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汕尾市城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家咨询、论证、评审和指导工作,建立健全汕尾市城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汕尾市城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专家委员会由汕尾市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聘任和管理,承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咨询、论证、评审、研究和指导工作的专家学者组成,为汕尾市城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大决策提供智库支持。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咨询、审核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规、政策、规划、规范、调查方案及相关标准等;
(二)评审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传承基地、传播基地、传统工艺工作站、非遗在社区示范街区等;
(三)推荐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研究基地、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传统工艺工作站等;
(四)参与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管理和研究等工作;
(五)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1名、常务副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若干名。
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主要负责人担任。
专家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等因职务、工作变动或个人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的,汕尾市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应当及时进行调整和补充。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热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科学严谨,作风端正,团结协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和研究工作5年以上,或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突出业绩;
(四)年龄在65岁以下(含65岁),个别类别专业可适当放宽。身体健康,能够承担专家委员会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5年,根据工作实际,采取自荐、互荐和组织推荐的方式增补委员,经汕尾市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批准后颁发聘书。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以独立身份表达意见或建议;
(二)根据需要,参与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调研、咨询、论证、评审、培训、宣传和指导等工作。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专家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纪律;
(二)提出的意见应客观、公正、负责。凡涉及本人参与的项目应遵循回避原则;
(三)不得以区专家委员会委员名义从事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经营性活动。未经许可,不得以专家委员会委员身份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认定评审工作;
(四)未经许可,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咨询工作中取得的原始实物和资料应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不得据为己有;
(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相关工作中未公开的信息。对参与本章程规定的工作时所接触的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六)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或使用他人未公开的作品或其他知识产权。
第九条 参加认定、评审工作时,同一专业门类的专家委员不得少于5人。汕尾市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定期组织对专家委员会委员进行培训,及时掌握有关认定、评审工作的新政策。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出现下列情况,由专家委员会主任提出,经汕尾市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批准,终止聘任: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未参加专家委员会活动,不能履行相关职责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危害国家利益,违背职业道德,违反本章程的;
(三)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个人申请退出的。
第十一条 受聘专家不领取固定薪酬,专家委员会工作经费,按计划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项经费中支出。
第十二条专家委员会委员按专业门类分组,另设法律组和综合组,用以保障与非遗相关的法律纠纷问题及专家开展非遗相关活动的后勤保障工作。
第十三条 本章程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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