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城区防御台风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7-12-27 17:51 来源: 发布机构: 城区政府网站管理中心 【字体:   打印

汕市区府办函〔2017〕24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尾市城区防御台风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八届十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三防办”,设在区水利局)反映。
 
 
 
                   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7日
 
 
 
 
 
 
汕尾市城区防御台风工作方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完善防御台风减灾体系,提高抢险救灾工作能力,有效防御台风灾害,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实现防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保障我区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汕尾市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关于汕尾市防御强台风和强降雨的实施意见》《汕尾市防御台风工作方案》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制订本方案。
    1.3  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发生在汕尾市城区行政区域的台风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
本方案所称台风是指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达到或大于32.7米/秒(风力12级或以上)的热带气旋。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经济社会稳定作为防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程度地减少风灾造成的危害和损失。
(2)以防为主,防抗避结合。坚持把防洪安全、城乡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经济建设发展、社会和谐稳定作为防御工作的主要目标,预防与处置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居安思危,常备不懈;做到部署在前、预防在前、研判在前、抢险准备在前;不断提高应急处置工作的科学化水平,增强综合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
(3)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坚持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管理、条块结合的防御体制。各镇(街道)、村(社区)对处置本行政区域内台风灾害实施统一指挥和协调,各级行政首长为防御与应急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相关工作负总责。
(4)全面动员,协同应对。坚持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的原则,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效发挥镇(街道)、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形成功能齐全、反应灵敏、协同有序、运转高效的处置机制。
(5)依靠科技,有效应对。坚持依靠科技进步,全面提高防御台风灾害和应急处置工作水平,做到全面监测、准确预报、及早预警、快速响应、科学处置、有效应对。
1.5  工作重点
    (1)区三防指挥部启动成员单位联合值守工作机制;
(2)落实五个百分之百工作(出海船只百分之百回港,渔排人员百分之百上岸,回港船只百分之百落实防灾措施,暴潮巨浪高危区、小流域洪水高危区、山区地质灾害高危区、滨海旅游度假区人员百分之百安全转移,危破房、低洼地简易房、户外施工作业人员百分之百安全撤离)。
(3)落实滨海重大基础设施、城乡高层建筑工地、广告牌、铁塔、行道树、电线杆、天线等高空设施防风安全保障。
(4)落实江海堤围、水库、海塘、水闸、深基坑、桥涵隧洞和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低洼易涝区等重点环节安全管理。
(5)落实交通管制、停工、停业、停市、停课、停运,关闭旅游景区、滨海浴场等应急关停措施工作。
(6)落实行业重大险情处理方案,预置抢险救灾物资和专业队伍。
(7)滚动预测、预警,及时向公众发布台风信息和防御指令。
(8)应急通信、电力保障,畅通信息互联通道。
(9)防灾减灾期间,社会秩序管理,舆情监督与引导。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指挥机构
2.1.1 区三防指挥部
区三防指挥部在省防总、市三防和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统一领导、组织与协调全区台风灾害的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各镇(街道)三防指挥部门统一指挥本辖区的防御台风工作。
区三防指挥部负责拟订全区防御台风政策及相关制度,领导、组织、指挥、协调和督察全区的防御台风工作,指导、推动、督察全区有防御台风任务的镇级以上人民政府制订三防相关制度、实施防御台风灾害预案;负责防御台风应急抢险经费统筹管理,统一调度区三防各类抢险队伍及应急抢险物资。
