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的公告(汕市区府公字〔2021〕1号)
2021-07-05 16:39 来源: 本网 发布机构: 城区政府网站管理中心 【字体:   打印


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土地的公告


汕市区府公字〔20211


汕尾市城区2020年度第十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已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并于202126日以粤府土审(11)〔20215号文批复,同意实施征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位置、权属单位、面积及用途

被征收土地位置:位于汕尾市城区香洲街道(征收土地四至详见征地红线图);权属单位:汕尾市城区香洲街道西兴社区埔上墩经济合作社;面积:0.4810公顷;征用土地的用途:汕尾市城区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标准

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汕尾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的批复》的相关规定,汕尾市城区香洲街道现按下列标准执行:园地91.65万元/公顷、林地41.2425万元/公顷。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一)青苗补偿:属短期作物,按一造产值补偿;属多年生作物,根据政府有关规定按其种植期和生长期长短依法给予合理补偿。

(二)拆除单位或个人的房屋设施和其他附属物,按照政府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四、安置途径

(一)本次征收土地付给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

(二)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5%比例安排留用地,留用地折算成货币补偿,补偿标准为1556万元/公顷。

(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安置。

五、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必须按政策合理使用;其使用情况,必须按有关规定公开并接受监督。

(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规定以转账方式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权属单位),地上青苗及附着物和其他补偿费应依法落实到位。

六、其他事项

(一)上述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本公告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村民委员会或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以书面形式向汕尾市城区自然资源局提出。

(二)被征收土地所有权利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即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1)〔20215号征地批复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

                                        202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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