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劳务派遣单位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24〕14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粤人社规〔2024〕16号)相关规定,在我市行政辖区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及在我市行政辖区外取得劳务派遣资质、在本行政辖区依法备案的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以下简称“劳务派遣单位”),可以按照政策规定申请享受稳岗返还补贴。
一、申请流程
劳务派遣单位应登录“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网址https://ggfw.hrss.gd.gov.cn/gdggfw/index),通过路径“在线服务-社会保障-失业保险-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用工花名册上传(劳务派遣单位)/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报(劳务派遣单位)”,按要求填报(或上传)相关材料,具体包括:(一)劳务派遣单位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报审核表(含承诺书)及用工花名册,见附件3和4(表格模板支持在线下载和上传);(二)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的书面劳务派遣合同(协议);(三)用工单位出具的“关于申领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告知函及回执”,见附件5。未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的劳务派遣单位,社保经办机构通知其限期(10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补正时间不纳入审核期限,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二、资金拨付
(一)劳务派遣单位收到稳岗返还资金后,应将用工单位应享受资金在15日内全额拨付至用工单位,用工单位应于收到资金15日内出具书面资金到账确认函(见附件6)送劳务派遣单位存档。劳务派遣单位应于收到核发的稳岗返还资金后60日内将资金拨付凭证扫描件上传广东省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信息系统备案;未按规定时间备案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醒限期(10个工作日内)备案。(二)劳务派遣单位因用工单位注销、用工单位明确拒收稳岗返还资金等特殊情形导致无法拨付资金的,应将无法拨付部分资金于收到核发的稳岗返还资金后60日内主动退回基金,并将书面情况说明上传至广东省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信息系统。(三)劳务派遣单位未提出申请但通过“免申即享”方式获得稳岗返还资金的,应在收到资金后的30日内,主动报告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全额退还收到的稳岗返还资金,退还资金后可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劳务派遣单位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24〕14号)的有关要求依申请享受稳岗返还。(四)劳务派遣单位应建档保管稳岗返还资金拨付、使用及用工管理(包括劳务派遣协议、劳动合同、自有员工工资表等)资料,以备核查。请各劳务派遣单位于2024年12月31日前申请享受稳岗返还补贴,逾期视为放弃申请。如有疑问,请咨询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
汕尾市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经办机构电话
附件:
1.《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粤人社规〔2024〕16号)
2.《关于我省劳务派遣单位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24〕14号)
3.劳务派遣单位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报审核表(表样)
4.劳务派遣单位申报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用工花名册(表样)
5.关于申领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告知函及回执(样本)
6.用工单位资金到账确认函(样本)
相关附件:附件1.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粤人社规〔2024〕16号).wps附件2.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劳务派遣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24〕14号).wps附件3-6.pdf
转自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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