2.1.2 成员单位
区委办、区政府办、区人武部、区委宣传部、区海洋与渔业局、区发改局、区经促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卫计局、区安监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局、区粮食局、区林业局、区交通局、区公安分局、区旅游局、区畜牧兽医局、区水利局、区事务科、区供销联社、区商业集团公司、城区供电局、城区电信公司。
2.1.3 工作小组
在启动应急响应时,根据工作需要,区三防指挥部设置以下工作小组:
(1)综合协调组:区三防办担任组长单位,区有关单位参与。主要职责是对灾情进行汇总、传达和报告;制订处置工作方案,协调处理抢险救灾相关事宜;协助区三防指挥部领导协调各工作组的处置工作。
(2)宣传报道组:区委宣传部为组长单位,组织协调有关新闻单位及时报道防风和抢险救灾工作情况。
(3)安全保卫组:区公安分局为组长单位,组织警力对灾区进行警戒、控制,实施交通管制,维护社会治安。
(4)资金保障组:区财政局为组长单位,主要职责是落实抢险救灾资金。
(5)物资保障组:区发改局为组长单位,区民政局、区供销联社、区粮食局等有关单位参与。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保障抢险救灾物资供应。
(6)交通保障组:区交通局为组长单位,主要职责是保障陆、海交通设施安全;保障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设备的紧急运输工作;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线路的畅通。
(7)通信、供电保障组:区经促局为组长单位,城区供电局、城区电信公司等有关单位参与。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保障公用网通信和供电畅通。
(8)灾民安置救济组:区民政局为组长单位,主要职责是妥善做好受灾人员应急安置救济和协助地方政府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置事宜。
(9)医疗救护和环保组:区卫计局为组长单位,区环卫局等单位参与。主要职责是组织有关医疗机构对伤病员实施救治,对现场进行消毒防疫;因灾突发环境事件的处治和监测。
(10)抢险救援组:区人武部为组长单位,区海洋与渔业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安监局、区林业局等单位参与。主要职责是参加抢险救灾和海上救援工作,做好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的工作。
应急响应期间,区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联合值守工作制度规定在区三防指挥部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协同作战,指挥调度本系统力量开展台风防御工作
2.2  办事机构
2.2.1 区三防指挥部办公室
区三防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三防办”)。其在防御台风工作中主要职责:在区三防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协调、监督全区防御台风工作,负责发布区三防指挥部公告、决定和命令,并监督实施;掌握防御台风情况和信息,组织成员单位会商,为防御台风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对区三防各类物资实施统一调度;负责全区防御台风信息发布,做好灾情统计、汇总;负责起草或修订全区防御台风应急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区三防指挥部日常工作。
2.2.2 区级以下各级组织指挥机构
各镇(街道)三防指挥部门统一指挥本辖区的台风防御工作。
镇(街道)三防指挥部门根据上级指挥部门的决策,执行相应的防御台风应急响应。主要职责是:在区三防指挥部、镇(街道)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防洪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上级决定、命令,组织、监督、协调、指挥本辖区的台风防御工作,加强基层组织指挥体系的建设。
3  监测预报、预警和预防
3.1  监测预报
区三防办根据气象部门或上级三防部门提供的台风生成、发展、登陆和消失全过程,未来趋势预报,及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和速度等,及时报告区委、区政府,同时通过传真、短信等方式向各镇(街道)、区三防有关成员单位和三防责任人发布信息。
各镇(街道)三防部门、区属水管单位应做好水利工程及江河水情、雨情的监测,并及时向区三防指挥部报告。
各镇(街道)三防部门负责收集、整理灾情,并及时报告区委、区政府和区三防部门。
区经促、水利等其他部门做好地质灾害、水利工程等的相关监测和预报工作,并及时报告区三防指挥部和相关单位
3.2  预警
区三防成员单位根据各自防御台风工作职责和专项预案,做好相关预警工作。
区三防办负责发布防灾、抗灾等指令,并向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
3.3  预防
3.3.1 预防准备
(1)组织准备。构建各类灾害易发重点区域防御机制和监测网络,落实责任人、抢险救灾队伍和预警措施,加强专业机动抢险队和服务组织机构的建设,注重专业培训与演练。
(2)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包括病险工程),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3)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类江海堤防、水库和城市防洪防涝预案、台风暴潮防御预案、蓄滞洪区安全转移预案、山区地质灾害防御预案、防御台风预案等;研究制订洪水预报方案、防洪工程调度规程、堤防决口和水库垮坝应急方案以及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制订江海堤防的险工险段抢险方案,加强预案、方案的演习演练。
