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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水上旅游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2025-03-02 13:33 来源: 本网 发布机构: 城区政府网站管理中心 【字体:   

  近年来,随着我市旅游业的不断发展,旅游业态的不断丰富,特别是滨海休闲旅游业的发展壮大,更是有力地带动了汕尾的潜水、冲浪、游艇、摩托艇、帆船、游船、香蕉船、帆板、拖伞、海钓等水上旅游业态的发展,且已成为我市滨海休闲旅游健康发展的有力支撑。

  一、起草的背景、原因

  我市水上旅游业发展的同时,也存在安全隐患,以及服务不规范等问题也时有发生,主要体现在水上旅游项目缺少统一标识、各部门管理信息不对称、海域功能区划未细分、安全管理责任未落实、基础配套设施落后、经营活动不规范等方面。为了加强水上旅游管理,确保水上旅游安全、有序,保障从业人员和旅游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提升旅游品质,促进水上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急需制定该行业管理办法。

  二、起草的依据和过程

  《办法(试行)》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参考了《三亚市水上旅游管理办法》《万宁市水上运动管理办法》《青岛市水上交通安全条例》《秦皇岛市休闲船艇管理规定》《日照市水上旅游安全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和文件。

  根据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要求及汕尾水上旅游发展需要,我局牵头负责起草《汕尾市水上旅游管理办法(试行)》,成立工作专班,开展水上旅游情况调研,走访企业、访问游客、问询部门、确定重点,着手水上旅游管理措施起草工作。起草过程学习借鉴了三亚、万宁、青岛、秦皇岛、日照等地的管理经验和有效做法,并通过组织实地调研走访,征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部分市场主体意见并不断修改、完善。

   三、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总则、经营管理、安全监管、法律责任和附则五章,共三十五条。

  (一)《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主要解决四个方面问题:一是明确了水上旅游的定义和《办法(试行)》的适用范围;二是从纵向明确了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职责,从横向明确了各部门之间的职责,避免多头管理、重复管理;三是明确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和投诉纠纷处置机制和执法结果公示机制,明确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和增加执法检查频次要求;四是鼓励水上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培育新业态。

  (二)《办法(试行)》第二章“经营管理”主要解决五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明确了从事水上旅游经营活动的基本条件是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有许可或者备案要求的,应当依法办理,在线旅游经营平台对平台内的经营者应当履行登记及核验义务;二是规定水上旅游经营实行信息台帐制,明确信息台帐的方式方法及要求等;三是建立水上旅游经营信息公布制度,通过线上线下多渠道公布经登记的水上旅游经营者名单,增加合法合规经营者的市场曝光度,引导旅游者选择依法经营的水上旅游经营者提供旅游服务,通过市场手段淘汰违法经营者;四是通过推进诚信经营行为规范和信用等级评定,防治旅游欺诈行为,同时对加强价格管理,规范航行管理,加大环境保护等作了明确要求。五是明确了应当取得海域使用权的特殊情形,规范海域使用管理。

  (三)《办法(试行)》第三章“安全监管”主要解决了六个方面问题:一是明确了用于开展水上旅游活动的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法定要求或者一般安全要求,严禁使用“三无”船舶;二是鼓励制定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推动标准化经营;三是规定从业人员的资质要求,尚无法定资质要求的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四是规定安全制度和明确相关各方义务责任,明确了经营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安全操作规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细化了经营者和旅游者在水上旅游活动中常见的安全义务要求以及国防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五是明确了发生海上安全事故、海上交通事故处置相关部门的职责;六是支持水上旅游责任保险的探索和创新,设计符合水上旅游活动需要的保险模式和保险产品。

  (四)《办法(试行)》第四章“法律责任”主要规定了三方面责任:一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和水上旅游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相关许可、检验手续,未依法履行登记、核验义务或者未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非法占用海域的法律责任。二是对“三无”船舶从事海上旅游活动的查处和对违规开展航行活动的查处及对未批先建水上码头设施的查处。三是明确对非法获取、利用消费者信息、视频等数据行为的查处。

  (五)《办法(试行)》第五章“附则”明确了相关术语的含义及《办法》的施行日期。

   四、需要关注的问题

  (一)《办法(试行)》适用于在本市水域内开展的水上旅游经营活动,水域包含内河与海洋,由于内河与海洋分属不同的法律法规调整,故《办法(试行)》条文中根据语境不同分别有水域和海域的表述之分。

  (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加强与海事、交通、农业农村、公安、应急、自然资源、海警等主管部门政务信息系统互联和公共数据共享,邮轮、游艇等经过海事管理机构登记或者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的船舶能实现数据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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