农用地0.0096公顷(0.144亩),含其他农用地0.0096公顷(0.144亩)。
7.拟征收汕尾市城区红草镇径口村田中央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4832公顷(7.248亩)。其中,农用地0.4403公顷(6.6045亩),含耕地0.0205公顷(0.3075亩)、园地0.4140公顷(6.21亩)、其他农用地0.0058公顷(0.087亩);建设用地0.0429公顷(0.6435亩)。
8.拟征收汕尾市城区红草镇拾和经济联合社集体所有土地0.1428公顷(2.142亩)。其中,农用地0.1107公顷(1.6605亩),含耕地0.0238公顷(0.357亩)、园地0.0313公顷(0.4695亩)、其他农用地0.0556公顷(0.834亩);建设用地0.0321公顷(0.4815亩)。
9.拟征收汕尾市城区红草镇拾和村东宫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7932公顷(11.898亩)。其中,农用地0.2550公顷(3.825亩),含耕地0.2550公顷(3.825亩);建设用地0.5382公顷(8.073亩)。
10.拟征收汕尾市城区红草镇拾和村仁盛第一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0892公顷(1.338亩)。其中,农用地0.0754公顷(1.131亩),含耕地0.0743公顷(1.1145亩)、其他农用地0.0011公顷(0.0165亩);建设用地0.0138公顷(0.207亩)。
11.拟征收汕尾市城区红草镇拾和村夏村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1.3348公顷(20.022亩)。其中,农用地0.4904公顷(7.356亩),含耕地0.4825公顷(7.2375亩)、其他农用地0.0079公顷(0.1185亩);建设用地0.8444公顷(12.666亩)。
12.拟征收汕尾市城区红草镇拾和村新厝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8946公顷(13.419亩)。其中,农用地0.5281公顷(7.9215亩),含耕地0.3525公顷(5.2875亩)、园地0.0043公顷(0.0645亩)、其他农用地0.1713公顷(2.5695亩);建设用地0.3665公顷(5.4975亩)。
13.拟征收汕尾市城区红草镇拾和村竹围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1.3952公顷(20.928亩)。其中,农用地0.1010公顷(1.515亩),含耕地0.0975公顷(1.4625亩)、园地0.0007公顷(0.0105亩)、其他农用地0.0028公顷(0.042亩);建设用地1.2942公顷(19.413亩)。
14.拟征收汕尾市城区红草镇埔边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集体所有土地0.1885公顷(2.8275亩)。其中,农用地0.1224公顷(1.836亩),含耕地0.0040公顷(0.06亩)、其他农用地0.1184公顷(1.776亩);建设用地0.0661公顷(0.9915亩)。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汕尾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汕府公字〔2024〕1号)的规定,红草镇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36.6000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标准为55.0500万元/公顷。其中,全市统一设定林地调节系数0.45;征收建设用地参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征收未利用地参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设定调节系数0.4执行。
即本次拟收地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偿费标准为农用地(含耕地、园地、草地和其他农用地)91.6500万元/公顷、林地41.2425万元/公顷、建设用地91.6500万元/公顷、未利用地36.6600万元/公顷。
(二)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青苗补偿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汕府办〔2024〕10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的规定,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5%安排留用地。其中汕尾市城区红草镇海梧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0.1489公顷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为731.2383万元/公顷,共计100.8814万元;梧围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1.0313公顷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为710.4658万元/公顷,共计732.7034万元;径口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0.0400公顷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为986.4822万元/公顷,共计39.4593万元;径口村径口股份经济合作社0.7295公顷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为945.2238万元/公顷,共计689.5408万元;径口村东坑经济合作社0.0026公顷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为1278.2000万元/公顷,共计3.3233万元;径口村金凤池经济合作社0.0014公顷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为1278.2000万元/公顷,共计1.7895万元;径口村田中央经济合作社0.0725公顷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为1278.2000万元/公顷,共计92.6695万元;拾和经济联合社0.0214公顷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为1278.2000万元/公顷,共计27.3535万元;拾和村东宫经济合作社0.1190公顷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为1278.2000万元/公顷,共计152.1058万元;拾和村仁盛第一经济合作社0.0134公顷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为1278.2000万元/公顷,共计17.1279万元;拾和村夏村经济合作社0.2002公顷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为1278.2000万元/公顷,共计255.8956万元;拾和村新厝经济合作社0.1342公顷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为1278.2000万元/公顷,共计171.5344万元;拾和村竹围经济合作社0.2093公顷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为1278.2000万元/公顷,共计267.5273万元;埔边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0.0283公顷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为1332.7869万元/公顷,共计37.7179万元。
表1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计算表
(三)社会保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21〕29号)、《关于贯彻落实<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汕市区府办〔2021〕13号)等文件规定及区人民政府有关会议精神,拟对汕尾市城区2025年度第二十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涉及的被征地农民实施社会养老保障。该项目涉及应参加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户数为1205户,征地总面积为275.1885亩,按我区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6.11万元/亩)的33%的比例计提,需计提征地社保费用554.8626万元,计入征地成本,列入工程项目概算。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用。
六、其他事项
(一)公告时间:2026年2月12日至2026年3月14日(不少于30日)。
(二)补偿登记期限和方式。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2026年2月12日至2026年3月14日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证等证明材料至汕尾市城区红草镇人民政府(联系电话:0660-344336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经确认或者公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三)异议反馈渠道。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2026年2月12日至2026年3月14日内持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等向汕尾市城区自然资源局提交书面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我区将在收取意见后,对符合《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依法依规组织听证。
特此公告。
附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附图
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
2026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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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3 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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