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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征收市区土地补偿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2019-06-04 17:13 来源: 城区政府网站管理中心 发布机构: 城区政府网站管理中心 【字体:   打印

汕府办〔2018〕23

各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尾市征收市区土地补偿实施办法暂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2018928

 

 

汕尾市征收市区土地补偿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依法征收土地完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市区为汕尾市城区包括红海湾经济开发区范围适用于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第三条  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合理程序正当补偿公平公开透明妥善安置的原则确保征地工作顺利进展

第四条  市区的农用地转用和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工作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城区人民政府和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的具体实施分工是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材料上报审批发布征地预公告或公告核定地类面积和补偿标准指导具体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等工作城区人民政府和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等全过程工作市直有关部门予以积极配合

第五条  征收市区范围内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依照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的规定按实际征收土地的地类面积直接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标准如下

1 汕尾市区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土地类别

五类地区标准

/平方米

/

耕地含蔬菜地

75.60

50400

园地

58.15

38767

林地含山地

28.60

19067

养殖水面

78.45

52300

未利用地

23.20

15467

集体所有非农业

建设用地含盐田地

75.60

50400

1.本标准只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需另计算

2.城区新港街道香洲街道凤山街道东涌镇马宫街道红草镇捷胜镇红海湾开发区田墘街道东洲街道遮浪街道统一按五类地区标准执行

3.在同一区域内不同宗地的征地补偿标准应当原则上相同不因征地目的及土地用途的不同而有差异同一征地项目的征地范围跨越不同区域原则上按对应区域的征地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第六条  经批准使用国有农盐场的土地导致原使用单位受到损失的应当根据原使用单位的投入情况按不高于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同类土地补偿费的标准给予适当补偿青苗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办法执行

使用未开发国有荒山荒地荒滩含海滩涂)、未利用地等不予补偿

第七条  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有青苗的应当予以补偿并直接付给所有者

1.青苗补偿包括一般青苗补偿和长生青苗补偿

2.一般青苗是指对被征地上正处于生长阶段的短期农作物按一造产值补偿其中水稻番薯花生玉米等短期作物最高补偿标准为5000/甘蔗蔬菜莲藕芋头瓜果类等短期作物最高补偿标准为6000/

3.长生青苗是指对被征地上正处于生长阶段的生长周期较长的经济作物以及水产养殖品根据其种植期和生长期长短给予合理补偿包括苗木花卉果树荔枝龙眼黄皮杨桃香蕉等

(1)每亩最高补偿株数按以下规范标准行距及种植密度确定香蕉规范标准株行距2×2.5每亩补偿株数按133株计番石榴梅等果树规范标准株行距3.5×3.5每亩补偿株数按60株计龙眼荔枝芒果黄皮杨桃等果树规范标准株行距4.5×4.5每亩补偿株数按40株计

(2)属规模所种的果树按每亩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超过每亩最高补偿株数的部分不予补偿属线形种植的果树按每株的补偿标准计算补偿其中种植行距低于规范标准行距的按标准行距计算株数属零星的果树按每株的补偿标准计算补偿对果林园地有不合理间种的补主不补次补一不补二的原则执行