(4)物资准备。按照不低于国家防汛物资储备的标准,分区域储备必需的抢险救灾物资和设备。在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机动抢险物资和设备,以备急需。
(5)通信准备。充分利用公用通信网络,确保蓄滞洪区、暴雨山洪易发区等的预警反馈系统完好和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3.3.2 防台风检查
(1)各地、各有关单位应在预测预报将发生台风时,开展以组织、工程、预案、物资、通信、抢险队伍为主要内容的工作检查,及时发现薄弱环节,限时整改。
(2)区水利局、区住建局、区教育局、城区供电局、区交通局、区旅游局、城区电信公司等部门应当加强水利工程、在建工地、危房、市政、学校、电力、交通、通讯和旅游等设施防御台风安全检查,发现问题,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处理。
3.3.3 防台风巡查
(1)区水利局应建立堤防、水库等水利工程的巡查制度,监督、落实日常与风前巡查工作。
(2)区交通局应加强公路、渡口、码头以及交通基础设施在建工程风前的巡查工作。
(3)区住建局应加强高空建筑设施、城乡危旧房屋等重点领域和部位风前的巡查工作。
(4)区教育局应加强中小学校风前的巡查工作。
(5)区旅游局应加强旅游景区风前旅游设施的巡查工作。
其他部门应做好相应工程或设施的风前巡查工作。
4  台风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启动权限
按照《汕尾市城区防台风应急预案》规定,经区政府领导或区三防指挥部领导签批,启动防御台风应急响应。
4.2  应急响应行动
4.2.1 Ⅰ级应急响应
4.2.1.1 启动条件
(1)预报未来24小时内,有风力14级及以上强台风登陆或严重影响我市(含海域);
(2)预报主要潮位站风暴潮潮位超过100年一遇。
4.2.1.2 指挥和协调
区三防指挥部总指挥主持会商,必要时报请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主持会商,区三防指挥部成员和有关专家参加,分析灾情发展趋势,明确防御工作重点,视情启动应急响应,全面部署防御应急工作。同时,区三防指挥部要做好下列工作:
(1)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发出区政府紧急动员令,对各有关地区、各有关单位提出具体防御工作要求。
(2)视情成立前线指挥部或报请区政府派出工作督导组。
(3)通知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和区政协领导班子成员按照班子成员联系镇(街道)安排奔赴挂驻点,协助指挥和督导抢险救灾工作。
(4)组织协调有关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5)制订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有关地区、有关单位提供应急保障,以及调度各方应急资源等。
(6)督促指导有关地区、有关单位落实防御措施,做好抢险救灾准备,维护社会稳定。
(7)根据法定职责和程序做好灾情统计和新闻发布。
(8)及时向上级防总和区委、区政府报告灾情和防御工作进展情况,必要时报请区人民政府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有关情况。
(9)研究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Ⅰ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区政府主要领导实施指挥协调,并视情启动工作小组,成立前线指挥部。
区三防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指挥和协调本系统相关防御工作。同时,各镇(街道)三防办和成员单位要按规定时间向区三防办报送防御工作部署开展情况和灾情数据。
事发地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成立以党(工)委、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担任领导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区三防指挥部或区工作组的指导下,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4.2.2 Ⅱ级应急响应
4.2.2.1 启动条件
(1)预报未来48小时内,有风力14级及以上强台风影响我市,或风力12级-13级台风登陆或严重影响我市(含海域);
(2)预报主要潮位站风暴潮潮位达到50年-100年一遇。
4.2.2.2 指挥和协调
区三防指挥部总指挥主持会商,区三防指挥部成员和有关专家参加,分析灾情发展趋势,明确防御工作重点,视情启动防御方案,全面部署防御应急工作。同时,区三防指挥部要做好下列工作:
(1)发出防御工作通知,对各有关地区、有关单位提出具体防御工作要求。
(2)向有关地区派出工作督导组。
(3)组织协调有关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4)制订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有关地区和单位提供应急保障,以及调度各方应急资源等。
(5)督促指导有关地区、有关单位落实防御措施,做好抢险救灾准备,以及维护社会稳定。
(6)做好灾情统计和新闻发布。
(7)及时向上级防总和区委、区政府报告灾情和防御工作进展情况,必要时报请区人民政府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有关情况。
(8)研究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区三防指挥部总指挥实施指挥,启动工作小组。
