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城区重点项目建设进度预警及协调处置工作规程的通知
汕市区府函〔2017〕14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尾市城区重点项目建设进度预警及协调处置工作规程》已经区政府八届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发改局反映。
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30日
汕尾
市
城区
重点项目建设进度预警
及协调处置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区重点项目建设,规范建设进度预警处置机制和流程,实现快速响应,及时协调解决存在问题,确保区重点项目按期按质完成,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本工作规程适用于区重点项目和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以下统一简称“区重点项目”)建设的进度预警、问题排查、协调处置和督查督办等工作。
第三条
区重点项目建设进度预警及协调处置工作坚持统一领导、依法依规、高效灵敏、及时报告、分级协调、压实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
区重点项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区重点项目建设进度预警及协调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重点项目办”)承担日常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
进度预警
第五条
建立预警联络员制度。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直有关部门要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负责区重点项目进度报送和预警处置工作,确保信息报送工作高效及时。
第六条
明确项目建设进度要求。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直有关部门要在项目批准或计划下达后在1个月内制定项目建设年度建设计划,明确时间节点,并科学分解年度任务形成月度建设进度计划,及时报区重点项目办汇总,作为进度预警依据。年度任务要科学合理、滚动实施。
第七条
加强进度管理和问题排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直有关部门要设立项目建设进度表和重大问题台账,详细记录项目进展情况,重点对未按期开工、未按期推进(特别是建设进度严重滞后)、未按期投产的项目进行问题排查和分析原因,主要包括:
(一)报批事项问题;
(二)规划设计及概算变更问题;
(三)征地拆迁问题;
(四)资金筹措问题;
(五)建设协调问题;
(六)社会稳定问题;
(七)其他问题。
第九条
建立重大问题随时报告制度。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直有关部门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现项目存在建设进度滞后及第七条所列问题,应在3个工作日内直接报告区重点项目办。
第十条
建立随机抽查制度。区重点项目办对纳入本工作规程管理的项目加强抽查工作,主动掌握进度,及时发现问题,重点覆盖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第十一条
及时预警。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区重点项目办及时发出预警:
(一)建设进度未达要求的;
(二)使用中央资金、未达到国家有关部委、省有关厅局委和市有关部门进度要求的;
(二)存在问题超过1个月未能协调解决的。
第十二条 加强信息化管理。借助市重点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平台,建立重点项目监测数据库,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项目从审批、签约、交地、建设到运行全过程的监测和自动预警。
第三章
协调处置
第十三条 明确责任单位。区重点项目办要根据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直有关部门每月报送情况、抽查情况和预警信息,及时梳理汇总问题清单,对各个项目的具体问题进行分析研判,分类分层级处置,逐一明确负责协调处置工作的牵头责任单位,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有关责任单位发出协调处置工作预警催办通知。预警催办通知分为进度预警、问题预警和重点事项催办三个层级。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直有关部门是协调解决相关问题的责任主体,要靠前指挥、主动协调。
第十四条 区重点项目办向有关责任单位发出预警催办通知的同时,应将重大问题及责任分工汇总列表专题报送区委、区政府督查室,由区政府督查室汇总报告区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
第十
四
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如下事项:
(一)本级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及纳入区重点项目管理的项目;
(二)需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的征地拆迁、本级财政出资、建设环境等本级权限协调的问题。
第十
五
条
区直部门负责协调如下事项:
(一)区属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及纳入区重点项目管理的区属项目;
(二)需区直有关部门协调的报批事项、区财政出资、跨区域项目等区级权限协调的问题;
(三)涉及国家部委、省厅局委、市部门事权的,由区直对口责任单位负责跟踪落实。
第十
六
条
区政府负责协调如下事项:
(一)特别重大复杂的问题;
(二)需跨区域跨部门协调的问题;
(三)需大力争取国家部委、省厅局委和市部门支持的重大问题;
(四)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协调后仍无法解决的问题。
区重点项目办对上述事项分析研判后,及时报告区政府办公室,由区政府办公室根据问题轻重缓急,提请区政府分管领导进行协调。特别重大问题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召开现场办公会议协调解决,现场办公会议纪要执行情况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督办。
第十
七
条
及时协调处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在收到区重点项目办的预警催办通知后,要对项目存在的问题快速响应,在3个工作日内开展协调工作,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分管同志要深入一线协调处置,采取有效工作措施予以解决,协调工作要在10个工作日内评估成效情况。
第四章
督查督办
第十
八
条
项目建设进度重大问题协调情况实行即时报告制度。预警催办通知发出后,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协调办理情况回报区重点项目办;复杂及需较长时间跟进的工作,要动态报告协调办理情况。
第十
九
条
实行每月旬通报制度。区重点项目办汇总梳理项目建设进度、问题协调处置进展情况,重点专项列明预警催办通知发出后相关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每月8日前报告区政府,同时通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
第
二十
条
区委、区政府督查室会同区重点项目办将项目建设重大问题协调工作纳入督查台账,跟踪相关工作落实情况,定期开展督查督办工作;对督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下达督查立项通知书,限期落实工作责任。对存在以下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追责:
(一)未及时了解掌握项目建设进度和存在问题的;
(二)未如实报送项目建设进度和存在问题的;
(三)未采取有效措施协调解决问题导致项目建设严重延误的;
(四)未能协调解决问题又不及时上报办理情况,导致问题久拖不决,严重影响项目进度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
一
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应参照本工作规程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
第二十
二
条
本工作规程由区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
三
条
本工作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