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土地的公告
汕市区府公字〔2023〕39号
新建广州(新塘)至汕尾铁路项目汕尾段用地业经国务院批准,并于2023年10月20日以自然资函〔2023〕660号文批复,同意实施征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位置、权属单位、面积及用途
(一)被征收土地位于汕尾市城区红草镇、东涌镇(征收土地四至详见征地红线图)。
(二)被征收土地权属单位为汕尾市城区红草镇青草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红草镇南汾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红草镇南汾村第六经济合作社、红草镇南汾村第三经济合作社、红草镇南汾村第二经济合作社、红草镇南汾村第七经济合作社、红草镇南汾村第四经济合作社、红草镇南汾村第一经济合作社、红草镇西河经济联合社、红草镇西河村桥余股份经济合作社、红草镇西河村西门股份经济合作社、红草镇西河村桥吴经济合作社、东涌镇新湖村桂青经济合作社、东涌镇新湖村东加冲股份经济合作社、东涌镇新湖村三联经济合作社、东涌镇新湖村湖田经济合作社、东涌镇品清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东涌镇东石村大园经济合作社、东涌镇东石村崎坑经济合作社。
(三)被征收土地面积为36.7636公顷。
(四)征收土地的用途为新建广州(新塘)至汕尾铁路项目(汕尾市城区段)用地。
二、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标准
根据《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汕尾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汕府公字〔2021〕1号)的相关规定,汕尾市城区红草镇、东涌镇现按农用地(含耕地、园地、草地、其他农用地)91.6500万元/公顷、林地41.2425万元/公顷、集体建设用地91.6500万元/公顷、未利用地36.6600万元/公顷的标准执行。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青苗属短期作物,按一造产值补偿;属多年生作物,根据政府有关规定按其种植期和生长期长短依法给予合理补偿。地上附着物根据实际调查情况,参照《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征收市区土地补偿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汕府办〔2018〕23号)的规定,对征地范围内所拆除的房屋设施和其他附属物予以补偿。
四、安置途径
(一)本次征收土地按补偿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
(二)根据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府办〔2019〕8号)的规定,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5%安排留用地,留用地兑现方式为货币补偿。补偿标准为691.4200万元/公顷-1443.5300万元/公顷,补偿总额为6300.0644万元。
(三)本次征收土地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21〕29号)、《关于贯彻落实<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汕市区府办〔2021〕13号)文件规定给予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安置。
五、其他事项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必须按政策合理使用;其使用情况,必须按有关规定公开并接受监督。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规定在用地批准后3个月内以转账方式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权属单位),地上青苗及附着物和其他补偿费应依法落实到位。
(二)上述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本公告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村民委员会或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书面向汕尾市城区自然资源局提出。
特此公告。
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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