区三防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指挥和协调本系统相关防御工作。同时,各镇(街道)三防办和成员单位按规定时间向区三防办报送防御工作部署开展情况和灾情数据。
事发地各级三防指挥部总指挥在三防指挥部指挥、协调防御和抢险救灾工作。
4.2.3 Ⅲ级应急响应
4.2.3.1 启动条件
(1)预报未来48小时内,有风力12级-13级台风影响我市,或风力10级-11级强热带风暴登陆或严重影响我市,或风力8级-9级热带风暴正面登陆我市(含海域);
(2)预报主要潮位站风暴潮潮位达到20年-50年一遇。
4.2.3.2 指挥和协调
区三防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主持会商,区三防指挥部有关成员、专家参加,加强工作指导和灾情研判工作。同时,区三防指挥部要做好下列工作:
(1)发出防御工作通知,对有关地区、有关单位提出具体防御工作要求。
(2)必要时向有关地区派出防御工作督导组。
(3)组织协调有关专家、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协调有关地区和单位提供应急保障。
(4)督促指导事发地三防指挥部门制订并实施应急救援方案,落实防御措施,做好抢险救灾准备,以及维护社会稳定。
(5)做好灾情统计和新闻发布。
(6)及时向上级防总和区委、区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7)研究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Ⅲ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区三防指挥部领导在区三防指挥部实施指挥。
区三防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指挥和协调本系统相关防御工作。同时,各镇(街道)三防办和成员单位要按规定时间向区三防办报送防御工作部署开展情况和灾情数据。
事发地各级三防指挥部总指挥在三防指挥部指挥、协调防御和抢险救灾工作。
4.2.4 Ⅳ级应急响应
4.2.4.1 启动条件
(1)有风力8级及以上热带气旋进入南海或在南海生成,预报未来72小时内有可能对我市造成较大影响(含海域);
(2)预报主要潮位站风暴潮潮位10年-20年一遇。
4.2.4.2 指挥和协调
区三防指挥部领导主持会商,区三防指挥部有关成员、专家参加,加强工作指导和灾情研判工作。同时,区三防指挥部要做好下列工作:
(1)发出防御工作通知,对有关地区、有关单位提出具体防御工作要求。
(2)督促指导事发地三防指挥部门制订并实施应急救援方案,落实防御措施,做好抢险救灾准备,以及维护社会稳定。
(3)协调有关地区和单位提供应急保障。
(4)做好灾情统计和新闻发布。
(5)及时向上级防总和区委、区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6)研究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Ⅳ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区三防指挥部领导在区三防指挥部实施指挥。区三防办要及时掌握并向有关单位报送相关信息。
区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要按照职能分工指挥和协调本系统相关防御工作。
事发地各级三防指挥部负责人在三防指挥部指挥、协调防御和抢险救灾工作。
4.3  成员单位应急响应措施
4.3.1 预测预报预警
区三防办根据气象部门或上级三防部门发布的台风信息,及时报告区委、区政府,同时通过传真、短信等方式向各镇(街道)、区三防有关成员单位和三防责任人传达信息。
4.3.2 应急关停
(1)区公安分局:指导灾区公安机关积极参与抢险救灾工作,维持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加强灾区道路交通管制、交通疏导和车辆分流,保障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协调组织危险地区群众安全转移。
(2)区教育局:组织所属托幼机构及学校适时停课,指挥、协调托幼机构及学校落实防御措施,做好师生安全转移工作。制订托幼机构和学校人员转移、停课的启动条件与措施方案,并报区三防指挥部备案。
(3)区海洋与渔业局:做好渔业防台避险工作,有步骤且及时督促、指导海上渔船、设施和人员撤离避险;制订鱼排渔船人员转移、渔船避风工作的启动条件及相关措施方案,并报区三防指挥部备案。
(4)区交通局:指导、协调灾区公路、航道和交通干线抢修工作,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线路的畅通;协助组织实施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公路、水路运输;制订台风灾害过程中交通保障工作方案,并报区三防指挥部备案。
(5)区旅游局:协助旅游安全,限制旅游团队进入受灾地区和路段,配合灾区组织协调旅游企业做好游客和旅游从业人员的撤离;制订台风灾害影响期间景区、滨海旅游度假区、滨海浴场人员转移与其他相关旅游场所关停条件与措施方案,并报区三防指挥部备案。
4.3.3 次生灾害防控
(1)区水利局:严密监视全区中小型水库、江海堤围等水利工程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派出工作组处理;发生重大险情、灾情第一时间向区三防指挥部及区人民政府报告;组织、指导全区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理,督促各地完成水毁水利工程的修复。
(2)区民政局:组织核查灾情,协助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及时向区三防指挥部提供灾情信息;负责组织、协调灾区救灾和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管理、分配省、市、区政府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组织开展救灾捐赠、储备救助物资等工作。
