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土审(委)〔2021〕1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建汕头至汕尾铁路建设项目(汕尾段)用地的批复
汕尾市人民政府: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审批新建汕头至汕尾铁路项目(汕尾段)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汕府〔2021〕5号)收悉。受国务院委托,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新建汕头至汕尾铁路建设项目(汕尾段)用地使用193.1008公顷建设用地,即同意你市城区、陆丰市及海丰县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173.3057公顷(其中耕地72.7737公顷,含永久基本农田76.6391公顷)、未利用地16.076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0.6521公顷;同意将国有农用地2.3440公顷(其中耕地0.0671公顷)、未利用地0.501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另同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0.2204公顷。上述193.1008公顷用地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供地方案中的供地方式依法依规供应,并督促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时划拨土地。
二、请你市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
三、请你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补充耕地。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认真按照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落实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督促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将永久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履行复垦义务。
四、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1年9月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财政部广东监管局、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广州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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