(3)长生青苗补偿费按下列标准2)执行

2  汕尾市区长生青苗补偿标准

青苗作物名称

档次或现状

单株补偿单位

单株标准

标准种植密度/

最高补偿

/

香蕉

1:苗期3个月以内高度60公分以下

/

18

133

2500

2:未挂果3-7个月以内高度60-100公分以内

/

33

133

4500

3:已挂果7-10个月以内高度100-150公分以内

/

41

133

5500

4:已挂果10个月以上高度150公分以上

/

48

133

6500

番石榴梅等果树

1:种植在1年以内高度0.8米以下

/

56

60

3400

2:种植时间在1年至3年以下高度0.81.5米以内

/

100

60

6000

3:种植时间在3年至10年以内高度1.52米以内

/

150

60

9000

4:种植时间在10年以上高度2米以上

/

200

60

12000

龙眼荔枝芒果黄皮杨桃等果树

1:未挂果种植时间1年以内树冠直径在0.6米以下

/

100

40

4000

2:种植时间1年至3树冠直径在0.61米以内

/

150

40

6000

3:已挂果种植时间36树冠直径在1米至2米以内

/

225

40

9000

4:种植时间610树冠直径在23米以内

/

300

40

12000

5:种植时间1015树冠直径在34米以内

/

375

40

15000

6:种植时间1530树冠直径在45米以内

/

475

40

19000

7:种植时间30年以上树冠直径在5米以上的特大棵果树

/

575

40

23000

林木

成熟林和近熟林

——

——

——

6000

中熟林

——

——

——

5000

幼龄林

——

——

——

4000

零星林

/

15~20

——

5000

竹丛

/

150

——

4000

(4)苗圃花木观赏类植物含绿化树等由权利人自行处理移植等费用每亩最高补偿5000

(5)经核定为名贵林木或特殊林木的可委托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按市场价格评估及协商确定后给予补偿

4.水产品按养殖水产品搬迁损失补偿标准予以补偿3):

 

3  汕尾市区养殖水产品搬迁损失补偿标准

补偿项目

养殖产品

补偿标准/

属四大家鱼及一般淡水鱼类

草鱼鲩鱼)、鲢鱼鳙鱼大头鱼)、鲫鱼类鲈鱼类鲮鱼鲤鱼各种罗非鱼塘虱南方大头鲶淡水白鲳及其他市场价格与前述相同或相近的鱼类

7000

属虾优质品种鱼类及海鲜类

虾类蟹类龙虱广东鲂鳊鱼大眼鸡)、桂花鱼黄骨鱼生鱼甲鱼水鱼)、蛙类等优质品种鱼类鳗鱼鲍鱼等海鲜类其他市场价格与前述相同或相近的鱼类

10000

属珍稀养殖类观赏鱼类

娃娃鱼鳄鱼锦鲤热带鱼等观赏鱼主养不含混养

10000

(1)水产品搬迁损失补偿包括推塘费干塘费及迁移费

(2)养殖物不分主养或混养补主不补次补一不补二的原则不重复计算补偿费用

(3)养殖设施补偿养殖场内的各项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和生产设施按实际建设情况逐项登记造册按地上附着物补偿生产工具原则上只补偿搬迁费用

(4)以上未列明的经确认为高位养殖池的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后补偿

第八条  地上附着物区别不同情况进行补偿并直接付给所有者属于有完善合法有效证件的按评估市场价补偿属没有合法有效证件的按下列4、5)标准给予补偿对在汕府2015﹞73号文即2015924日发布后建设的一律不予补偿

4  汕尾市区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地上附着物房屋补偿标准

  

    

  

补偿

标准

备注

房屋上盖部分

钢筋混凝土桩基础

框架结构楼房

/平方米

1500

水电齐全首层二楼及以上的下调400。

砖混结构楼房

/平方米

1300

混合结构房屋

/平方米

1250

独立基础

框架结构楼房

/平方米

1300

水电齐全首层二楼及以上的下调250。

砖混结构楼房

/平方米

1150

混合结构房屋

/平方米

1100

条形基础

框架结构楼房

/平方米

1400

水电齐全首层二楼及以上的下调200

砖混结构楼房

/平方米

1050

混合结构房屋

/平方米

1000

砖木结构瓦房

/平方米

500

 

简易结构房屋

/平方米

450

 

简易结构棚房

/平方米

250

 

铁皮结构房屋

/平方米

220

 

木半棚结构房屋

/平方米

200

 

住宅装修(8年折旧)

/平方米

50~200

可按档次分类

房屋外阳台

水泥结构

/平方米

400

 

房屋外走廊

水泥结构

/平方米

400

 

