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土地的公告
汕市区府公字〔2025〕5号
汕尾市城区2023年度第二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已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并于2025年1月15日以粤府土审(11)〔2025〕4号文批复,同意实施征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位置、权属单位、面积及用途
(一)被征收土地位于马宫派出所北侧、马宫街道办事处西侧(征收土地四至详见征地红线图)。
(二)被征收土地权属单位为汕尾市城区马宫街道马宫居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汕尾市城区马宫街道浪清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
(三)被征收土地面积为7.2400公顷。
(四)征用土地的用途为汕尾市城区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标准
根据《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汕尾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汕府公字〔2024〕1号)的相关规定,汕尾市城区马宫街道现按农用地(含耕地、园地、草地和其他农用地)91.6500万元/公顷、林地41.2425万元/公顷、建设用地91.6500万元/公顷、未利用地36.6600万元/公顷的标准执行。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青苗补偿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汕府办〔2024〕1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安置途径
(一)本次征收土地按补偿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
(二)根据《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市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府办〔2019〕8号)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10%的比例安排留用地0.6582公顷,留用地与本批次用地一并报批。
(三)本次征收土地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的有关规定给予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安置。
五、其他事项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必须按政策合理使用;其使用情况,必须按有关规定公开并接受监督。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规定在用地批准后3个月内以转账方式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权属单位),地上青苗及附着物和其他补偿费应依法落实到位。
(二)上述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本公告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村民委员会或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书面向汕尾市城区自然资源局提出。
(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利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即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1)〔2025〕4号征地批复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0日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