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土地的公告
汕市区府公字〔2024〕9号
省道S241线汕尾城区段一级公路改扩建工程(珠东快速城区段)建设项目用地已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并于2024年2月27日以粤府土审(授)〔2024〕70号文批复,同意实施征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位置、权属单位、面积及用途
(一)被征收土地位于汕尾市城区东涌镇(征收土地四至详见征地红线图)。
(二)被征收土地权属单位为汕尾市城区东涌镇东石村崎坑经济合作社、东涌经济联合社。
(三)被征收土地面积为3.0756公顷。其中,汕尾市城区东涌镇东石村崎坑经济合作社被征收土地面积为1.2759公顷;东涌镇东涌经济联合社被征收土地面积为1.7997公顷。
(四)征收土地的用途为区域基础设施用地。
二、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标准
根据《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汕尾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汕府公字〔2021〕1号)的相关规定,汕尾市城区东涌镇现按农用地(含耕地、园地、草地和其他农用地)91.6500万元/公顷、林地41.2425万元/公顷、集体建设用地91.6500万元/公顷、未利用地36.6600万元/公顷的标准执行。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青苗属短期作物,按一造产值补偿;属多年生作物,根据政府有关规定按其种植期和生长期长短依法给予合理补偿。地上附着物根据实际调查情况,参照《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征收市区土地补偿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汕府办〔2018〕23号)的规定,对征地范围内所拆除的房屋设施和其他附属物予以补偿。
四、安置途径
(一)本次征收土地按补偿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
(二)本次征收土地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15%的比例安排留用地,其中汕尾市城区东涌镇东石村崎坑经济合作社0.1914公顷、东涌镇东涌经济联合社0.2700公顷,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为1220.8万元/公顷。补偿标准依据《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市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府办〔2019〕8号)第十二条“留用地采取折算货币补偿的,补偿额按照以下方式计算:留用地货币补偿总额=被征土地位置对应的商服用地基准地价的级别价×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4.5%+住宅用地基准地价的级别价×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4.5%+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级别价(没有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按照公共服务用地执行)×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3%+一类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的级别价×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3%。其中基准地价的级别价指发布征地预公告时征地区域对应的单位面积地价”。
(三)本次征收土地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21〕29号)、《关于贯彻落实<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汕市区府办〔2021〕13号)的有关规定给予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安置。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接到具体参保人员名单10个工作日内将预存在“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的征地社保费(含利息)划入财政部门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专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具体名单办理相关社保手续。
五、其他事项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必须按政策合理使用;其使用情况,必须按有关规定公开并接受监督。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规定在用地批准后3个月内以转账方式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权属单位),地上青苗及附着物和其他补偿费应依法落实到位。
(二)上述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本公告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明材料书面向汕尾市城区自然资源局提出。
(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利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即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授)〔2024〕70号征地批复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
2024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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