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市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2017-12-25 21:11 来源: 发布机构: 城区政府网站管理中心 【字体:   打印

序号

部门

收费项目

文件依据

减免措施

备注

安监

1.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试费

粤价函〔2002〕137号
粤发改发电〔2014〕34号
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自2016年10月1日起,免征其省级及市县收费收入(涉企收费)

 

交通

2.IC卡道路运输电子证件工本费

粤价函〔2009〕840号
粤发改发电〔2014〕34号
财税〔2014〕101号

自2016年10月1日起,免征其省级及市县收费收入(涉企收费)

 

3.占用利用公路路补(赔)偿费

粤价函〔2004〕506号
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自2016年10月1日起,免征其省级及市县收费收入(涉企收费)

 

人社

4.劳动合同工本费

粤价函〔1996〕379号
粤发改发电〔2014〕34号
财税〔2014〕101号
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自2016年10月1日起,免征其省级及市县收费收入(涉企收费)

 

住房和城乡建设

5.绿化补偿费

粤价〔2000〕334号
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自2016年10月1日起,免征其省级及市县收费收入(涉企收费)

 

6.恢复绿化补偿费

粤价〔2000〕334号
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自2016年10月1日起,免征其省级及市县收费收入(涉企收费)

 

卫生计生

7.职业病诊断及鉴定费

粤价函〔2003〕46号
财税〔2016〕14号
发改价格〔2016〕488号
粤财预〔2016〕87号

自2016年10月1日起,免征其省级及市县收费收入(涉企收费)

 

水务

8.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

粤价函〔2000〕160号
粤发改发电〔2014〕34号
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自2016年10月1日起,免征其省级及市县收费收入(涉企收费)

 

水务、交通

9.船舶、排过闸费

粤价函〔1999〕161号
粤价函〔2005〕526号
粤价函〔2012〕623号
粤价费收函〔1993〕77号
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自2016年10月1日起,免征其省级及市县收费收入(涉企收费)

 

备注:本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如有项目增减,以国家、省出台的收费目录为准;本清单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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