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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时间?
2026-09-15 17:43 来源: 市民政局 发布机构: 城区政府网站管理中心 【字体: 大 中 小】

答: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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