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预公告
汕市区府公字〔2024〕29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现拟征收汕尾市城区东涌镇新湖经济联合社、东石经济联合社、品清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东涌经济联合社、龙溪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新地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现将拟征收土地情况预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及第(五)项之规定。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和范围
拟征收土地第一部分位于东涌镇成业路与永和路交界处;第二部分位于东涌镇定家声水库北侧;第三部分东至汕尾站、西接汕尾大道;第四部分位于东涌镇龙溪健康驿站(详见公告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三、拟征收土地面积
共33.8423公顷(合507.6345亩,以2000国家大地坐标计算)。
四、公告期限
2024年11月18日至2024年12月2日。
五、工作安排
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将组织开展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其中:
(一)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进入拟征地现场,对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权属、种类、数量进行调查,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知照,并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将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共同确认。
(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六、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按《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汕尾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汕府公字〔2024〕1号)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七、安置途径
本次征收土地将采用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等方式并结合实际进行安置。
八、其他事项
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除正常农业生产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出现抢种抢栽抢建行为;违反规定进行抢种抢栽抢建的,不予补偿安置,并由当事人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同时负责相关费用。
专此公告。
附件:征地预公告附图
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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