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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林业中介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8-12-24 15:21 来源: 发布机构: 城区政府网站管理中心 【字体:   打印

粤发改价格函〔2018〕3367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

  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和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粤机编办发〔2017〕34号),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实施“伐区作业设计”,以及具备木材检验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的“木材检验”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服务收费按照自愿有偿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取费用。

  《关于林业中介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0〕95号)、《关于林业中介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10〕398号)失效。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8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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