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汕市区府公字〔2026〕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区组织编制了汕尾市城区2025年度第三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汕尾市城区东涌镇洪流村长富经济合作社、石洲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范围内,具体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市政公用类公共事业需要用地。
三、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现状为:
1.拟征收汕尾市城区东涌镇洪流村长富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1211公顷(1.8165亩),其中农用地0.1211公顷(1.8165亩),含耕地0.1100公顷(1.6500亩)、林地0.0015公顷(0.0225亩)、其他农用地0.0096公顷(0.1440亩);
2.拟征收汕尾市城区东涌镇石洲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集体土地0.0789公顷(1.1835亩),其中农用地0.0787公顷(1.1805亩),含耕地0.0675公顷(1.0125亩)、林地0.0077公顷(0.1155亩)、其他农用地0.0035公顷(0.0525亩);建设用地0.0002公顷(0.0030亩)。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汕尾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汕府公字〔2024〕1号)的规定,东涌镇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36.6000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标准为55.0500万元/公顷。其中,全市统一设定林地调节系数0.45;征收建设用地参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征收未利用地参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设定调节系数0.4执行。
即本次拟收地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偿费标准为农用地(含耕地、园地、草地和其他农用地)91.6500万元/公顷、林地41.2425万元/公顷、建设用地91.6500万元/公顷、未利用地36.6600万元/公顷。
(二)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
青苗补偿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汕府办〔2024〕10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安置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的规定,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5%安排留用地。其中,汕尾市城区东涌镇洪流村长富经济合作社0.0182公顷留用地折算成货币补偿,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为2379.8000万元/公顷,共计43.3124万元;汕尾市城区东涌镇石洲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0.0118公顷留用地折算成货币补偿,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为2379.8000万元/公顷,共计28.0816万元。
表1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额计算表
(三)社会保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文件规定及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有关会议精神,拟对汕尾市城区2025年度第三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项目涉及的被征地农民实施社会养老保障。该项目涉及应参加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人数为9人,被征地农民个人最低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缴费年限为15年,按个人最低缴费标准缴纳15年计算,需计提被征地社保费用为81000元,计入征地成本,列入工程项目概算。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用。
六、其他事项
(一)公告时间:2026年1月30日至2026年2月28日(不少于30日)。
(二)补偿登记期限和方式。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2026年1月30日至2026年2月28日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证等证明材料至汕尾市城区东涌镇人民政府(联系电话:0660-3471228)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经确认或者公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三)异议反馈渠道。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2026年1月30日至2026年2月28日内持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等向汕尾市城区自然资源局提交书面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我区将在收取意见后,对符合《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依法依规组织听证。
特此公告。
附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附图
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
2026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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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4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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