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土地的公告
汕尾市城区2021年度第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已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并于2021年11月17日以粤府土审(11)〔2021〕18号文批复,同意实施征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位置、权属单位、面积及用途
(一)被征收土地位置位于汕尾市城区马宫街道(征收土地四至详见征地红线图)。
(二)被征收土地权属单位为汕尾市城区马宫街道浪清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新北村北山经济合作社、新北村新姚经济合作社、金町村大园经济合作社、金町村新兴经济合作社。
(三)被征收土地面积为20.2131公顷。
(四)被征用土地用途为汕尾市城区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标准
根据《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汕尾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汕府公字〔2021〕1号)的规定,汕尾市城区2021年度第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按园地91.65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91.65万元/公顷的标准执行补偿。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方式
(一)青苗属短期作物,按一造产值补偿。
(二)属多年生作物的,按其种植期和生长期长短依法给予合理补偿。
(三)拆除单位或个人房屋设施和其他附属物的,按有关规定和标准予以补偿。
四、安置途径
(一)本次征收土地按补偿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
(二)本次征收土地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10%的比例安排留用地,即本批次留用地为1.8375公顷。
(三)本次征收土地按政策给予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安置。
五、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严格按照政策合理使用;其使用情况,严格按有关规定公开并接受监督。
(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有关规定以转账方式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权属单位);地上青苗及附着物和其他补偿费按实际依法落实到位。
六、其他事项
(一)上述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本公告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村民委员会或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书面向汕尾市城区自然资源局提出。
(二)被征收土地所有权利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即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1)〔2021〕18号征地批复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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