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汕市区府公字〔2024〕1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区组织编制了省道S241线埔边互通连接段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汕尾市城区红草镇西河经济联合社范围内,具体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
三、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现状为:
1、拟征收汕尾市城区红草镇西河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0.9044公顷(13.5660亩),其中农用地0.9044公顷(13.5660亩)【林地0.0207公顷(0.3105亩)、草地0.5842公顷(8.7630亩)、其他农用地0.2995公顷(4.4925亩)】。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汕尾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汕府公字〔2024〕1号)的规定,红草镇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36.6000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标准为55.0500万元/公顷。其中,全市统一设定林地调节系数0.45;征收建设用地参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征收未利用地参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设定调节系数0.4执行。
即本次拟收地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偿费标准为农用地(含耕地、园地、草地和其他农用地)91.6500万元/公顷、林地41.2425万元/公顷、建设用地91.6500万元/公顷、未利用地36.6600万元/公顷。
(二)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
青苗补偿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汕府办〔2024〕10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
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家庭承包的土地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的,其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家庭成员,纳入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安置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据《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府办〔2019〕8号)的规定,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5%安排留用地,留用地兑现方式为货币补偿。本次留用地总面积共0.13566公顷,其中,汕尾市城区红草镇西河经济联合社0.13566公顷留用地折算成货币补偿,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为789.8100万元/公顷,共计107.1456万元。
表1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额计算表
(三)社会保障费用。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21〕29号)、《关于贯彻落实<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汕市区府办〔2021〕13号)文件规定及区人民政府有关会议精神,拟对省道S241线埔边互通连接段改建工程征地项目涉及的被征地农民实施社会养老保障。该项目涉及应参加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户数为114户,征地总面积为13.5660亩,按我区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6.11万元/亩)的33%的比例计提,需计提征地社保费用27.3532万元,计入征地成本,列入工程项目概算。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用。
七、其他事项
(一)公告时间:2024年6月27日至2024年7月27日。
(二)补偿登记期限。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证等证明材料至汕尾市城区红草镇人民政府(联系电话:344336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三)异议反馈渠道。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4年7月27日)持土地权属证书和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书面签名意见向我区反馈。反馈提交地址为:汕尾市城区自然资源局(联系电话:0660-3879961)。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我区将在收取意见后按《自然资源听证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听证。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特此公告。
附件: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2.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
3.征地补偿安置公告附图
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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