(3)区经促局:负责指导因台风灾害引发的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预报工作;组织指导重大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根据重大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变化,提出防治措施和建议。
(4)区环卫局:指导协调因台风灾害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5)区住建局:督促、指导灾区组织危房排查和工棚人员及危房居民撤离;负责建设工地以及本系统的防台风工作;负责市政设施防洪排涝等防台风工作。
(6)区农业局:督促、指导有关地区保护或抢收农作物;负责农业救灾工作和灾后农业救灾恢复生产的技术指导;负责区级农作物抗灾种子储备和区域性应急调用安排;负责农业灾情的调查核实。
(7)区林业局:加强对林场和林业经营者、从业人员的防御台风安全监管;负责林业防御台风灾害和灾后林业救灾恢复生产的技术指导;负责区级抗灾林木、木本花卉种子的储备和区域性应急调用安排;负责林业灾情调查核实,指导和组织灾区森林资源和森林生态的修复。
其他区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本单位职责落实相关工作措施。
4.3.4 宣传和舆情管理
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全区抗灾抢险救灾宣传报道和组织协调相关新闻发布工作。组织协调网上舆情导控;启动台风防御信息传播工作方案,组织电视台、网站等主流媒体(单位)实时滚动发布预警信息和防御指令;要求各类媒体(单位)在收到区政府发布的防御台风应急响应或紧急防风令后10分钟内向公众播发。
4.3.5 通信、电力应急保障
(1)区供电局:负责保障应急重点部门的电力供应;负责提供救灾抢险用电需要;及时组织抢修受损的电力线路,保障电网的安全运行。
(2)中国电信汕尾城区分公司:根据当地政府或三防部门要求发布台风信息;提供防御台风抢险救灾通信保障,必要时调度或架设应急通信设备,确保通信畅通。
4.3.6 抢险救援力量
(1)区人武部:组织区抢险中心突击队,协调驻汕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队伍和民兵预备役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2)区安监局:依法监督、指导和协调抢险救灾时期安全生产工作。
4.3.7 综合保障
(1)区委办、区政府办:派专人指导、协调三防办工作,督促和检查区委、区政府有关防台风和抢险救灾工作指示落实情况;协助区委、区政府领导检查、指导全区防台风和抢险救灾工作;向市委、市政府汇报全区防灾救灾重大事件工作;审核《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紧急动员令》和“五停”公告,并以区政府名义发布。
(2)区发改局:指导防御台风规划和建设工作;会同区经促局、区民政局、区水利局等有关单位负责协调救灾抢险物资保障工作;组织、协调保障灾区粮食供应;负责市场价格的监测和调控,必要时依法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组织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3)区经促局:协调电力、煤炭、成品油等重要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市场供应;保障三防重要业务无线电频率正常使用,在有需要时调用应急无线电频率,以满足应对风灾对通信保障的需求。
(4)区民政局:组织核查灾情,统一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组织、协调灾区救灾和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必要时及时向市有关部门报告灾情,争取上级支持;管理、分配中央、省和市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
(5)区财政局:统筹安排和及时拨付中央、省、区级救灾补助资金,监督资金及时到位和使用。
(6)区卫计局:参与、组织、协调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
4.4  信息发布
区三防指挥部通过传真、电话向市三防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报告。区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通过会议、传真、电话、文本等方式交换信息,发布指令。
区三防办通过计算机网络、传真、电话等方式向市气象部门和上级有关部门了解热带气旋信息,并及时报告区三防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
宣传部门负责新闻报道工作。协调各新闻媒体的新闻报道程序化、规范化,以公开、透明、时效、有利为原则。内容包括热带气旋的信息、预警、防台风动员和措施、灾情、救灾复产等。
4.5  应急响应结束
台风灾害及次生衍生灾害被基本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时,区政府视情况按程序结束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结束后,受台风影响区域内的各级三防指挥机构应根据台风方案,组织开展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抢险救灾、灾害影响等台风防御工作评估,总结台风特点、受灾情况、防御工作情况和经验教训等。
5  保障措施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基层三防能力建设,加快推进基层三防信息化标准化建设,理顺三防体制机制,充实三防工作人员,落实三防工作经费,改善值班人员办公条件,按规定标准储备三防物资,组建应急抢险队伍等。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做好队伍、电力、信息、交通、治安、物资和资金等保障工作。
