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凤山街道汕尾大道496号居民小区电梯安装工程“9·1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责任追究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一年内,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现将《城区凤山街道汕尾大道496号居民小区电梯安装工程“9·1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责任追究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进行公示。
附件:城区凤山街道汕尾大道496号居民小区电梯安装工程“9·1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责任追究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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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8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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