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实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须提供下列有关文件: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工程施工许可证;
(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4)单位工程质量综合验收文件;
(5)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6)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7)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8)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9)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2、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关在验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后,应将注明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收讫日期的收据交给建设单位,作为换取竣工验收备案表的凭据,对于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不齐全的,备案机关应在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12日内通知建设单位。
3、质监站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一式二份,备案机关和监督站各存一份。
4、备案机关在未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存在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应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在验收备案表上签署备案意见,竣工验收备案表将作为建设单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