5.1  队伍保障
5.1.1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御台风工作的义务。鼓励社会公众参加应急抢险志愿者队伍。
5.1.2 三防抢险队伍
(1)区三防指挥部应加强三防抢险机动队建设,水利、交通、通讯、住建、电力、消防等部门应加强应急抢险队伍建设,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确保紧急抢险需要。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针对重点地区组建应急抢险各类专业队伍;发生归口处置的自然灾害时,各类专业应急队伍应按三防指挥部门规定的时间内赶赴现场进行相应抢险救灾工作。
(2)发生灾害时,水利、公安消防、交通、卫生、市政、电力、通信、物资供应部门应配合抢险救灾需要,组织各自部门专业抢险队伍赶赴灾害现场实施抢险。
(3)镇(街道)要组织综合性救援抢险队伍,作为抢险救灾的主要先期处置队伍和救援补充力量。
5.1.3 调配防洪机动抢险队伍程序
区应急队伍抗洪抢险时由本级三防指挥部负责调动;上级三防指挥部管理的防洪机动抢险队伍,由本级三防指挥部向上级三防指挥部提出调动申请,由上级指挥部批准。同级其他区域三防指挥部门管理的三防机动抢险队,由本级三防指挥部门向上级三防指挥部门提出调动申请,由上级三防指挥部门协商调动。区三防指挥部有权对全区各级三防指挥部门管理的抢险队伍实施调动。
5.1.4 调动驻汕解放军、武警部队以及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按照中央、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5.2  供电保障
供电部门负责防风抗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特别应落实大面积停电、各级三防指挥部门停电与抢险现场等电力的应急保障措施。
5.3  信息保障
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都有依法保障防御台风工作信息畅通的责任。当发生台风灾害时,通信管理部门要启动通信保障响应,组织有关通信运营企业提供防御台风抢险救灾通信保障,必要时调度或架设应急通信设备,确保通信畅通。在紧急情况下,要充分利用公共广播、电视新闻、手机短信以及微博、微信等手段发布台风信息,有效争取时间,安全转移人员。
5.4  交通保障
5.4.1 当遭遇台风灾害时,由区三防指挥部会同区有关部门负责协调,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5.4.2 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主要协助组织优先保证防御台风抢险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协助组织对防御台风抢险人员和救灾物资运输给予优先通行以及对抢险救灾车辆、船舶及时进行调配。其他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5.4.3 各级公安、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要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适时实行交通管制,保障防御台风工作顺利进行。
5.5  治安保障
区公安部门负责维护防御台风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灾区社会稳定。
5.6  物资保障
5.6.1 各专业应急部门负责储备本部门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的专业应急物资。
5.6.2 区、镇(街道)三防指挥部门要按规范储备防御台风抢险物资,做好生产留成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有关工作。三防物资管理部门要及时掌握物资储备情况,及时调整补充物资品种,确保抢险救灾的需要。
5.7  卫生保障
区卫计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险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传播、蔓延。
5.8  紧急避风场所
各级人民政府要指定或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护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安全、有序转移或疏散群众。
5.9  资金保障
5.9.1 处置台风灾害要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事权与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5.9.2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防御台风应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做好年度财政预算,合理安排地方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落实应急资金,并足额到位。
5.9.3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资金分配、拨付、管理和评估工作,保证专款专用。
5.9.4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受灾地区、集体、个人进行捐赠和援助。
5.10宣传保障
5.10.1 宣传
