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土地的公告
汕市区府公字〔2021〕19号
新建汕头至汕尾铁路项目(城区段)建设项目用地已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并于2021年9月5日以粤府土审(委)〔2021〕14号文批复,同意实施征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位置、权属单位、面积及用途
(一)被征收土地位于汕尾市城区东涌镇(征收土地四至详见征地红线图)。
(二)被征收土地权属单位为汕尾市城区东涌镇东石村崎坑经济合作社、汕尾市城区东涌镇东涌经济联合社。
(三)被征收土地面积为2.3786公顷。
(四)征用土地的用途为汕尾市城区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标准
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汕尾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的批复》的相关规定,汕尾市城区东涌镇现按农用地(含耕地、园地、养殖水面和其他农用地)91.65万元/公顷、集体建设用地91.65万元/公顷、未利用地36.66万元/公顷的标准执行。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青苗属短期作物,按一造产值补偿;属多年生作物,根据政府有关规定按其种植期和生长期长短依法给予合理补偿。地上附着物根据实际调查情况,参照《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征收市区土地补偿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汕府办〔2018〕23号)的规定,对征地范围内所拆除的房屋设施和其他附属物予以补偿。
四、安置途径
(一)本次征收土地按补偿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
(二)本次征收土地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15%的比例安排留用地,留用地折算成货币补偿,补偿标准为1556万元/公顷。
(三)本次征收土地按政策给予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安置。
五、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所属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其补偿内容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六、其他事项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必须按政策合理使用;其使用情况,必须按有关规定公开并接受监督。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规定以转账方式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权属单位),地上青苗及附着物和其他补偿费应依法落实到位。
(二)上述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本公告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村民委员会或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书面向汕尾市城区自然资源局提出。
(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利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即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委)〔2021〕14号征地批复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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