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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的公告(汕市区府公字〔2025〕2号)
2025-02-17 14:36 来源: 本网 发布机构: 城区政府网站管理中心 【字体:   

  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土地的公告

  汕市区府公字〔20252


国道G236线汕尾城区段改建工程项目已经国务院批准,并于2024年12月23日以自然资函〔2024〕995号文批复,同意实施征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位置、权属单位、面积及用途

(一)被征收土地于桂竹岭瑞城花园北侧与现状国道G236线相接),路线由西往东,经半寨村、石奎村、东石村后转东南方向,下穿汕汕铁路、厦深铁路,经赤古村、町前村、新安村,终于新民村西北侧,接回既有国道G236线。(征收土地四至详见征地红线图)。

(二)被征收土地权属单位为汕尾市城区东涌镇赤古经济联合社、东涌经济联合社、新安村流口经济合作社、新安村青龙头经济合作社、新民村步美经济合作社、东石村崎坑经济合作社、东石村石奎经济合作社、东石村头兰经济合作社、洪流村町前经济合作社、洪流村红桥经济合作社、洪流村铜锣寨经济合作社、新湖村半寨经济合作社、新湖村桂青经济合作社、新湖村湖田经济合作社、新湖村三联经济合作社

(三)被征收土地面积为84.8787公顷

(四)征用土地的用途为政府储备土地

二、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标准

根据《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汕尾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汕府公字〔20241号)的相关规定,土地补偿费标准为2.4400万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6700万元/亩。其中,全市统一设定林地调节系数0.45;征收建设用地参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征收未利用地参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设定调节系数0.40执行。

即本次拟征地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偿费标准为农用地(含耕地、园地、草地和其他农用地)6.1100万元/亩,林地2.7495万元/亩,未利用地2.4440万元/亩。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青苗属短期作物、属多年生作物,根据政府有关规定依法给予合理补偿。地上附着物根据实际调查情况,对征地范围内所拆除的房屋设施和其他附属物予以补偿,具体补偿费用参照汕尾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补偿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安置途径

(一)本次征收土地按补偿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

(二)本次征收土地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15%的比例安排留用地,留用地折算成货币补偿。其中东涌镇赤古经济联合社1.3484公顷、东涌经济联合社0.6677公顷、东石村崎坑经济合作社0.7397公顷、洪流村红桥经济合作社1.3851公顷、洪流村铜锣寨经济合作社0.3219公顷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为1901万元/公顷,共计8483.7828万元;新安村流口经济合作社1.4814公顷、新安村青龙头经济合作社0.2272公顷、洪流村町前经济合作社1.0234公顷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为1530.8万元/公顷,共计4182.1456万元;东石村石奎经济合作社1.4612公顷、东石村头兰经济合作社0.7017公顷、新湖村半寨经济合作社0.5388公顷、新湖村桂青经济合作社1.4169公顷、新湖村湖田经济合作社0.7392公顷、新湖村三联经济合作社0.2071公顷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为1220.8万元/公顷,共计6183.23万元;新民村步美经济合作社0.4720公顷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为1178.8万元/公顷,共计556.3936万元。补偿标准依据《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市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府办〔20198号第十二条“留用地采取折算货币补偿的,补偿额按照以下方式计算:留用地货币补偿总额=被征土地位置对应的商服用地基准地价的级别价x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x4.5%+住宅用地基准地价的级别价x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x4.5%+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级别价(没有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按照公共服务用地执行)x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x3%+一类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的级别价x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x3%。其中基准地价的级别价指发布征地预公告时征地区域对应的单位面积地价。

(三)本次征收土地按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给予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安置。

、其他事项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必须按政策合理使用;其使用情况,必须按有关规定公开并接受监督。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规定在用地批准后3个月内以转账方式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权属单位),地上青苗及附着物和其他补偿费应依法落实到位。

(二)上述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本公告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村民委员会或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书面向汕尾市城区自然资源局提出。

特此公告。

  


                                 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

                                 2025213

附件:国道G236线汕尾城区段改建工程建设项目影像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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