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的公告(汕市区府公字〔2022〕28号)
2022-10-31 10:02 来源: 本网 发布机构: 城区政府网站管理中心 【字体:   打印

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土地的公告


汕市区府公字〔202228


沈阳至海口国家高速公路汕尾陆丰至深圳龙岗段改扩建建设项目(汕尾市城区段)用地已经国务院批准,并于202277日以自然资函〔20221084号文批复,同意实施征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位置、权属单位、面积及用途

(一)被征收土地位于汕尾市城区红草镇、马宫街道(征收土地四至详见征地红线图)。

(二)被征收土地权属单位为红草镇南汾经济联合社、埔边经济联合社、青草经济联合社、五雅村春雅、吉坑、坑美、上陂经济合作社、五雅经济联合社、西河经济联合社、新村经济联合社、马宫街道长沙村长东、长西、长中经济合作社、长沙经济联合社

(三)红草镇南汾经济联合社被征收土地面积为5.4786公顷;红草镇埔边经济联合社被征收土地面积为2.4752公顷;红草镇青草经济联合社被征收土地面积为2.2035公顷;红草镇五雅村春雅经济合作社被征收土地面积为0.5727公顷;红草镇五雅村吉坑经济合作社被征收土地面积为0.7568公顷;红草镇五雅村坑美经济合作社被征收土地面积为0.3498公顷;红草镇五雅村上陂经济合作社被征收土地面积为3.6579公顷;红草镇雅村五雅经济联合被征收土地面积为0.0065公顷;红草镇西河经济联合社被征收土地面积为7.6146公顷;红草镇新村经济联合社被征收土地面积为1.0479公顷;马宫街道长沙村长东经济合作社被征收土地面积为1.1855公顷;马宫街道长沙村长西经济合作社被征收土地面积为0.9758公顷;马宫街道长沙村长经济合作社被征收土地面积为0.1565公顷;马宫街道长沙经济联合社被征收土地面积为21.2688公顷

(四)征收土地的用途为沈阳至海口国家高速公路汕尾陆丰至深圳龙岗段改扩建建设项目(汕尾市城区段)用地。

二、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标准

根据《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汕尾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汕府公字20211)的相关规定,汕尾市城区红草镇现按农用地(含耕地、园地、养殖水面和其他农用地)91.65万元/公顷、林地41.2425万元/公顷、集体建设用地91.65万元/公顷、未利用地36.66万元/公顷的标准执行;马宫街道现按农用地(含耕地、园地、养殖水面和其他农用地)91.65万元/公顷、林地41.2425万元/公顷、集体建设用地91.65万元/公顷、未利用地36.66万元/公顷的标准执行。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青苗属短期作物,按一造产值补偿;属多年生作物,根据政府有关规定按其种植期和生长期长短依法给予合理补偿。地上附着物根据实际调查情况,参照《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征收市区土地补偿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汕府办201823)的规定,对征地范围内所拆除的房屋设施和其他附属物予以补偿。

四、安置途径

(一)本次征收土地按补偿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

(二)本次征收土地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15%的比例安排留用地,其中红草镇南汾经济联合社0.8218公顷留用地折算成货币补偿,补偿标准为825.9813万元/公顷;红草镇埔边经济联合社0.3713公顷留用地折算成货币补偿,补偿标准为1352.9286万元/公顷;红草镇青草经济联合社0.3305公顷留用地折算成货币补偿,补偿标准为686.9930万元/公顷;红草镇五雅村春雅经济合作社0.0859公顷留用地折算成货币补偿,补偿标准为1353.9965万元/公顷;红草镇五雅村吉坑经济合作社0.1135公顷留用地折算成货币补偿,补偿标准为1352.9648万元/公顷;红草镇五雅村坑美经济合作社0.0525公顷留用地折算成货币补偿,补偿标准为1353.1562万元/公顷;红草镇五雅村上陂经济合作社0.5487公顷留用地折算成货币补偿,补偿标准为1352.7868万元/公顷;红草镇五雅经济联合社0.0010公顷留用地折算成货币补偿,补偿标准为1352.8000万元/公顷;红草镇西河经济联合社1.1422公顷留用地折算成货币补偿,补偿标准为1287.6829万元/公顷;红草镇新村经济联合社0.1572公顷留用地折算成货币补偿,补偿标准为687.1069万元/公顷;马宫街道长沙村长东经济合作社0.1778公顷留用地折算成货币补偿,补偿标准为686.5287万元/公顷;马宫街道长沙村长西经济合作社0.1463公顷留用地折算成货币补偿,补偿标准为686.9064万元/公顷;马宫街道长沙村长中经济合作社0.0235公顷留用地折算成货币补偿,补偿标准为686.9191万元/公顷;马宫街道长沙经济联合社3.1903公顷留用地折算成货币补偿,补偿标准为843.8487万元/公顷。

(三)本次征收土地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的有关规定给予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安置

五、其他事项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必须按政策合理使用;其使用情况,必须按有关规定公开并接受监督。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规定以转账方式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权属单位),地上青苗及附着物和其他补偿费应依法落实到位。

(二)上述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本公告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村民委员会或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书面向汕尾市城区自然资源局提出。

(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利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即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起60日内就自然资函〔20221084号征地批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      

                              2022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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