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2022-08-14 10:53 来源: 本网 发布机构: 城区政府网站管理中心 【字体:   打印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广东省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汕尾市城区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汕尾市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汕尾市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省委和市委、区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本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区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贯彻落实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创业工作,拟订统筹就业创业发展规划,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建立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完善技能类职业资格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实施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异地务工人员服务管理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异地务工人员合法权益。

(四)统筹推进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贯彻落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组织实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和基础养老金统筹办法,组织实施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并逐步提高统筹层次。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区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编制本区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政策。

(五)贯彻执行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相关政策、标准和管理办法,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和博士后管理等政策,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组织实施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健全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制度。

(七)组织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协调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组织实施禁止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工作,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依法查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违法案件。

(八)负责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组织实施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政策;指导人才管理和开发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区奖励表彰制度。

(九)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组织实施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贯彻执行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的宏观调控政策,完善最低工资制度和工资支付保障机制。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区异地务工人员工作的综合性规定和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异地务工人员合法权益。

(十一)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职能转变

1.健全促进就业创业体制机制,加强就业创业服务和职业培训,完善创业政策配套措施体系。

2.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统筹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3.加强人才服务工作,推进人才领域政策法规建设,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人才支持。

4.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健全监管标准体系,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健全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劳动争议调处机制。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实现全区信息共享、业务协同。

5.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行政许可办理流程和运作机制,推行“一站式”窗口服务制度,制定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审查工作细则,推行网上办理;深入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精简办事环节,推行综合管理和综合服务,提供优质高效的民生服务。

(十三)有关职责分工

1.与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在外国人管理服务方面的职责分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拟订事业单位招聘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相关规定。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引进国(境)外智力和外国专家、港澳台专家管理服务工作;拟订区重点引进外国和港澳台专家工作计划、规定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外国人才管理服务相关工作。

2.与区教育局在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会同区教育局等部门拟订毕业生就业规划和措施。区教育局负责毕业生离校前和已办理暂缓就业手续的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区表彰奖励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文书档案、财务、后勤、保卫、工会、政务公开、建议提案和组织协调等工作;起草重要文稿;负责局机关和指导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机构编制、职能调整、人事管理、工资福利、教育培训和下属事业单位干部档案管理等工作;承担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党务工作;承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配合办理出国、赴港澳干部的政审工作;拟订区政府奖励表彰制度,审核以区政府名义进行的奖励表彰相关事宜;承担区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日常工作;联系指导扶贫工作;协调创文创卫工作;负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新闻宣传工作。协调区委、区政府交办的中心工作任务。承办区委管理的部分领导人员的行政任免手续。

(二)规划信息审批股。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落实;拟订依法行政工作规划和相关配套制度;负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综合管理与分析、数据发布等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咨询、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处罚听证等工作;办理向本局申请的行政赔偿案件;负责调查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检举、控告本局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和责任;承担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核并监督实施;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组织开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策研究工作;统筹协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改革工作;组织协调专家咨询、重大决策制度建设及后续评估工作。负责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承担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及管理维护本区专项信息化工程;负责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络系统、数据中心和数据库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信息系统技术管理、信息发布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各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开展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服务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有关科技项目的管理工作。拟订本系统加强行政效能监督管理的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本系统贯彻法规政策、行政效能以及行政审批工作的监督;负责行政审批和社会事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建设;统一受理面向社会的行政审批和社会事务服务事项业务;承办证书发放、业务查询和文书送达等工作;承担网上办事大厅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区人社系统窗口建设。

(三)就业促进股。组织实施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和跨地区有序流动管理办法,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参与拟订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办法;综合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市场政策;拟订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指导、监督对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的管理;指导人力资源流动管理工作;拟订异地务工人员服务管理工作基本政策实施意见、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政策;推动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工作;推动异地务工人员服务管理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承担异地务工人员积分入户规定制定和业务指导;承担区异地务工人员服务管理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拟订区就业促进和工作规划、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实施意见;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完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承担异地迁转户口招工、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有关审核工作。拟订鼓励城乡各类劳动者创业的规划、规定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拟订有关创业担保贷款和创业引导等领域的基金管理、社会力量参与创业服务等规定并组织实施;指导和规范创业项目开发、创业专家(导师)队伍建设和创业培训(实训)工作;指导和规范公共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学院建设;指导和推动创业型区(镇、街道)创建工作,组织实施促进创业项目和创业典型宣传等工作;协调和管理“三支一扶”相关工作;负责区企业招工备案工作。

(四)工伤失业保险股。组织实施工伤保险规划、政策和标准;执行工伤预防和康复政策;执行定点工伤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康复器具配置机构的资格标准和管理政策;组织实施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组织实施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初审相关政策;贯彻执行失业保险费率、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建立失业预警制度,贯彻执行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贯彻执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死亡等有关待遇政策。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金预决算;组织预算执行情况的绩效评价工作;承担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运营并组织实施相关政策;承担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参加养老保险统筹单位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实施方案备案工作;组织查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中出现的重大案件;牵头负责审计工作;承担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日常工作。

(五)养老保险股(汕尾市城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公室)。根据国家、省、市的要求和部署,拟订城乡、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统筹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贯彻意见及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制度;组织实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政策;负责社会保险综合协调工作;参与指导、监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待遇支付和基金管理;贯彻执行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的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社会保险依法扩面征缴工作。承担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公室工作。

(六)专业技术人才管理股。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推进职称制度改革;指导和组织实施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制度;承担博士后管理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综合管理工作,指导企事业单位开展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指导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施教机构的备案管理工作,承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培养;承担杰出专业技术人才、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综合管理工作;统筹协调指导人才引进培养工作;组织实施各类“人才计划”相关工作。

(七)劳动关系股(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组织实施劳动关系政策、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指导劳动关系处理工作;拟订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承办区直国有企业人员调配工作;组织实施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拟订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办法,指导、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审核企业关闭、破产、改制等职工分流安置方案;承担区直技术职工交流;组织实施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水平调查工作;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贯彻执行禁止非法使用童工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负责政府聘员招聘的指导、监督和备案工作;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实施规范;指导监督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仲裁工作;拟订调解员、仲裁员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组织处理管辖范围内重大劳动人事争议;组织仲裁员参加聘前培训工作;承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八)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股。负责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人员聘用、机关后勤服务人员等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承办事业单位岗位管理事宜;承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信息发布、人员聘用备案事宜;承担区直事业单位人员招收招聘相关工作;承办区直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工作;承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统计、考核、奖惩、申诉、信访等有关工作;拟订事业单位招聘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相关规定。负责事业单位股级及其以下人员的任免备案。牵头指导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的考核及工人技师评聘工作。

(九)工资福利股。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工龄核定事宜;承担事业单位工资调查、工资统计与综合分析工作;承担区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统发、晋级增资与离退休审核工作;承担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工作。

(十)区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制度、执法规范和标准;负责辖区内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负责劳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调查、处理辖区内涉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重大突发应急事件和群体性事件,依法受理投诉举报案件;组织开展全区性专项执法工作;组织实施劳资纠纷风险预警防范;组织实施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和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建设;组织执法人员定期参加执法资格培训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接访、信访工作;指导全区劳动保障信访工作。

第五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编制26名,政府聘员3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股级领导职数10名,副股级领导职数3名。

第六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区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委编办承担,其调整由区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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