新闻单位要加强对防御台风灾害抢险、避险及卫生科普知识的宣传,提高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5.10.2 教育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将防风避险、避险逃生等常识纳入中小学教育课程,并在学校开设的防灾课程中增加防御台风应急处置和自救的相关内容。
5.10.3 培训
(1)坚持和完善对各级领导、责任人、指挥人员和救灾人员进行防御台风知识定期培训制度。
(2)按分级负责原则,各级三防指挥部门分别组织开展防御台风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和三防抢险骨干人员的培训。
(3)区人武部组织防御台风抢险培训,各级三防指挥部门和相关单位给予支持与协作。
5.10.4 演练
(1)各级三防指挥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防御台风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专业抢险队伍要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定期进行防御台风演习。
(3)演习内容应主要包括针对特定灾情采取的各项应急响应措施以及常用的查险、探险、抢险方法。
6 善后工作
6.1  灾后救灾
6.1.1 灾后救灾救济工作由灾害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对特别重大和重大灾情的救灾救济工作,要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三防指挥部、市救灾指挥部门具体部署。各有关单位要分工协作,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6.1.2 台风灾害的灾后恢复 重建工作由区政府负责。需要省人民政府援助的,由市政府提出请求,省民政厅会同有关单位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程序报经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6.2  工程或设施损害应急修复
6.2.1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6.2.2 水利、电力、交通、住建、公路、通信等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对受损的水利设施、电网、变电站、交通设施、市政设施、通信设施进行抢修。
6.3 补偿机制
6.3.1 物资和劳务的征用补偿。对防御台风抢险期间征用的个人和集体物资,要按当地市场价格,经当地三防指挥部门核定,报请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对参与抢险的人员要给予适当补助。
6.3.2 蓄滞洪区补偿。蓄滞洪区运用后由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蓄滞洪区补偿暂行办法》和省的相关规定给予补偿。
6.4 调查分析、后果评估和总结
6.4.1 发生台风灾害后,区三防指挥部要组织有关专家和人员,对台风灾害进行调查,计算、复核和确定台风强度、路径、影响范围;对防洪工程发生的险情进行检测、监控,分析原因,提出除险加固方案;总结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的经验和不足,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编写典型案例;对灾害影响和后果进行评估。
6.4.2 各级三防指挥部门每年要组织专家对当年防御台风灾害的主要特征、成因及规律进行分析,对防御台风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评估,有针对性地提出防御台风工程规划、建设和管理建议,进一步做好防御台风工作。
7 附则
7.1 责任与奖惩
台风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对在抢险救灾中有立功表现的个人和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负有三防职责的单位及有关责任人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破坏三防管理正常秩序或者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的,如三防组织体系不健全,办公场所及工作经费不落实,汛期值班制度不到位,不按要求开展三防信息系统建设、三防抢险救灾物资储备、三防抢险救灾队伍建设和三防宣传教育等行为,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追究。
7.2 方案管理
本方案由区三防指挥部组织编制,经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市防总备案。各级三防指挥部门要根据本方案,制订本级相应的应急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和三防指挥机构备案。有关单位按照本方案,结合实际,编制本部门的实施方案,并报区三防办备案。
本方案由区三防指挥部负责解释。区三防办负责管理,并负责组织对方案进行评估。方案评估每5年一次,并视情况变化,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修订完善。地方各级三防指挥部门要对本级防御台风应急方案的实施效果主动进行评估,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修订建议并组织修订工作,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修订后的防御台风应急方案按程序上报备案。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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