备注

1、以上补偿标准包含房屋建筑的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含基础工程主体工程装修工程水电安装飘檐女儿墙等)、配套设施建设费等费用不包含房屋所占用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2、房屋以四层为基准每减少一层增加20/平方米每增加一层减少20/平方米

 

5  汕尾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附着物除房屋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

   

围墙

沙土砖批档

/平方米

100

含基础

规格石角批档

/平方米

200

含基础

护坡

石角水泥

/平方米

150

 

挡土墙

石角水泥

/立方米

200

 

晒谷町

水泥面

/平方米

80

 

化粪池

水泥

/平方米

80

独立厕所化粪池

一般水井

/

1500

 

蓄水池

砖砌批档水池

立方米

200

 

砼水池

立方米

250

 

坟墓迁移

有主坟墓

/

5500

 

无主坟墓

/

600

 

骨坛金斗

/

200

 

固定电话迁移费

/

150

 

有线电视迁移费

/

150

 

宽带迁移费

/

150

 

空调迁移费

/

300

 

热水器迁移费

/

100

 

太阳能迁移费

/

600

 

户外独立水表

/

250

 

户外独立电表

/

450

 

1.征地涉及公用电力线)、通信设施水利设施输油管道地下供水管)、电缆光缆等管线拆迁的管线拆迁工作由本项目建设单位牵头协调管线业主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用户变压器迁移费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补偿电话宽带等按移机费标准补偿5)。

2.地上附着物应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权利人在补偿登记表中确认的名称种类结构规格数量等现状为依据并附相应的图纸照片

3.根据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被征收土地的范围内的坟墓征地实施单位或辖区人民政府应登报或张贴通告坟主应当在期限内办理迁坟事宜当地殡葬管理部门应予以协助过期无人办理迁坟事宜的按无主坟处理

第九条  对涉及市区建成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已取得国土房管部门的证件以及人民政府颁发产权证书的被征收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按国务院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执行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评估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给予补偿

对有条件采用房屋产权调换方式进行房屋补偿安置的由实施部门在房屋征收公告中明确房屋产权调换的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条  宅基地的补偿

(1)属于村集体依照城市规划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上报批准且已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按评估价补偿

(2)属于经镇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但建设用地手续不完善的且在汕府布字〔1988〕01号文即198891日发布之前取得的按本区域级别基准地价给予补偿

(3)经核实有权属证明且在汕府布字〔1988〕01号文即198891日发布之前取得的按本区域级别基准地价的80%给予补偿

(4)对在汕府布字〔1988〕01号文即198891日发布之后至汕府〔2015〕73号文即2015924日发布前取得的土地按照本文第五条即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市区建设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安排留用地留用地按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不包含征收后用于安置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面积10%15%安排具体根据城乡规划和留用地安置的位置用途净用地比例容积率周边配套设施完善程度等情况确定留用地安置面积为规划建设用地面积包含道路绿化等公共配套用地面积

第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按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0〕41关于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养老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函〔2010〕2883执行

第十三条  征地预公告发布后拟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土地上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征地公告发布后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地上附着物的产权证明等文件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不按规定办理登记的不列入补偿范围

对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十四条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金额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也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落实到被征地农民个人征地拆迁补偿费按规定支付后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约定期限交付土地如征地拆迁补偿费未按规定及时支付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交付土地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村民委员会应当把征地拆迁补偿费标准补偿办法等向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公开确保被补偿人应得的补偿费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不得截留挪用和代扣各种收费各级监察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行政监督确保各项征地款项的合法合理使用

第十六条  对征地中权属有争议的土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六个月内调处争议双方确认权属后将征地拆迁补偿款付给权属单位或个人各争议方不得以争议为由阻挠征地

第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不依法及时办理有关征地手续未足额将征地各项补偿款发放到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导致建设工期延误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凡违反土地法律法规阻挠或妨碍土地管理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其他县可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自行制定本辖区的相关补偿标准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汕尾市征收市区土地补偿实施办法》(汕府办〔2008〕5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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